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人文荟萃 >> 法眼法语

文娱动态

单用途预付卡制度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5-12-31     作者: 方正宇


  在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领域内,商家经常会推出“先付款后消费”的业务模式,这在法律上对应的概念则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原理并不难理解,无非就是商家依靠打折促销等手段,吸引消费者提前将未来有可能消费的金额充值到预付卡账户,从而有助于商家尽快回笼资金。但在看似“双赢”的噱头背后,业务模式所具有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一旦商家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营业,消费者在预付卡账户内尚未及时消费的金额就可能化为乌有。

  正因为预见到了这种风险的存在,所以最近几年里,防范风险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比如商务部在2012年颁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中非但对于备案、监管制度有所规定,更是要求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即以发卡企业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为标准,按照不同企业性质以不低于20%40%的标准在指定银行存管资金,该账户的资金存管比例将受到来自银行和备案机关的监管。

  强制实行的资金存管制度,被认为是预防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风险的第一道安全阀。而在不久前,我们又看到了第二道安全阀的出现,即在主管部门的推动之下,依靠发卡企业投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从而在意外出现之后仍然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可是以上两道安全阀的存在,还远远不足以令人高枕无忧。从实践情况来看,曾被寄予厚望的安全阀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比如研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会发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仅限于预付卡企业由于以下三种情形而无法履约和退款的情况:1、申请破产且被依法裁定;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

  然而现实中最可能出现的情况,却是商家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前已经选择“跑路”。由于这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列出的生效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不会在商家“跑路”后的第一时间就启动理赔程序。至于接下来能否理赔,则取决于相关事件在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那里的工作进度。另外,在商家“跑路”的情况下,公司账目尤其是预付卡金额明细往往处于混沌状态。而在账目不清的背景下,消费者首先就面临如何举证其账户余额的困难,将难以推进接下来的维权进程。

  再来看看资金存管制度的漏洞。根据现有规定,计算资金存管比例的标准是上一季度的预收资金余额。而对某些发卡企业来说,就有可能利用一个季度的“时间差”,在跑路之前突然加大对于预付款的吸收力度,然后在下一个执行资金存管制度的周期之前就携款远走。这样一来,按照原有比例来实行存管的资金,可能远远堵不上实际出现的资金窟窿。除此之外,尽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资金存管制度,但对于在意外发生之后如何处理这笔存管资金的流程,却缺乏足够细致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有关部门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还是难以获得规则上的充分支撑。

  由此可见,尽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风险早就引起了各界重视,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不少进步,然而面临纷繁复杂的商业环境,现有规定还是露出了力不从心的一面。为了避免在今后继续出现类似情况,我们除了提醒消费者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之外,更是呼吁各级部门进一步改进制度。

  比如对于商务部来说,有必要结合实践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而对备案机关来说,除了记录每个季度的资金存管变动情况之外,还应当加强对于预付款金额变化的监控力度和密度,以便及时发现发卡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甚至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由备案机关建立起统一的预付卡账户信息系统,然后由发卡企业登录使用,从而确保备案机关可以监控每一笔存入和消费的记录。这样当意外出现时,相关数据可以直接从备案机关获取,以避免由于账目不清而产生的争议。此外,对于在“跑路”前突然大笔吸收预付款而引起的后果,到底应该被界定为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也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作者单位: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