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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有效实施的前提在于宪法的“落地”

日期:2012-11-06     作者:殷啸虎

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公民的宪法意识不断提升,对宪法实施的期盼与呼声也日益增强。

现行宪法颁布30年来,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紧跟了时代的潮流,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但与此同时,广大公民的一个普遍感觉是:宪法虽然离我们越来越近,但她依然是那样的神圣,那样的高高在上;宪法的光芒照耀着我们,但当我们需要她的温暖和光明时,却发现她又是如此的微弱;宪法效力是那样的高,但当我们需要她的关怀时,却发现她又是那样的遥不可及;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终极目标,但当我们需要她的保护时,却发现她又是那样的无能为力……前不久,我在本市《新民晚报》“东方大律师”版开设了“宪法背后的故事”专栏,介绍了现行宪法颁布30年来发生的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与宪法相关的事例,没想到引发了市民的强烈关注。他们有的来信,有的径直走进我的办公室,向我介绍他们所亲身经历的事,与我探讨自己遇到的或者关注的“宪法问题”……有市民直接向我提出他们的疑问:宪法既然地位如此重要,效力如此崇高,但为什么我们却感觉不到她的存在?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我们大多数人所普遍关心的问题。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价值、宪法的效力等等这些方面,只有在现实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出来。只有当我们看得见、摸得着时,我们才会真正感觉到宪法的存在,宪法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30年来,宪法虽然不断“走近”我们的生活,但并没有完全“走进”我们的生活。当我们需要宪法关怀时,我们依然遥望着星空。我们需要的宪法,不仅是阳光普照,更要与我们相偎相依;宪法只有真正“落地”,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作为执政党而言,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在上海市第十次党代会上,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指出:必须坚持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着力推进执政方式的现代化。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是依宪执政,即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汇集利益、表达要求、制定政策。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将《党章》中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落到实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控制。

其次,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遵守宪法的表率,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作为首要职责。政府的权力是人民依据宪法赋予的,政府履行职能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人民服务,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对于各种因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滥作为、不作为而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不仅要健全和完善行政追责机制,更要建立健全宪法问责机制,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戴上宪法的“紧箍咒”。

第三,建立和完善宪法实施机制。宪法的实施需要一整套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的保障。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现行的制度与实践同宪法关于“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宪法颁布实施30年来,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宪法解释;面临一些具体的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宪法也往往显得是那样的无能为力。以至于我们的专家学者不断呼吁:宪法不能没有“牙齿”!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宪法监督的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当然,要让宪法“落地”,真正成为我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还应当从宪法的贯彻实施入手,在不断健全、完善宪法制度的同时,为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与形成和宪法的具体贯彻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培养宪法至上的观念;通过各种民主的政治实践,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加强宪法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推动和促进宪法意识向深层次、全方位的方向发展。同时,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所进行的宪法意识的教育,必须紧紧地围绕着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宪法问题循循善诱,使宪法意识真正地成为公民人格心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主体意识的重要内容。●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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