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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沪上法律界“热捧”新司法解释

    日期:2006-02-13     作者:吴蓉 艾琳    阅读:3,337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这个司法解释涉及到了许多罪与非罪的界定,因此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此,记者采访了沪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律师———

让孩子知道社会的宽容

浦泽幸(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委员,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团成员):在我所办的70多起未成年人案件中,有些孩子犯罪的起因是源于同学间的打架,最后转化为抢劫。有位在重点高中念书的男孩子,因为无法推脱初中同学的请求,最后沦为一起抢劫案的同伙。这些原本前途光明的孩子由于一时的失足,最后葬送了大好的前途,对家庭也造成了极大的打击。

未成年人处在一个身心还未健全的时期,他们往往头脑简单,自控能力差,如果因为轻微的行为而对他们实施量刑甚至监禁,对他们将来的人生非常不利。在监所里各种犯罪人员关在一起,非常容易交叉感染,特别对于那些本质并不坏的孩子,在特定的场合里很容易学坏。新的司法解释中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大多是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根据它来审理这些案件,一些孩子可能就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指控。这样做既可以让孩子们知道犯了错,也能让他们了解我们的社会对他们是宽容的。

法官———

后续帮教是关键

王宗光(闸北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去年闸北少年庭共审理了330起案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占了90%,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犯的罪都是较轻的。司法打击虽然可以遏制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但也有很大的弊端,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来说,一旦受了刑事处罚今后可能很难再融入社会。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在体现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的同时,也表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有许多孩子的行为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挽救和教育一个失足的孩子不能光靠司法机关,它应该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有些行为被认为是不构成犯罪,有些行为是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以前要在监所里接受改造的孩子,现在会继续留在社会上,特别是那些有罪被免予处罚的孩子,他们还能回学校继续上学吗?同学和老师还会重新接受他们吗?按照现行的做法,这些孩子基本上会被学校开除,如果一旦被开除而又不受法律的惩罚,他们会怎么样?所以有关部门应该设立一个对司法部门未追究责任孩子的帮教机构,改掉他们身上的恶习,让他们真正浪子回头金不换。

检察官———

宽恕不会导致犯罪

薛福根(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到去年年底,浦东新区检察院对近30名未成年采取诉前考察,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说明对一些本质不坏、犯罪情节又较轻微的未成年人给予宽恕,是符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精神的,并未发生像人们所担心的因惩罚太轻而导致重新犯罪。

新的司法解释有些精神其实在以前的实践中都在探索和试行,如今有了司法解释,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更充分了。对检察院来说,目前要做的是对那些已经批捕或起诉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进行梳理,严格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来办。现在,越来越多的学校意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邀请检察官上法制课。类似的普法教育,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一、关于年龄新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此条款被誉为创新条款,在精神上有利于被告人,与“疑罪从无”的思想理念相吻合。

二、关于罪与非罪旧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犯罪:1、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2、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微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新的司法解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与旧的司法解释相比,新的司法解释在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方面也更为细化,缩小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典型案例

抢劫钱财

小徐,1986年10月出生,上海人。2004年11月12日,他与同伙等7人,在某游戏房内采用殴打被害人的手段,劫得220元。同月15日,在同一游戏房内,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50元,旅游鞋一双。到案后,因态度较好,法院以抢劫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小晶,女,1989年4月生于上海。小徐出生仅两个月父母就离异,自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读初中时,她迷上了网络,不久在他人的教唆下学会了吸毒,为了筹措毒资,她又在他人的教唆下学会了盗窃。2005年9月15日,她在地铁一号线窃得他人4240元和手机两部。11月6日,在南京路步行街窃得2430元及数码相机一部。她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记者吴蓉

吸毒盗窃

新闻背景

少年审判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中第一个设立少年审判庭,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处理。目前,长宁、闵行、闸北、浦东新区这4家法院拥有少年庭,审理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检察院也相继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处,专门负责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和起诉。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随着社会的开放度日益增大,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在逐年上升,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司法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新的探索。2004年,本市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相对不起诉规定,相继推出了诉前考察等旨在挽救那些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法院也在审判方式上寻找着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伤害最小的方式。2005年下半年,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推出了圆桌审判方式。这种方式一改过去法官居高临下的形式,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同坐一张圆桌前,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少年被告人心理上的压抑和恐惧。

□艾琳

律师广场

新闻闲话

给“坏孩子”

多一些宽容

近年来,由于工作的关系经常听到一些令人痛心的事:一些孩子由于无知,或在别人的教唆下,或在朋友、同学的影响下,偶然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后身陷囹圄。司法界通常把这一现象称为“好孩子犯罪”。

孩子们的犯罪,有时原因非常简单,不像成年人那样目的性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常常是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比如说几个孩子玩游戏机时,钱花光了,于是萌发了找点钱的念头,结果一失足成了千古恨。考虑到孩子们犯罪的特殊性,社会给了他们许多宽容和机会。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检察院和法院还分别成立了未检处和少年法庭,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审理。但是在现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未成年人的犯罪一直在呈上升的趋势,正当社会各界在寻求如何预防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们在寻求解决方法的时候有了法律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同1995年的司法解释相比,体现出了更大的包容性。新的解释在几个罪名罪与非罪的认定上放宽了许多尺度,一些以前认为是犯罪的,今后都将被认为不构成犯罪,很大程度上给了那些孩子一次改错的机会———让他们在父母身边、在老师的教诲下,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而不是在封闭的大墙内改过自新。可以说,司法给这些孩子足够的宽容。

最严厉的司法也给了孩子们宽容,那我们的学校、家庭和社会是不是也应该以更宽容的心去接受这些在行为上有偏差的孩子呢?给孩子以宽容,实际上就是给未来宽容,因为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对于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法律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和我们目前创建和谐社会是相一致的,真正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

社会给了孩子宽容,实际是在教孩子如何感恩。相信懂得感恩的孩子,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会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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