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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正茂)回首沧桑巨变 前瞻鹏程万里

日期:2009-05-05     作者:倪正茂

      1949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法令虽有“被告人有辩护权”的规定,但是囿于当时历史条件,并未建立起律师制度。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了旧法统;连类而及,旧的律师制度也予废止。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虽然确立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如上海市人民法院于1953年设立了“公设辩护人”(后改为“律师”),但此后的连年政治运动,使得律师活动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至1957年6月,全国仅有名不副实的专职律师2572人、兼职律师350人。57年之后直至10年“文化大革命”结束的1976年,律师活动彻底停顿了。
      直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刑事犯罪当事人的辩护权,为重新建立律师制度吹响了号角。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我国律师的性质、职责、权利、任务、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自此之后,律师队伍才得以恢复发展。
      1987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年加入了国际律师协会。中国的律师机构、律师队伍,随着改革开放的胜利发展而蓬蓬勃勃、一往无前地日益壮大、迅速成长。以上海为例,1979年至2006年律师人数从16人跃增到8401人,28年里增加了540倍。1980年,上海仅有两个法律顾问处,1984年至1990年基本上保持在40—60家,而2006年底则发展到857家,其中内资所741家,外资所代表处116家。
      现在,上海以及全国各地的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律师涉足其间,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权益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作出功不可殁的巨大贡献。回首新中国成立以来律师队伍的变化发展,真可谓巨变沧桑,令人振奋不已!
作为兼职律师,由于科研、教学以及社会工作的繁重,本人极少办理案件,但从1984年以来偶尔参预的少量案件中,却也同样可以见证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工作的巨大进步。
      1984年获得兼职律师资格不久,我受托担任一件离婚案件的原告代理人。开庭审理之前,忽接主审法官电话,约见本人郑重告知:“这次开庭,有国际妇联代表团出庭聆审,现在决定,你可以在庭审中发言,但不要超过5分钟。”我听了之后,感到十分荒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就必须为原告尽情倾诉相关冤情,维护并尽可能争取应得的利益,为此,就必须陈述事实、列举法律规定,还可能不得不与被告的代理人交锋。
      但作为深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法律工作者,我也知道法官的告诫性指示自有其一定的理由,而且,这样的指示,决不会是该主审法官的个人意见,一定是法院领导甚至更高层的指示。是否照办,成了横亘眼前的一道难题。左思右想,我面对法官,就以“知道了”三个字简单作答。但在开庭之时,我尽可能言简意赅以求缩短发言时间,同时尽可能全面陈述代理意见。
由于有国际妇女代表团一批代表在场,法官没有、也不敢打断我首次长达20多分钟的发言以及后续的4次随机发言,每次都超出了5分钟。我不知道事后法官以及法院方面如何评论本人之表现,这件事就这样过去而成为陈迹了。此事虽小,但足可见1984年其时法院行政领导、法官以及律师等等法律职业人的复杂而凝重的心理与期待。
      就我而言,作为57年进复旦法律系学习,多少接受了一些现代法学教育的人,本能地要尽到律师的神圣责任。同时,我也认识到,只有表现为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博得国际友人的尊重。而应当谅解的是,在法官方面而言,他的确可能也是从爱国之心出发而发出那样的指令的。
      我相信,今天中国的任何一地、任何一次庭审,律师都不会接到诸如此类的指令;而如果偶或有对律师工作的非法干预,不管用什么“至上”的借口,都可能被揭诸报端网尾,成为“过街”事件而轰动。而这,就是国人(从领导到每一个公民)法律意识觉醒的表现,当然也是律师工作沧桑巨变的实证之一。
      此后大约过了2年,我又代理了一件案子,合作者为一位后来成为“大腕”的年轻律师。开庭回来的路上,他忽然问我:“倪教授,你认为律师是什么?”我以当时的认识含含糊糊地答曰:“我国律师叫“人民律师”,是人民的法律工作者。”他对我的回答大摇其头,表示否定。我问同行的王亦军同志,她笑而不答、不置可否。
      我又反问该年轻律师,他竟称:“我认为,律师就是当事人的一只狗。”我听了大吃一惊、大惑不解,他接着说:“你看,扔给一根肉骨头,狗就会去抢;当事人给律师钱,律师就千方百计为当事人说话。”多少年来,我一直在思考这位年轻律师说的这一席话;同时,我或多或少地,也关注着这位律师的前行轨迹。律师的职责,律师工作的任务与本质,律师队伍的建设等等,实际上都与诸如此类的认识息息相关。
      改革开放以后的律师工作,实际上起始于对“四人帮”及其党徒的审判。这一审判被称为“历史的审判”。在这一审判中,特别法庭为“四人帮”们指定了辩护律师。这些律师在对“四人帮”的审判中心劳力竭,各自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人们也在反思,这次审判中诸多律师的辩护表现,究竟是否可以名垂青史,抑或瑕疵多有,甚至有些举措可能远远背离了律师的职业本质,是否远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有待后人评说。
      经历多年的律师队伍建设,我们看到,如今有成千上万的律师,不辞辛劳,不计报酬,甚至不惜个人安危、身家性命,尽心竭力地为宪法与法律的实施,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为公平与正义的兑现而长年奋斗。其中的佼佼者,被官方或舆论推崇为为优秀律师或大律师。从审判“四人帮”时律师活动的指导思想,到早先业内人士偏激的“狗论”,到当今律师界主流对法治、对律师职业本质的相对科学、正确的认识,我以为,既是当今时代文明的重大进步,同样也是律师队伍、律师工作沧桑巨变的表现。
      回首沧桑巨变,前瞻鹏程万里。我国改革开放正在节节推进,广大公众的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法治建设,因此,我相信,中国律师队伍还将继续壮大,而律师界应当也能够承担起为公民维权、为法治拼搏、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重任。
      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入人大、政协,成为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官员;相信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界精英,探寻法治建设规律,总结其丰富的实践经验,真切而又合孚实用撰写法学专著,成为新时代的法学专家。
      在当下金融风暴导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中,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枝独秀”,既为律师服务国人、走向世界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也为律师大献身手、鹏翔万里提供了极好的机遇。
      奋进吧,律师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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