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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使用韩学章基金支持律师境外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理事会   日期:2012-01-19    阅读:31,737次

2012年1月1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宗旨和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律师的执业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拓展本市律师的国际视野,使本市律师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四个中心建设,选送本市优秀律师到境外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所述境外培训指出国(境)接受上海市律师协会(“协会”)组织或安排的旨在提高律师执业技能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培训、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实践等(不包括学历和学位教育)。

 协会将积极拓展各种境外培训的渠道,并通过适当资金支持(指提供借款,以下同),为更多的本市律师创造境外实务培训、实习实践的机会。

 

第三条  支持原则和方式

本办法下的支持资金来源于“韩学章律师基金”。对于根据本办法选送培训的律师,协会向每位律师提供资金支持的金额以下述金额中较小者为上限:(1)该律师全部培训费用总额(含培训费和生活费)的1/3;(2)六万元人民币。其余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自行协商分担。如果该律师境外培训对应全部培训费用总额(含培训费和生活费)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RMB50,000),则不能申请本办法下之资金支持。

在正常还款期限内,协会支持部分将以无息借款的方式进行。还款期限以发放借款之日(即协会将资金划入约定账户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日为起始日,全部款项应从发放借款之日3年内还清(律师本人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如为分期还款,第1年至少归还全部款项的20%,第2年归还全部款项的30%,第3年届满还清剩余的全部款项。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相关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境外培训资金支持协议》(“资金支持协议”)执行。

借款期限中,经律师本人申请,律师所在律所同意,并报会长会议批准,还款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发放借款之日起满5年时,对于延长期限应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协会每年提供资金支持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支持申请条件

    协会提供资金支持选送本市律师出国(境)培训,采取律师自愿申请与协会择优选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协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律师可以提出申请:

    一、在协会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注册专职律师的身份连续执业36个月以上;

    二、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至少有超过两个以上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推荐。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律师, 由本人向协会秘书处对外交流部提供附件一所列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协会按照以下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定:

(一)协会秘书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核,填写《上海市律师协会境外培训资金支持评审表》,并根据本办法,在评审表中写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二)协会在理事中按照抽签的方式,选出11名无利益冲突的理事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评审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
   
(四)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在进行评审会议前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五)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初步选出提供资金支持的律师名单,报会长会议最终决定。

二、参加审核/审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 申请人的近亲属;② 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任职;③ 与申请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第七条  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选送律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一、    因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而获得奖励或荣誉

二、    在业务交流专业方面有专长

三、    执业时间较长

四、    外语基础较好

五、    积极参加协会公益性工作

六、    首次获得协会有关出国(境)学习培训的资金支持

七、    派出律师事务所能够提前还款

 

第八条  后续义务

一、律师回国后,应当到协会有关部门报到,并按时归还有关款项,如有迟延,按每日尚未归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律师出国滞期不归[自培训、实习期满后6个月内未回国(境)],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一次性清偿该律师所欠款项,并自动丧失2年内推荐律师出国深造的资格。

三、律师归国后,应当向协会递交个人总结和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协会留存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第九条  资金支持协议

    一、协会审查结束并批准申请人后,协会、申请人、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三方应当签订境外培训资金支持协议。

    二、资金支持协议应依本办法订立。

    三、律师的义务:

    1、认真完成培训,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培训期满后回国到协会所属之律师事务所工作(如非原所,应经过原所同意)。

    3、按期偿还协会提供支持的资金。

    四、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         适当支持并积极帮助律师完成培训。

2、         律师回国后,应当接收其回原所工作。

3、         为协会的资金支持提供担保。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申请资金支持的律师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本人的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制作。

    2、个人说明:对个人背景、申请出国培训的目的、个人志趣等事项进行说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英文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如去欧洲或其他除美、加以外的国家申请实务培训、实习实践,提供相关具有同等效力的语言能力证明材料)。

4、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境外培训/实习机构的协议或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的承诺函,该函应申明以下事项:

    1)出国(境)后,将认真完成培训/实习。

2)学习期满后到协会所属之律师事务所工作,回国后服务期不应少于3年。

    3)根据本办法偿还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的资金。

 

二、申请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和推荐材料(以下三份文件每项需单独出具)

    1、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所推荐律师的平时表现,对该律师进行评价和推荐。

2、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证明,证明该律师在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3、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协会提交承诺函,承诺对律师向协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附件二:资金支持协议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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