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宣部联合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实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今年4月13日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1991年、1997年和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对律师收费做出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律师收费管理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过去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一是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二是适应现阶段律师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了律师服务收费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三是严格规范律师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明令禁止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和代委托人支付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等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四是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乱收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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