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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传统与现实冲突的婚姻特点 确处理好客观合法的婚前财产

日期:2012-10-08     作者:王敬友

诚如(美)埃德加·特登·海默所说的“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利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动力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这句话用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各种社会反响的评价,正是恰如其分的注解。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达到1164521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正在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提升,也改变了很多传统的观念意识,各种西方国家的思想在中国社会中快速传播和蔓延,其中也带来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使人们过分追求物质享受。越来越多的人改变了传统的婚姻价值观,逐渐由原来的以情感为参考标准变为以物质财富为参考标准,由此而引起的婚姻纠纷和社会问题正在不断挑战着民众的道德底线。因此,重视传统与现实冲突的婚姻特点,正确处理好客观合法的婚前财产,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追根溯源看轨迹  与时俱进求适应

 

(一)人民翻身得解放,婚姻自由废枷锁。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基本原则,废除了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二)改革开放解禁锢,离婚观念须正视。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在婚姻家庭观念方面,人们更趋开放,一些人更多地追求个性的自由和解放。1980年婚姻法,修改了结婚条件,提高了法定婚龄,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规定了离婚条件。

(三)经济生活多元化,家庭矛盾复杂化。之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迈进,原来大量企业单位约束的组织人,演化成受市场波动影响的社会人。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禁止家庭暴力;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增加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等,尔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一些条块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

(四)贫富差异更突出,产权归属纷争多。改革开放出生的一代年轻人步入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呈现出更为复杂难以理清的关系,他们在接受改革开放的新观念、新思想、新成果,在接受新的时尚元素的同时,有些人也吸收了一些糟粕,行为超前,道德滑坡,责任心丧失等等,这些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隐患。针对现实婚姻家庭纠纷中多样性的问题,国家及时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二、传统和现实在冲撞  感情与义务在失衡

 

(一)生活方式新变化,婚姻关系新模式。在短短5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人经历了三次婚姻变革。过去,人们遵从同样的模式选择伴侣,走同样的阳光道路,过同样的幸福生活,犯同样的错误。而今天,人们力图显示自己的个性,不愿意再承载过去旧式婚姻的繁重义务;更排斥外力的影响,强调个人的感受和感情的结合;它追求更高的婚姻质量,因而变得更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

“丁克”家庭的出现被认为是新婚姻革命的一大明显信号,它明显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婚姻的普遍认识———婚姻必须包含生育和养育后代的义务。个人的自我体现在婚姻中被一再地强调,而婚姻的社会化功能却被弱化了。他们有独立的工作和交际圈,不希望自己的生活质量下降,并在婚后也保持同样的生活习惯。他们不能容忍那种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的传统婚姻生活:一旦结婚,两个人就缩进自己的小房子,天天买菜做饭,一天花4个小时以上做家务,有社交活动必须双双出席。一种简约主义开始在新的家庭中流行,家务被尽量精简,外出吃饭和雇佣小时工省下了大量的家务时间。而一项没法节约时间的家庭工作:照看孩子,被慎重的年轻人一再延后。

(二)传统内涵在消失,婚姻演变更纯粹。在上世纪80年代,孩子和父母可能一直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孩子就在这个城市接受教育,然后顶替父亲的工作,他们也许就在父母的居所结婚,然后共同生活很长时间。而今天,一些子女从高中毕业以后,就前往异地求学,然后是异地就业。离开了父母的子女更难在婚姻问题上取得父母的帮助,从住所到帮忙介绍对象,到帮忙抚养下一代,这使他们的婚姻问题更加困难。在新的婚姻中,强调婚姻中个人的感受和感情的结合,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变得更不可预知和不稳定。

       (三)网恋闪婚新兴起,婚姻稳固失基础。现代社会的开放,网络的兴起,使恋爱交往方式丰富多样。以前不可想象的在恋爱期间同居和性的随意满足竟然习以为常。恋爱期间,各种欲望的张扬,金钱、地位等多种因素错综复杂影响的同时,感情却失去了安身之地。婚姻成为不可预知和不稳定令自己不确定,也对对方感到不确定。

       三、应运而生“解释三”  公平保护财产权

 

(一)意志反映法理性,瞬息万变不离宗。任何一项立法都是该国人们意志的反映,是以现实的物质生产、物质交换的物质关系为前提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柯尔施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有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

基于现代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房产的不断增值,离婚诉求中房产的所有权裁定难而制定的,它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则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使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有了统一的裁量尺度和标准,从而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的男女平等、公平和正义。家庭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其乐融融,谁也不会去计较财产在谁名下,由谁使用,只有在家庭冲突发生时才有了矛盾,所以,它体现了日常生活行为规则的法律化,是规范冲突的准绳。

(二)针对时代新特点,以人为本定规制。近十年来,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高尖端技术运用到了各个领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家庭也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多种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和行为呈现多元化价值取向。个别男女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彼此营造好一个家庭,而是觊觎彼此的财产。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将婚姻视为儿戏,草率结婚,草率离婚。而当事人双方因离婚而涉及的与婚姻有关的问题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等纠纷也会随之而来,在家庭财产分割难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三)是现实的呼唤和时代的需求。

(三)司法理念当前瞻,指导实践更积极。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主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随着信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将会接受和面临更多的新观念、新知识和新挑战,婚姻家庭也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和多变,其主要表现在:

1、随着医学和保健事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家庭会越来越多,未来的家庭模式也可能呈现以核心家庭为主,扩大型家庭为辅,而随着福利事业的发展,男、女独立性更趋强大,单个型家庭也可能成为主流型模式。

2、随着人们生活价值观的变化,未来家庭也可能呈现出多元化、情感化和复杂化,甚至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只同居不结婚的婚恋观。

3、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法律平等观念的深入,家庭成员之间的AA制,婚前财产公证和彼此的绝对自由空间及安全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四、积极有为汇主流  美满和睦在人间

 

        (一)协商一致析房产,净身出户非易事。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女性都认为根据这条规定,对她们很不公平。其实,完整的理解是夫妻双方对房产可以协议处理,只有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才会判决房屋归丈夫一方。婚前财产协议虽然不符合我们的传统观念,却的确是一个能够预防以后可能会出现的离婚时产生的关于财产纠纷解决的好办法。

       (二)男女平等置婚产,按份共有需记载。在子女结婚时,即使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样就解决了父母以其积蓄为子女结婚买房,但是子女离婚时却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不能保护实际出资的父母权益的悖论出现。实际上,也有女方家长出资买房的,这样对女性也是有了很好的保护。

        (三)看大趋势知曲折,杞人忧天不可取。据美国的一家著名社交网站调查,结合权威部门的最新研究,总结出美国家庭离婚率呈降低趋势。1981年,每1000人中有5.3人离婚。2007年,这一比率已跌至3.6‰。有人说: “婚姻模式的变化和离婚模式的改变不会威胁婚姻的稳定,反而会提升婚姻的稳固性。离婚越来越少见,婚姻越来越稳固。”●

        (作者系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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