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与会人员表示,要首要考虑“类住宅”内社会治安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类住宅”内人员管理、房屋交易、土地性质等问题,加快相关机制的出台,提高科学治理的水平,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提升社会治理以及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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