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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纪律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值班规定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23-09-25    阅读:27,034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值班规定

(2000年7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力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理事作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根据本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会理事值班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工作部门)

理事轮流值班工作的具体事务(接待记录、调查核实等)由市律师协会纪律部负责。

第四条 (理事轮流值班)

市律师协会全体理事参加轮流值班,每周一日,每日两人。

第五条 (值班职责)

理事值班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当日来访的律师及当事人,听取对市律协工作的建议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批评意见;

(二)处理一周来关于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第六条 (值班事务处理)

理事值班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处理有关事务。接待来访时态度要和蔼,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对超出理事值班的职责、明显不属于接待范围的,应当场进行解释。

第七条 (回避)

理事接待时,如遇到当事人对理事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该理事应予回避。

第八条 (值班处理意见)

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值班理事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律协纪律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两委员会负责人审阅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处理意见实施)

处理意见由纪律部工作人员协助纪律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原值班理事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实施。具体方式有:找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对有不当行为的律师进行批评、教育;对律师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

如需训诫、警告、通报批评的,按行业处罚规则实施。对情节较严重、需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市司法局处理。

根据需要应回复当事人的,在处理结束后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内”包含本数,“日”指自然日。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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