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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与经费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23-09-21    阅读:35,872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2002年4月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律师协会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以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机构的作用,提升上海律师的整体形象,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指会费,是指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交纳的会员费,不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会会费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会费使用原则)

使用会费应当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会费使用权力机构)

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于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

第六条 (会费使用管理机构)

上海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制定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决算计划。

第七条 (会费使用执行机构)

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所作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决议、计划。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主要用途: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活动;

(三)开展会员奖惩工作;

(四)为律师协会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经费;

(五)为律师协会执行机构提供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会刊和培训;

(七)为会员提供福利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九条 (制定会费使用项目)

上海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负责按照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情况,确定每一财政年度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项目。

第十条 (制订专门委员会预算)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其相应的秘书处执行机构,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根据全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财政年度的委员会预算,并经该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签名后,提交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预算应当一式三份,该委员会执行机构、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协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制订整体预算)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律师协会秘书长,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两个月,综合平衡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制订律师协会下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对各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认为需要修订或重订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委员会,并可以要求其于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第十二条 (审议整体预算)

理事会应当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制订,并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的下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于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该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审议批准该整体预算的,应当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制订决算)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以内,根据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议决算)

理事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以内,审议由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编制,并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的上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于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上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审议批准该决算的,应当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会费超支处理)

专门委员会有理由认为该年度会费使用实际情况可能超出委员会预算;或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委员会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向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做出书面情况说明。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以及会长会议经讨论,同意该委员会超支使用会费的,应当首先以不影响整体预算的执行为前提,在各专门委员会预算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确需超出年度整体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提请理事会审议。

律师协会办公室有理由认为专门委员会的会费使用可能超出预算的,应当及时提醒该专门委员会,并将情况报送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律师协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制定工作项目预算)

律师协会根据各委员会制定的预算,使用会费开展具体工作项目的,承办负责人应当于项目开展前一周拟订相关工作计划以及项目预算,经部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大额会费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数额较大会费的,应当由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一)购置不动产;

(二)会长会议认为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公开会费使用信息)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应当将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会费收支情况,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刊上刊登,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第十九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和“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02年4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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