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人文荟萃 >> 法眼法语

文娱动态

律师的足迹 城市的记忆(下)

日期:2012-09-07     作者:周武

   收回会审公廨运动中的上海律师公会

会审公堂,俗称“会审公廨”或“混合法庭”,是由上海道代表与外国领事联合组成,负责审理租界内华人或华洋之间民事诉讼的专门审判机构。这是租界时期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

租界会审公廨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

        英租界开始时的司法权由官府掌管,租界内华人仍受中国司法机构的管辖。

1853年小刀会起义后,租界内华人的民事、刑事案陡升,在官府无力应对这些案件的状况下,英国领事多次提出在租界内全权审处华籍犯人。

1864年,最初的租界会审法庭在公共租界成立,也就是理事衙门。理事衙门形成了官府理事主审、外籍陪审官会审的中外会审制。

1867年,为在租界这个特殊司法管辖区形成正式“法章”,上海道台应宝时提出《会审公廨章程草案》10款,与驻沪英国领事温彻斯特会商,经两江总督曾国藩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各国驻京公使团,历时2年,几经反复,至1868年,由总理衙门最后核定,正式形成《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18694月,依据章程,原理事衙门正式改组为会审公廨,形成独特的租借司法方式,即华人之间诉讼由道台委派的谳员审理,涉外案件采用听审或会审的方式,均有领事或领事代表出席听讼或会审。随后,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适用西方的辩护律师制度。这年,在南京路购地依中国传统衙署形式建造的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建筑落成,正式开庭。同月,法租界会审公廨经总领事与上海道协议成立,开庭审理华洋案件。

收回法权运动是从民国建立后开始的,它反映了中国民众在建立近代民主国家的过程中,因多年失去司法独立而提出的一种维护司法主权的诉求。而在上海,这一运动主要通过收回会审公廨(在租界设立的中国法庭,但由外国领事参与会审)来展开。

辛亥革命后,各国驻沪领事藉口维护“租界和平”,强行夺取会审公廨,致使租界司法权完全被帝国主义侵夺。上海律师公会积极投入到收回会审公廨、废除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斗争。先是192456月间上海总商会和上海律师公会派代表前往北京请愿,敦促北京政府加快解决这一问题。随后又以董康、陈霆锐等律师为代表,通电江苏省政府,提出收回公廨事务并改由江苏政府主持的建议,并于424前往南京磋商此事,得到了江苏省政府的同意。经过与驻沪领事团的多次协商,于19268月签署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通过这一章程,将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院,并使上海地方收回了不少已失去的诸多司法主权。但临时法院仍存在外国领事观审制度,其司法警察仍由租界工部局所派。为了进一步收回法权,上海律师公会在19293月发布的《关于收回法权运动之宣言》中明确指出:法院组织应完全按照本国法律建构,取消观审制度。192912月,由上海律师公会执监会议推定的代表董康委员前往南京,向司法、外交当局提出改组临时法院的要求,并为此与相关部门进行商讨。随后,中国政府就上海公共租界司法机关设置办法与英国、美国、荷兰等国公使展开正式讨论,并于19302月签订了《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依据该协定,彻底废除了领事官员出庭观审制度。设立新的特区地方法院,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所遗留的法权问题至此得以基本解决。

与此同时,改组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收回法权的呼声,也给法租界当局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法国驻上海总领事也于19301月下令改组法租界会审公廨。同年7月,中国政府最终和法国方面签订了《关于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根据以上协定,在法租界也设立了新的特区地方法院,法租界会审公廨就此结束,上海各界民众收回公廨的愿望终于实现。经过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中国先后于1927年和1930年收回了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司法权。在整个收回会审公廨的过程中,上海律师公会所起的促进作用是非常积极的,也是有效的。

        中国律师在“五卅”惨案中为学生作无罪辩护

19255303000多名学生和工人在公共租界举行反帝讲演、示威,英国巡捕竞向手无寸铁的群众开枪,致使13人被杀害、数10人重伤。公共租界巡捕镇压爱国学生的“五卅”惨案不仅震惊了中外,同时也让上海的律师界感到无比愤怒。

上海律师公会会长张一鹏发表公开讲话,从法律角度谈论自己的看法。陈霆锐、伍澄宇等律师则分别担任被捕学生的法律顾问,出面与工部局巡捕房进行交涉。69,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因老闸巡捕房起诉被捕学生而开庭审理此案。两位中国律师何飞、梅华铨为学生辩护,维护了民族尊严。

原告是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属的老闸捕房,被告是一些学生,他们因530上街揭露日本纱厂杀害中国工人顾正红事件而被捕。原告英籍律师将这一事件指控为“暴动”,认为“实际上纯为过激主义”,并将其看作是受共产主义的影响所致。对此,中国律师针锋相对———全副武装的巡捕面对的是手无寸铁的学生,说学生暴动完全是无稽之谈;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被捕学生是“中华布(尔什维克)党”党员;学生走上街头是要将中国工人被杀事件告知民众,并无暴力行动;如果不是巡捕过度处置,“事即易了”。

庭审中,何飞律师代表被告中5人,梅华铨律师代表其余被告人。他们分别在辩护中驳斥了原告的污蔑之词。

何飞律师指出本案被告人有两种:“一类为青年爱国学生,欲出外晓谕公众以枪杀华工之事。此种演讲,为各国所常有,非但中国为然。关于彼等所用方法,无论如何并非暴烈。彼等所用者,惟言词与文字而已。”另一类“则为曾经受伤而由医院送捕房者”;“无论所控者何,必须有相当证明,对于彼等并无证明之可举。不徒彼等未犯何罪,且巡捕亦当负伤害之责。”

梅华铨律师则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出于中国人民的独立、平等精神,而非暴徒。他指出:“中国有多数之特权为外国人所享有而为中国人所不与者。”对此,中国人民“不愿安然忍受”,“并有其民族与世界上其他民族所当同具之要求”;而“正义之要求固中国人民之特征。要求正义之时,彼等未尝攻击巡捕官吏或此类事件。彼所求者,惟正义耳”;“彼等并非排外亦非布党,彼所欲者为平等与正义。”

在审讯过程中,原告律师要求将被告逐出租界,由于中国律师的有力辩护,法庭并未采信,而是裁决“缺席者罚处拘禁,余人须将来恪守秩序。”案件就此了结。

中国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了民族的尊严。

       上海律师公会在抗日救亡中大义凛然

1932年“一·二八”淞沪抗战爆发,上海律师公会通告全体会员捐款、捐物支援前线将士,并致函各地律师公会,请求援助在淞沪抗战的十九路军将士。同年11月,上海律师公会又发起“月捐”,以救济东北义勇军。从193111月至193211月,上海律师公会共向抗日将士捐款34800多元。

1938127,上海律师公会与地方协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国际商会中国分会等联名致重庆国民参政会全体参政员,要求坚持抗战、巩固统一战线、加强外交对日制裁的函。

函件针对日本在军事上对我尽其最后力量,并对我国内部挑拨离间及在国际上散布“调停”空气的局势,要求国民参政会“宜作消灭中途妥协危机,巩固御侮救亡大计。”表示“敝会等远处孤岛,对国策方针信守不渝”,并提出坚持抗战,反对任何“调停”;巩固统一战线,清除妥协分子;加强对美、苏、法、英之外交活动,促进对日制裁;彻底改善全国民运机构;加强对沦陷区域之工作活动等各项意见。

       震惊全国的“七君子”事件

“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日本侵华步伐的加快,民众的抗日救亡运动不断高涨。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治主张的感召下,19365月,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简称救国会)在上海成立,并推举出由30多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中,上海代表占了多名,而属于上海律师公会会员的就有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4人。他们都是上海律师界的重要成员,其中沈钧儒则是当时全国律师协会的新任会长。

救国会在发布的成立宣言中明确提出,各党各派立刻停止军事冲突,释放政治犯,并通过谈判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团体。在随后的数月中,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一再呼吁“团结御侮”,要求当局停止内战,进行抗日。由于联合会的一系列活动使国民党政府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他们又不愿放弃剿灭政敌的军事手段。因此,19361123日深夜,国民党当局在上海将救国会领导人沈钧儒、邹韬奋、李公朴、史良、沙千里、章乃器、王造时共七人逮捕入狱,并于124将他们转往苏州法院看守所羁押。

这一震惊全国的事件被称作“七君子”事件。

在“七君子”中,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4位上海律师公会会员为发起成立和领导救国会、推动全国抗日救亡运动作出了重要贡献。国民党当局在经过了一番准备后,翌年4月,以危害民国罪对沈钧儒等7人提起公诉,而当时的律师界也为此组成了由21人参加的辩护律师集体,颇有声势。他们是张耀曾、秦联奎、李肇甫、江庸、李国珍、刘世芳、陆鸿仪、吴曾善、张志让、刘崇佑、陈霆锐、孙祖基、汪有龄、鄂森、陈志皋、江一平、徐佐良、汪保楫、俞钟骆、俞承修和刘祖望,这些人大都是当年上海律师界的重要人物。沙千里在后来记述此事件时说:“请这样多的律师,而且多是知名人士辩护,这在司法界的历史上是仅有的。”

中共中央也发表宣言,要求国民党当局放弃错误政策,释放政治犯,并积极策划营救方案。

但国民党仍然一意孤行,193743,江苏高等法院为“七君子”罗织了“十大罪状”,对7人提起公诉。面对国民党的无端指控,“七君子”写了长达2万多字的答辩状,针对起诉书罗列的“十大罪状”一一加以批驳。61125日,江苏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七君子”在法庭上大义凛然,据理驳斥,申辩救国无罪,使审判方理亏词穷。与此同时,全国各界爱国人士掀起了更大规模的营救运动,要求国民党当局立即无罪释放“七君子”。

625,宋庆龄、何香凝等16人发起“救国入狱运动”,联名具状递送江苏高等法院,要求收押,请与沈钧儒等并案办理。77,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国内政治形势随之发生很大变化,国民党当局对于“七君子”事件的审理工作难以继续下去,在全民抗战呼声日益高涨的巨大压力冲击下,国民党政府只好于731释放了沈钧儒等7人。就这样,被非法拘押了251天的“七君子”,在震耳欲聋的鞭炮声和300余人的欢呼声中走出了监狱。

       仗义执言敢对法院判决说“不”

19355月,《新生》周刊发表艾寒松用“易水”笔名写的《闲话皇帝》一文因涉及日本天皇,遭日驻沪总领事抗议。国民党当局屈从日本的无理要求,勒令《新生》周刊停刊。同年79,《新生》周刊主编杜重远被国民党法院判刑一年零两个月。杜重远当庭大呼“爱国何罪!”上海律师公会积极开展法律营救。

《新生》周刊杜重远案判决后,沈钧儒、章士钊、江一平等律师当即致函上海律师公会,请迅速召集临时执监联合会对判决中的问题予以讨论。函中指出,该判决与立法意旨不符,事关审级,不厌求详,因此请律师公会召集临时执监联合会加以切实讨论。

1935722,上海律师公会致函司法院,要求纠正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对于杜重远案的违法判决。

函中分析了案件判决的经过,指出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判决杜重远诽谤罪一案,“曲解法律,藐视人权,莫此为甚”。本会“既以维护法律、保障人权为职志”,不得不提出该判决中“违法受理”、“剥夺被告法律所赋予之上诉权”等问题,要求司法院“明令该法院予以纠正并通令各级法院一律遵照,以维法律而保人权”。

函中同时指出该案系迫于日本驻沪总领事的压力违法受理。审讯中无理剥夺了法律赋予被告人之上诉权,而且判决时公然宣布受环境支配不得交保,有损国体,要求惩戒承办法官郁曼陀。

       上海律师公会退出历史舞台

19495月,上海解放。同年11月,为了适应废除旧法制、建立新中国法制的需要,在市军管会的领导下,上海律师公会由中国新法学研究会上海分会筹备会所接管。

中国新法学研究会上海分会对解放以后上海律师公会的善后问题的意见中指出:1、原有公会名义的房产,应归之于社会公有,由人民政府接管;2、旧律师中具有改造思想的热忱者不乏其人,人民政府亦切盼大多数旧司法工作者都能转变观念,从事新法学的研究,但对旧律师公会的组成分子不能全数寄予希望;3、在新民主主义的司法体系中是否有新的律师制度或类似的制度,人民政府当然不能不加以考虑,但对旧律师制度不应且不可能恢复。同时,提出了对于律师公会产业的具体接收办法的建议,即“由人民政府指定适当人员组织保管委员会暂予保管,于保管期间继续借予本会使用”;除去必要费用外,“所有收入悉充本会收入”;“至于将来应指归何种社会团体使用或管业,悉听当局更为适宜处理”。

至此,上海律师公会退出了历史舞台。

30年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

又过了30年,上海市黄浦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原卢湾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将上海律师公会旧址(复兴中路301号)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加以保护。

今天,中国律师业已步入了全新的时代,律师队伍蓬勃发展,律师业务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律师制度已成为中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