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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代理律师沟通协作 才能使案件有一个完美的结局

日期:2012-05-07     作者:楼德贤

在代理中,双方律师代表着不同当事人的利益,法庭上的相对而坐,似乎也意味着几分对立的状况。然而我认为要真正使案件有一个完美的结局,双方沟通协作的成果是其他方式无法取代的。

这一感悟是源于去年承办的两个案子。这两起案件给了我很大的触动,让我忍不住提笔,与各位分享这两位同仁的认真和敬业。通过与这两位律师的沟通协作,我深刻地感受到,双方律师配合,使案件能够执行到位,亦不失为一剂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良药。

       肇事青年赔不起 受害家属房难保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我代理的一方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家属。单从诉讼角度而言,本案案情清晰,法规明确。郑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在行驶过程中将路人秦某撞倒在地,并驾车逃离现场。3天后郑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而受害人秦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郑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拘捕,于是秦某之妻林某、其子小秦委托我对郑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接待时,林某告诉我,儿子小秦年底就要结婚。为了购买婚房,已用尽家中积蓄,银行尚有30万元贷款,还向亲戚借了10万元。之前一直依靠作为工程师的秦某才能偿还借款。如今秦某突遭不幸,若不能争取到赔偿,小秦的婚房就可能保不住了。

由此我深刻感受到,本案若要法院做出支持原告人诉请的判决并不困难,最大的难题是如何能够确保赔偿金可以支付到位,以解委托人的燃眉之急。然而肇事者郑某父母离异,父亲因贩毒正在监狱服刑,母亲待业在家,他本人大专刚毕业,工作还在试用期。

在一般交通肇事案中要求被告人作出让步虽然合情合理,但对于经济条件极度困难的郑某来说缺乏可操作性,而要求被害人家属让步却又显得与情理不合。案件至此让人感觉左右为难。

因此,我认为仅有判决并不能切实解决委托人的困难,只有促成调解,要求郑某先行支付赔偿金,方能够切实保证委托人的利益。于是在取得被告人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后,我立刻与之联系。郑某的辩护律师——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樊颙是一位认真负责、热心公益的律师,他当场表示郑某也有调解的意愿。第二天他冒着酷暑来到事务所,代替肇事者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请求他们的原谅。

还有一件事情尤其让我感动。第一次见面次日的晚上六点多,我的手机突然响了,电话里传来了樊律师疲惫而沙哑的声音。原来他发动了郑某的亲戚和邻居,努力为被告人筹集赔偿款,忙碌了整整一天。他还向街道居委请求帮助,又召开了被告人亲戚的家庭会议,并前往被告人工作的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金。他自己本人也慷慨出资,为郑某凑齐了30万元的赔偿金。在电话中他希望转达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歉意。樊颙律师为挽救一个年轻人不辞辛苦、忘我工作的精神,让我十分敬佩。

庆幸的是本案的主审法官龚文也是位热心正义的女法官。她先后组织了四次调解,从原告人、被告人分开调解,到双方一同出现调解,来回奔波于原被告之间。调解几度陷入僵局,她仍不放弃,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樊律师和龚法官的精神给了我很大的鼓舞,于是我不断与樊律师和龚法官沟通,也屡次三番地在赔偿款的数额上做委托人的思想工作,但也意识到对可能拿不到赔偿款的委托人而言,将自己已经有所让步的赔偿数额再作进一步的降低有着很大的排斥。我尝试从他们的立场出发,与他们多次交流、谈心,询问他们的经济状况。大量的工作之后我渐渐发现他们不愿让步的原因,就是担心让步了还是会拿不到赔偿款,这让我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沟通中我向法官提出,现在虽然调解有了希望,但被告人虽有承诺,却没有将赔偿金实际打入法院的账户,而只有让家属看到被告人的诚意才能够保证调解的最后达成。所幸这一想法得到了法官和对方的认同,案件最终在双方律师的互相配合下顺利解决。第一次开庭之后被告人将钱款打入了法院的账户,原告人也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人。郑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重新投入到了工作之中。

在案件结束后我总是习惯写下结案报告,总结归纳一些心得体会。而这次提起笔时,胸中泛起的是一种感恩的心情。在这个案件中,受害人家属的主张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支持,所列费用也合情合理,理论上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一纸判决书并不能解决当时的困境,因为被告人很有可能在被判处刑罚后拒绝支付赔偿款。由于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委托人极有可能等到的是一张无法执行的“欠条”。另一方面,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原告人不能对被告人作出原谅的意思表示,被告人就要面对监狱生活,这样的结局无论是对双方当事人还是整个社会,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这本可能是一个“两败俱伤”的案件,最终却能获得这样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在此我要感谢本案法官的努力,并特别感谢樊律师无私的付出。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双方律师和法院的沟通协作,才能让案件“柳暗花明”。

而沟通的前提在于对调解正确的认识。有些人对于调解都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调解结案是因为双方都不能完全地得到合议庭的支持,所以才会做出让步,最后选择调解结案。也有人认为,一个好律师应该在庭上慷慨陈词,在他们眼里,只有能够说服合议庭的律师才算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其实不然,很多情况下,调解方式结案才是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途径。

离婚诉讼矛盾大 律师沟通保执行

 

这是一场因离婚诉讼引发的房屋析产纠纷。虽然这个案件和上一个交通肇事案件没有什么关联,但是当这个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时,在双方都无法退让的境况下,我突然有了一种与上一个案件相似的感受。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女方的代理律师。由于该套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的余额均由对方父母出资,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判决归对方所有,由对方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然而原被告双方经历了包括离婚诉讼、不动产析产纠纷在内共计4场诉讼,双方的关系可谓是剑拔弩张、水火不容,加上对方在析产纠纷时人已在国外,丧失了互相信任基础的双方对于判决书的执行各执一词。案件在最后一个环节卡壳,似乎再一次陷入窘境。判决书下达后,如何才能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这成了围绕在该案双方代理律师心头的一大问题。

庆幸的是,对方的代理人也是一位非常尽责的律师。她也希望通过双方代理人的协助配合,完成判决的执行。出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我提出如要执行判决,就将离婚案件、房屋析产案件的判决一并执行。对方的家人也同意这个观点,于是双方约定了时间,对方的父母将折价款汇入我方账户,我方取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物件,然后将房屋的钥匙交给对方父母,双方完成了判决的执行。

        本案的处理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双方律师的配合对于判决书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从各自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后通过协作,让判决书的执行更加人性化,也更有效率。这样的操作模式从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法院的司法资源,值得借鉴和推广。

        通过对这两个案件的办理,我深刻地体会到,每个案件在操作时都存在各自的困难之处,只有双方代理人相互沟通、律师和法官的相互配合,才能最终克服难点,促成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或使判决执行到位,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这些案例留下的思考,值得我们每个律师职业者去回味。

律师的工作是在于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的困难是无法避免的,正确面对这些困难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上面说到的两个案件中,我都遇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如何克服困难、如何使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得以实现,而不仅仅停留在司法文书上,这是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所需要考虑的。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就打开了这样一道门。良好的沟通交流是律师实现委托人权益的方法之一。

最后,我还要再次要感谢文中提到的两位认真负责的律师,感谢其他曾经合作过的敬业的同仁,更要感谢律师这个行业。这样的案件,在每一位律师的职业生涯中,可能都只是小小的一笔。但在经历了这样的案件后,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双方律师及时沟通的重要性。一次次简短的会面,在整个案件的工作过程中,只是细小的一点,然而只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点一滴的工作,将每一次调解中的细节做到完美,就能将每一个小点拼凑成美丽的画卷,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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