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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制定《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日期:2001-09-2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887次
日前,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给了您这种权利。
条例中规定,只要有我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其他收入的;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另外,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无代理人或者未委托律师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及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如决定给予援助,还要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