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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通知

关于开展本市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通知

日期:2023-03-27    阅读:20,012次

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其中,2022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取得本市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对其考核结果评定为“不评定考核等次”,但律师本人仍需提交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首次执业律师,不参加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

二、考核时间 

2023年4月1日(含当日)-5月31日(含当日) 

请各位律师务必于2023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本所律师2022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市律协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自评 

时间:2023年4月1日(含当日)-4月20日(含当日)

律师通过个人会员账号登录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 http://www.lawyers.org.cn),进入“2022年度考核”栏目,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栏目将于4月1日正式上线。 


律师需仔细核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的各项信息,其中标注红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兼职律师,还需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本人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2023年4月1日(含当日)至4月30日(含当日)期间完成执业机构变更手续的律师,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测评

时间:2023年4月1日(含当日)-4月20日(含当日)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22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通过团体会员账号登录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www.lawyers.org.cn),进入“2022年度考核”栏目,对本所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出具考核意见后,通过系统填写《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22年度)》上报市律协。该栏目将于4月1日正式上线。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不评定考核等次意见: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律师事务所未按时完成评定考核的,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内相关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

(三)市律协审查 

1.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

时间:2023年4月10日(含当日)-4月30日(含当日)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有关规定,市律协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市律协对下列情形暂缓确定年度考核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且处罚期未满的;

(2)未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的。(课时要求详见“附件”)

2.配合各区司法局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工作

时间:2023年4月10日(含当日)-4月30日(含当日)

各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须与市律协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市律协将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进行审查备案等工作,并通过考核系统将相关信息情况报送至所在区司法局。

(四)律师执业证加盖考核备案章

市律协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各区司法局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后,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各区司法局指定时间,前往所在区司法局办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盖章手续。

(五)公示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考核结果将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七天。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五、工作要求

(一)参加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的律师,必须按时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2023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完成个人执业年度考核。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市律协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市律协将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二)市律协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与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各律师事务所应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核备案等各项工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及其他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收齐后,一并报送所在区司法局,报送时间由各区司法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璐斐/龚宏(市律协会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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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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