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论文

律师事务所在证券法律业务中的风险控制和全面质量管理

    日期:2012-12-06     作者:陈瑛明 陆毅 肖颖

     证券法律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律师事务所在促进资本市场规范运作,服务市场监管,推动市场发展和制度完善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只有通过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律师执业培训、制定有效的业务指引和操作流程、建立案件评估监督和复核制度、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完善案件投诉和客户回访制度,才能有效识别、避免和降低执业风险。

       19931月,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证券法律业务这个细分的业务领域进入了广大律师的视野之中。

二十年来,随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推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以及证券期货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的推陈出新,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监管部门,在规范运作、投融资管理和防范风险方面,越来越倚重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证券法律服务。目前,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全方位、多层面的途径参与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宏伟蓝图中来。广大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服务市场监管,推动市场发展和制度完善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当注意到存在的问题:有些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未能切实履行法律专业的特殊注意义务,未能充分运用专业能力深入分析法律问题,执业水准离业内标准尚有一定距离,甚至于未能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未能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平、公正的原则遭到了践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身因此也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近年来,我们资本市场上发生的胜景山河、苏州恒久等事件便是较典型的案例。

如何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的质量管理,避免和防范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风险,防止损害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形象事件的发生,是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应予以高度重视的课题。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广义上讲,律师凭借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通过法律咨询、策划、调查、沟通等形式,为当事人的投资、融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当事人制定、实施、完成投资、融资计划,都应当属于证券法律业务的范畴。

概言之,证券法律业务就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运用调查、研究、分析、总结、验证、推理等科学方法和严谨程序,依照执业规范、监管规定和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的专业服务。

二、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风险

证券法律业务是围绕当事人的投资、融资计划展开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者不符合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原因导致当事人的投资、融资计划失败的,都会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执业声誉也将因此受到重大影响,这就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风险。风险一旦发生,轻则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重则可能使律师事务所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地位一落千丈,甚至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010年发生的苏州恒久事件,就是一起较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因承办证券法律业务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4项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承办该IPO案件的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在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以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声明和承诺中,亦对此披露内容予以确认。然而,经人举报,苏州恒久实际拥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完全不符,其披露的所谓5项专利已经全部终止,4项中的2项专利申请早已被视为撤回。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明显存在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对此,中国证监会对律师事务所出示了警示函,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了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在12个月内不受理三名律师签字的与证券发行的相关文件。

2011年,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关联方及客户等信息,构成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认为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也对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警示函,对签字律师采取了12个月不受理其签字的证券发行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从上述两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风险是较高的。一旦承办案件本身出现问题,往往会涉及到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过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遭受相应的处罚,最终会失去公众的信任、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风险发生的原因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风险的发生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

就外部原因而言,主要是由于投融资项目涉及的主体较多、项目资料庞杂,存在信息不对称或当事人故意隐瞒甚至欺诈的情况。如果律师和客户之间不能充分信任,在项目核查环节双方不能充分配合,客户提供的文件不全面或故意提供虚假文件,都有可能导致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风险的发生。

就内部原因而言,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经办律师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例如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事前审查机制,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复核机制,经办律师执业时未能遵循科学严谨的尽职调查方法,欠缺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不具备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等都属于执业风险发生的内部原因。

执业风险的发生原因虽有外部、内部之分,但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只需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就能通过消除内部原因发生的执业风险,来及时识别和避免各种外部原因导致的执业风险,因此关键点在于消除内部原因导致的执业风险。可以想象,如果律师事务所本身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外部原因导致的执业风险将畅行无阻、长驱直入,最终与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一道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致命打击。

       四、通过全面质量管理控制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风险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在律师事务所收入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来控制、减轻未来执业风险发生时所受到的冲击。但此类方式属于消极、被动的抵御,无法在根本上杜绝执业风险的发生,对防止律师事务所声誉损失也毫无帮助。

要从根本上控制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风险,必须要以加强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全面质量管理为抓手,主动防范和消除各类执业风险,将执业风险消灭或避免在萌芽状态。

(一)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所谓全面质量管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和全体律师以服务质量为核心,把风险意识、专业能力,执业要求和管理体系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一套科学严谨、效率较高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影响证券法律服务质量的各种因素,以优质的服务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全面质量管理是律师事务所控制执业风险的唯一有效途径。

(二)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对证券法律业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要达到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合法性要求。律师事务所要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交易所的各项规则,这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2)勤勉尽责要求。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要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尽到普通人士应当具备的一般注意义务,充分运用专业能力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表述上要逻辑严谨、论述详尽,这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3)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同一证券业务中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这是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另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诚实守信,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欺诈、损害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经办律师也应当具备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使当事人的投资、融资计划转变为合法、有效、可行、高效的方案。

(三)证券法律业务全面质量管理的途径

(1)加强律师职业培训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证券律师的知识容易老化,因此必须不断追踪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做到知识的及时更新。同时,投融资项目不仅涉及法律专业知识,还与会计、税务、经济以及特定的行业知识密切相关。这对证券律师的执业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律师事务所只有通过加强对经办律师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让律师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和行业背景,才能胜任证券法律服务。

另一方面,由于在证券法律服务中,委托人具有明显的地位优势,一些具有不法目的的委托人可能利用这种优势,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对其不法“要求”予以配合。在此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如果坚持原则,就有失去业务之虞,如果不坚持原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在此两难境遇中,只有具有风险意识、职业道德水准过硬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才能抵制住诱惑和恐惧,避免江苏恒久、胜景河山的类似悲剧,因此职业道德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2)制订有效的业务指引和操作流程

证券法律业务工作量大、工作流程长,涉及的经办律师多,往往发生风险的环节也多。因此,针对不同种类的证券法律业务需要制定详细的、具有可行性的执业规则、业务指引和格式文本。

在尽职调查方面,执业规则应结合证券法律业务的特点,要求编制完善的尽职调查计划,明确需要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方法、调查程序等,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注意调查不同来源的证据,区分委托人、第三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律师自身通过实地走访、查档、面谈等方式取得材料的证明力,辨别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对整个尽职调查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于未落实的事项进行补充调查,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常理的事项保持应有的审慎态度,时刻注意可能发生的执业风险。

在法律意见书方面,业务指引和格式文本应要求注重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确保法律意见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表述上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格式统一。在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或尽职调查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形下,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注意披露方式,必须充分揭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还应当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充分沟通的必要性,律师应准确了解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如实向当事人阐述项目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并防止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此外,应当明确项目团队成员的分工合作机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相关责任。

(3)建立案件评估、监督和复核制度

第一,立案评估制度。项目立案是律师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的起始点,在项目立案环节就应进行谨慎审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执业风险的发生,同时也应注意审查项目的利益冲突情况。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案件受理风险评估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从源头上降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

第二,主承办人制度。证券法律业务通常是以项目团队合作方式进行的,在项目团队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律师作为项目的主承办人。主承办人通常由具有丰富项目经验的合伙人律师担任,主承包人应对项目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主承办人须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指导项目经办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和法律文书起草工作,避免经办律师之间因业务水平、业务经验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服务质量的差异,有效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工作底稿制度。证券法律业务属于非诉讼法律业务,其主要工作成果以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书面形式表现。为能做到案件留痕,经办律师应将立案、计划、调查、出具法律意见的全过程以书面记录形式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完全包括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对重大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和讨论情况。完善的工作底稿制度,能使律师在与客户发生争议或监管机构核查律师事务所工作时,拿出证明自己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书面证据,明确各方的责任,保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律意见书复核制度。法律意见书凝结了整个项目团队成员的智慧和能力,也是律师事务所就证券服务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要控制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中的执业风险,法律意见书的复核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法律意见书的复核制度,就是要求将法律意见书从项目经办律师、到主办合伙人,再到事务所内部审核小组进行逐级审核、复查。法律意见书要经过逐级审核、复查,确认无误后,才能最终签发。

(4)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

证券法律业务通常时间跨度较长,执业风险的潜伏期也较长,同时律师事务所又面临着人员流动的问题,因此,要加强人员流动管理,避免因此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造成的影响。在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流动时,尤其需要重视律师离职环节。律师离职前,必须严格履行全面、细致的项目交接手续,包括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和书面交接等,不允许项目律师未经交接完毕擅自离职,对于确实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交接手续的,必须由离职律师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和责任保证书。

(5)完善案件投诉和客户回访制度

与其他普通律师业务不同,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服务机构广泛,除律师事务所外,还包括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等各方中介机构。在办理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需要及时掌握其他中介机构对项目经办律师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尽快实现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和配合。通过与其他方中介机构的及时、有效沟通,律师事务所还能够发现不少自身可能无法发现的执业风险,从而帮助律师事务所及时采取对策以降低或避免风险。

五、结语

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与市场各方的利益关系重大,律师事务所在迎接更多行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面临着更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只有围绕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核心要求,在各项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中,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严谨论证,落实全面质量管理,才能消除、避免执业风险,并在促进资本市场规范运作,服务市场监管,推动市场发展和制度完善方面发挥进一步的作用。●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