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眼缘,当孩子本人不同意被收养时……

信息来源:   时间: 2020-11-24    作者:无

没有眼缘,当孩子本人不同意被收养时,你要的天伦之乐到底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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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课:

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家庭篇

【讲师介绍】

本期的课题组成员是我们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讲师:王夏青律师、朱丽敏律师、朱沙律师、潘瑾律师和朱玲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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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夏青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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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丽敏

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嘉定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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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沙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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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瑾

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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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龄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

上海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民法典 

本期课程热点讨论

没有眼缘,当孩子本人不同意被收养时,你要的天伦之乐到底有没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而家庭则是由自然人通过姻亲和血亲等组建而成的社会小单元。一提到“家庭”,大家想到的关键词里肯定有温暖、安全和爱。其中,孩子永远是被最多温暖、安全和爱包围的。而对于没有孩子的家庭,收养往往成为他们追求天伦之乐的重要途径。本次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规定,成为亮点之一。


案例:张先生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离婚后,现年55周岁的他因膝下无子颇感孤独,非常希望能够重拾家庭的温暖。为此,其多次前往某儿童福利机构探访,且自觉与院里的一名12周岁的男孩心心很有眼缘,继而引发了强烈的收养意愿。可是,心心却并不喜欢张先生,一直有着强烈的抗拒心理。张先生特别担心,如果心心不喜欢自己,自己是否还能收养他?


有人说:小孩子懂什么呀,收养人都是为了他的好。有好心人愿意来收养,这么好的机会,千万不要浪费啊?

有人说:即使收养也要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不能拉到篮里都是菜啊,这才是收养制度闪耀人性光芒的地方。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行为是通过法定程序建立拟制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基本要件是构成收养合意。收养合意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的双方自愿之外,还包括年满八周岁的被送养人同意。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已经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收养前征求他们自己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本人不同意,那么当然地构成收养的法律障碍。

更多妇女权益保护内容,敬请扫描下面海报左下角的二维码,进入我们的普法课堂,收看第2课: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家庭篇。2020年11月8日(周日)19:30,我们准点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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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介绍】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紧锣密鼓的全民学习民法典浪潮中,由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和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共同主办的“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2020巾帼律师民法典宣讲行动正式启动。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的志愿讲师们全面参与了本次民法典宣讲行动。除了传统的线下普法讲座之外,宣讲团重磅推出了10堂民法典线上视频课,以最贴近老百姓的视角,以案述“典”,介绍民法典的立法亮点,尤其是在妇儿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充分展现民法典在保护妇儿权益方面的宝典特色。

我们的民法典学习课堂,期待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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