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需求国,我国2011年石油进口量高达2.04万吨,但我国对国际石油定价没有影响力,长此以往,石油必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乃至综合国力提升的软肋。因此,推出更多的石油期货产品,特别是原油期货产品已刻不容缓。
期货产品主要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石油期货属于商品期货的一种,而原油期货则是石油期货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期货产品。原油期货是指以远期原油价格为标的的期货产品,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以原油为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于国际石油需求与供给失衡,造成多次石油价格大幅波动和石油危机,人们逐渐认识到了金融衍生品的重要性,于是石油期货应运而生。经过30多年的迅猛发展,石油期货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商品期货之一,而原油期货在石油期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原油期货合约有4个:美国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WTI)、高硫原油期货合约、英国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Brent)和新加坡交易所(SGX)的迪拜酸性原油期货合约,其中以WTI和Brent最具国际影响力。WTI原油期货是美国以及西半球其他期货市场常用的原油价格标杆,而Brent原油期货则是西欧、地中海和西非地区原油价格的标杆。
我国石油期货产品的早期探索
我国在石油期货领域已经有过探索经验。早在1993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成功推出了石油期货交易,其推出的标准期货合约主要有大庆原油、90#汽油、0#柴油和250#燃料油四种。后来,原华南商品期货交易所、原北京石油交易所、原北京商品交易所等相继推出石油期货合约,其中以原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量最大,占全国石油期货市场份额的70%左右。到1994年初,原上海石油交易所的日平均交易量已超过世界第三大能源期货市场——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由于早期期货行业发展极不规范,1993年和1998年我国先后对期货行业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规范整顿,到1998年我国仅保留了上海、大连和郑州三家期货交易所。自1995年我国对石油实行政府定价后,石油期货的原油只能逐步退化,随后告停。但是,我国在石油期货领域的实践探索,为今后开展石油期货交易提供了宝贵经验。
2001年,上海期货交易中心重新成立石油期货开发小组,并于同年11月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恢复石油期货交易的申请报告。2004年,国务院决定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重启石油期货交易。同年8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推出了我国唯一的石油期货交易品种——燃料油期货。从燃料油期货上市的8年时间来看,燃料油期货已经实现了以期货交易推动现货交易的职能,其成功上市与平稳运行也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但是,燃料油期货只是石油期货中很小的一类,如果我国未来准备在国际石油市场拥有话语权,单单依靠燃料油期货是不够的,必须开发如原料油、汽油、轻柴油等其他期货产品。
我国推出原油期货产品的必要性
根据国际能源署的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需求国,石油安全和能源战略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正常发展的重大问题。虽然我国是世界第五大石油生产国,但较之于庞大的石油需求量,石油开采量远远不够,石油对外依存程度也越来越大。自1993年起,我国就成为了石油净进口国,2007年石油净进口所占比例就超过了50%,2010年为55.6%,2011年则高达56.3%,并且依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权威机构预测,到2015年,我国石油缺口将达到1090万桶/日,到2020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最高可能达到76%,这个比例无疑已经严重超过了正常水平,意味着毫无定价权的中国面临高位震荡的国际原油将毫无招架之力。因此,石油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乃至综合国力提升的软肋。
石油的市场价格不是由现货市场决定,而是由期货市场决定的,国际油价目前是以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和英国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石油期货价格为基准价格。我国由于没有完善的石油期货市场,特别是缺乏原油期货产品,所以难以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定价,对于石油定价无话语权。
我国的石油消费量占到全球的2%,但我们在国际定价权上的作用却微乎其微,甚至不如印尼、韩国,这意味着我国面临着巨大的石油价格风险。据数据显示,近20年来,因为中国没有原油定价话语权,中国等亚洲国家对中东石油生产国支付的价格,比从同地区进口原油的欧美国家要每桶高出1至1.5美元。另外,以中国的燃料油市场为例,尽管中国是亚洲最大的燃料油市场,但每天标志性的燃料油价格的定价权却在新加坡期货市场,形成亚洲燃料油价格的是每天不足10万吨的交易量,甚至几个大油商之间的“小小默契”就可以操控亚洲燃料油市场几十万吨甚至上百万吨现货的价格。国内石油进口商及用户,每年都要因为这些造市行为白白损失几亿美元,甚至十几亿美元。
如果原油期货在中国推行成功,凭借其在大宗期货商品的主导地位以及我国市场的影响力,我国原油期货合约就有望成为亚洲原油市场的标杆,夺得国际原油期货市场定价的话语权。同时,由于政治、战争及储备量的影响,国际市场上油价波动频繁而剧烈,给众多现货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加之国内的定价机制欠佳,使得国内石油加工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企业遭受到不小损失,推出原油期货后,就能发挥其套期保值功能,通过期货市场的操作来规避现货交易当中存在的风险。
我国推出原油期货产品的有利条件
近几年,国内原油期货上市的呼声愈演愈烈,监管层也多次在正式场合表示对原油期货的重视。国务院批转的发展改革委《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指出,要“稳妥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2012年4月17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2年湖北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会议上也表示:“我国现在每年新增原油消费绝大部分依靠进口,进口量之大占到全球新增产量的70%到80%。目前亚太地区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推出了原油期货,但都是区域性市场。年内我国将继美国、英国后推出第三个全球性原油期货市场,以争夺原油定价权。”上海期货交易所也把原油作为2012年重点筹备的商品期货品种。
虽然我国石油行业还处于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大国有公司的寡头垄断时期,并且根据期货的一般原理来说,存在寡头垄断的行业并不适合发展商品期货,但是石油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纵观国际石油期货市场,寡头垄断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却并未对石油期货造成实质性障碍,石油期货反而成为各石油寡头规避风险的重要工具。这是因为,一国的寡头垄断只能控制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油价,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或组织能够控制整个世界的油价,各个石油巨头对价格的决定权会被世界石油市场稀释。所以,目前中国石油市场由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大国有公司形成的寡头垄断局面并不会给原油期货产品上市带来太大的困难。
另外,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曾推出过石油期货产品,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交易品种涉及原油、汽油、燃料油等,总交易量达到2500万吨,几乎占全国石油期货市场份额的70%,超过新加坡而成为继伦敦、纽约之后的第三大石油期货交易所。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现今原油期货产品开发上市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同时,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了一批专业的期货从业人员,为原油期货的开发上市提供了良好的人力资源保障。
合理设计原油期货合约
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期货合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由于其条款都是标准化的,所以期货合约具备很强的流动性,极大地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一般包括:1、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2、质量和等级条款;3、交割地点条款;4、交割期条款;5、最小变动价位条款;6、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7、最后交易日交款;8、交割方式、违约及违约处罚等。每一个条款的设计都要充分考虑到期货品种自身的特点以及期货交易主体的偏好,使合约的设计能够更加的科学、合理,得到市场的认可。所以,我国在制定原油期货合约时也是慎之又慎,许多方案均在讨论过程中,需要经过多方考量才能制定出适合中国期货市场的原油期货合约。目前,已确定的几条框架性方案分别是:美元计价、基准油、离岸交易、保税交割四大方面。
经过综合比较,鉴于原油期货旨在增强中国对国际油价的定价话语权,原则上以美元计价,以人民币结算。由于人民币尚不能自由结汇,为了吸引境外投资者,使其免受汇率波动风险,以美元定价是目前较为妥当的方法。基准油的选择将在国内石油公司中进行,但尚未确定具体为哪一油种。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正在加快推出离岸原油期货交易的进程,以吸引更多的外海投资者参与。由于保税区油库现货交易价格具有不含关税、增值税等税费的特点,更有利于形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原油基准价格,因此多数人支持保税区交割。
经过长期发展,美国、英国、日本等现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期货市场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期货市场来说,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灵活的交割方式方面。美国纽约NYMEX的WTI原油期货由于接近现货市场,所以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英国IPE的Brent原油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相结合的方式;日本、新加坡推出的中东原油期货由于远离现货市场,采用实物交割比较困难,所以采取现金交割的方式。同时,英国Brent原油期货交易方式中配有期货转现货和期货与现货调期的方式;日本汽油期货增加了协商交割和声明交割的方式。这些交割方式都使得投资者在交割中更为灵活和主动,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我国推出原油期货产品的相关建议
虽然寡头垄断不会对原油期货市场产生太大影响,但是为了更好的市场运作和原油期货的长远发展,我们应该逐步改善目前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炼制以及石油化工等多数业务基本被三大石油公司控制的局面,降低石油企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完善的原油流通体制。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除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外,没有更高法律层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对许多细节性的问题及具体操作没有进行规定。所以,有关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健全监管制度。
我国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尚待完善,为了保障原油期货产品能够顺利推出、持续有效运行、抵御来自各方面的风险,要求我们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尽量减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控制来自国外金融领域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虽然我国推出原油期货产品依然存在不少障碍,但是根据目前的形势,中国急需与世界石油期货市场接轨,增加石油定价话语权和国际竞争力,减少能源进口危机和国外石油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目前推出原油期货产品的有利条件,抓住时机,完善各项法律体系及监管制度,加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以争取早日使原油期货产品落户中国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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