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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通知

关于2021年度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3-23    阅读:17,996次

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2012年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方案》,现对2021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会费 

1、2021年度团体会费收缴标准及具体收缴金额见附件《收缴金额对照表》;

2、设立时间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二、个人会费  

1、2019年5月31日(含5月31日)前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元/人;

2、2019年6月1日(含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含5月31日)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元/人;

3、2020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年度个人会费。

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各律师事务所统一以转账方式缴纳(包括网银)。(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帐号: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福民支行

000 030 135 50

四、注意事项 

1、律师事务所登入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 后,点击进入菜单 “律师2020年度考核”模块选择“律师名单”一栏即可显示个人以及团体会费,事务所按表格最下方“合计”数额进行缴纳;

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缴纳,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缴团体会费差额。

2、有关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详见东方律师网《关于开展本市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3、有关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具体事宜可咨询所在区司法局公律科(处);

4、会费收据将于9月之后陆续以挂号信形式寄出,请注意查收;

5、会费缴纳期间,电话咨询量激增,如遇问题,请尽可能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答复。

联系人:郑璐斐/龚宏(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

  话:64030000-128/143

  真:64185837    

E-mail:zhenglufei@lawyers.org.cn

附件: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收缴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缴纳金额(元)

设立日期

10人及以下

11-15人

16-20人

21-30人

31人以上

2020年5月31日前

20000

25000

30000

40000

50000

2020年6月间

18300

22900

27500

36600

45800

2020年7月间

16600

20800

25000

33300

41600

2020年8月间

15000

18700

22500

30000

37500

2020年9月间

13300

16600

20000

26600

33300

2020年10月间

11600

14500

17500

23300

29100

2020年11月间

10000

12500

15000

20000

25000

2020年12月间

8300

10400

12500

16600

20800

2021年1月间

6600

8300

10000

13300

16600

2021年2月间

5000

6200

7500

10000

12500

2021年3月间

3300

4100

5000

6600

8300

2021年4月间

1600

2000

2500

3300

4100

2021年5月间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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