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的第三十四期全国高级律师 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的通知
作者:司法部办公厅 日期:2009-04-02 阅读:4,858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将于2009年5月6日——5月15日举办第三十四期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现将有关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和条件
参训学员须为律师事务所在职三级律师,公证处在职三级公证员或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满五年的现职律师、公证员,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坚持正常学习。
二、培训内容、师资、时间和名额分配
1、培训内容:(1)科学发展观与律师、公证员队伍建设专题;(2)经济危机下的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与对策专题;(3)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与我国律师、公证工作专题;(4)《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解读;(5)侵权责任立法专题;(6)公证理论与实务专题;(7)涉外律师实务;(8)刑事审判与刑事和解问题专题;(9)律师公证员论坛等。
培训班还将安排有关参观考察活动,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
2、培训师资:培训班将邀请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有关司局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两高”有关部门领导、
专家,全国律协、公协实务专家,高等院校知名教授授课。
3、培训时间10天,2009年5月6日报到,5月7日开学,5月15日结业。
4、名额分配:本期培训班学员200名,其中律师113名,公证员87名,上海律师6名(详见《学员名额分配表》)。如报名人数超过分配名额,请事先与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三、 报名、入学办法
请参训学员填写《学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一份由司法厅(局)留存,一份于2009年4月27日前传真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随后将原件寄至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请各地司法厅(局)按本通知规定条件审查选派学员,并向其寄发《入学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事项》。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2800元(含住宿费、学杂费、活动费、餐费)。
五、注意事项:
1、学员报到时,请携带一篇论文,论文应围绕侵权责任立法写作,具体要求详见入学须知事项。我院将选出优秀论文汇编成论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或在中国普法网中司法行政学院网页上刊登。
2、学员报到时需携带入学通知书、单位介绍信、二张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
3、报到时间:2009年5月6日(8:00—17:00);
4、报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5、有关招生及报名具体事宜,请与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11号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处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1399038 51399039(传真)
联 系 人:李袁婕 李 军
司法部办公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司法行政学院学员报名登记表
附件2:
律师学员名额分配表
| 省别 |
分配数 |
省别 |
分配数 |
省别 |
分配数 |
| 北京 天津 上海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山东 江苏 |
1 5 6 1 6 3 2 4 1 2 6 1 5 10 |
浙江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云南 四川 贵州 广东 广西 福建 |
5 4 3 3 3 2 1 4 5 3 3 1 4 10 |
海南 西藏 重庆 兵团 |
3 1 2 3 |
| |
|
|
|
合计 |
113 |
公证员学员名额分配表
| 省别 |
分配数 |
省别 |
分配数 |
省别 |
分配数 |
| 北京 天津 上海 河北 山西 内蒙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山东 江苏 |
1 5 1 1 5 2 2 2 1 1 5 1 5 10 |
浙江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云南 四川 贵州 广东 广西 福建 |
5 4 2 2 2 1 1 2 3 2 2 1 3 9 |
海南 西藏 重庆 兵团 |
2 1 2 1 |
| |
|
|
|
合计 |
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