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超: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收到《上海律师》约稿,一直不敢执笔。资历尚浅,何希敢言启迪新人?转念想及自己初为律师,所感所悟或反映了部分新人的想法,若能为前辈所见指导后辈,则此文尚有一益;倘若为有意成为律师的人所读,略有借鉴,则甚为幸焉。
切身经历,读者为鉴;观点认识,仁智异断。
方向
毕业后决定做律师,首先面临选择,诉讼还是非诉。两者在工作内容、要求、待遇、长远发展等方面均差之千里。诉讼律师起步之初承受的压力和挑战比非诉更多、更复杂。
与大多数人一样,我也曾反复考究,把诉讼和非诉的特点罗列对比。虽然非诉的一些条件让我砰然一动,但诉讼甚至不需要任何条件,仅“诉讼”两字,即让我不能割舍。这是内心最强烈的向往。与内心相比,其他因素无足轻重。
很多朋友在选择时,摇摆不定,难断“得失”,很少考虑内心追求、性格、长远规划等。就我了解,近几年选择诉讼的远少于非诉。同时,无论诉讼还是非诉,均有人工作一年仍未进入状态,不少人重新选择。
听从内心的声音,不要受制于得失蛊惑。若执着于得失,会蒙蔽内心丧失自我,并一直受折磨:对于放弃的始终心存不甘或懊悔。至于压力和挑战,非但不是阻碍,相反将证明选择的价值和意义。须知,无限风光在险峰。
思维
专业思维是让我自信可以做好诉讼的原因之一。自信经过七年专业学习,心里怀着首战必胜的信心。可是,第一个遭受的打击恰恰是这份自信。
第一次参加案件讨论,准备三两下解剖了案情。可是,不仅遗漏了很多重点,而且不能跟紧老律师的思路,更不能提供客户需要的法律建议。临头冷水,清醒了几分:法学思维并不满足律师思维的要求。
律师思维首先是理性。工作之初,常对案件有感性判断,甚至对当事人有好恶之分。律师会遇到各色人,强势或弱势、美丽或丑陋。律师在个案中应绝对理性,不能有同情、感动、愤怒等任何情感波动。感性,会让人丧失分析、批判能力。
律师思维要求严谨、多元、敏锐和创造性。严谨,就是言之有物有据,不可虚言妄言,不能模糊笼统。多元,就是能够突破思维界限,换位思考。律师代理案件,至少涉及法官、当事人和对方。多元思考,有利于找准思路。敏锐,就是善于捕捉时机。法律本身有边缘,有些明晰,有些模糊。模糊的边缘底限在哪里,不及则失,过则涉危,只有敏锐才能把握好度。创造性,要求律师对法律有基本的判断和完善构想。律师终将参与立法和社会管理,创造性就是为承担这份责任做好准备。
激情
人们普遍对律师有一个固定的想象:法庭上激情昂扬、口若悬河、举重若轻、张弛主导、衣着光鲜、生活优越。这些不能说错,但都是肤浅的表面认识。
因为,律师更多的状态是:狭窄的格子间,成堆的材料,浩繁的法律,与各色人交往,基本没有当众演说的机会。如此枯燥、繁琐、复杂的工作,如何保持激情?激情干涸,工作就是负担。
激情来自于热情、心态。热情的前提是内心喜欢从事的工作并愿意为之努力。除非选对方向,否则热情很难持续。心态则需要经常调整。做助理时,天天“影帝”(影印),常常按捺不住烦躁,错误不断。每在此时,我就看老律师的案例,先自己分析,再对比,发现差距,就没有理由浮躁,耐心认真工作。渴望火山喷发,就必须忍耐持久的地火燃烧。
信心
言及信心,一是对自己,二是对律师,三是对中国。
信心之大敌,在于怀疑。律师无时不面临着挑战。有时追问“能否应对”,也很正常。但在穷尽一切可能、结果确定之前,不要自我怀疑。经过缜密思考和充分准备,尽管迎浪扬帆,心笃如磐任风残,管那北斗倒挂夜苍茫。
律师的现实境遇,是一个巨大的压力。某次到某部门取证,接待人员热情客气,端茶送水,甚至请来熟知情况的退休老主任。如此待遇,感动非常。当得知我们是律师,态度立转,“请”我们出去。原来,之前法官跟他们联系取证事宜,没有沟通清楚,他们误以为我们是法院人员。一时之间,情形陡变,个中滋味,律师自知。
某次为某高校代理,背景复杂。通过校领导在茶室约见某省一纪检领导,了解案情。领导开场“平生最讨厌律师,坚决不跟律师交往。如果知道今天有律师,绝不会来。”两位领导交谈甚欢兄弟一般。水沸茶扬,入口涩苦,彼处清芳,个中滋味,律师自知。
同行常抱怨,现状实在是令人不满意。确实存在诸多弊病。但正是如此,才有律师存在的必要。必须看到,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多的得到肯定。同时必须明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融三尺之冰也非一日之功。除了内心,现状本身不会令人怀疑信念。
现实正在发生变化,任何一点进步和改变都在传递希望。
知
成为诉讼律师以来,除了工作,学习占了最多的时间。并不是因为好学,而是因为无知。
对任何事件,都习惯从法律角度思考,希望基于法律得出定性结论和处理结果。在一个法治化的社会,除个别事件外,都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找到归位。思考过程快乐并痛苦,这是一个自我否定、证明无知的过程。法律存在于社会的每个角落,社会越来越复杂,变化越来越快,注定学习没有界限没有终点。
老律师教导“丧失了学习热情和能力,就要转行了。”深以为然。
行
执业前,我设定三条原则,一不能有辱法律,二不能有辱律师,三不能有辱尊严。但凡抵触原则,一定奋起“为权利而斗争”。于是,执业短暂,常常“斗争”,无论法官警察或公务人员。
某次立案,因收费标准产生分歧。法官称高院内部规定要按合同标的收费。我坚持按件50元,并要求出示规定让我“学习”。争执不下,我只得征求客户意见,暂时按法院要求缴费,先立案。客户同意。但,法官的行为让我勃然大怒。他将一张模糊不清的文件一晃,“让你看!看到没有?”内部规定却通行,如此轻蔑的公示。我不再退让,动用了可能的办法。最后高院要求该院庭长解决此事。庭长来了一番调解,又踹我一脚。“刚刚是误读了政策,可是你的说法也不准确。而且,这个案子可能不由我们院管辖。”我充分理解他的领导艺术。我不能有负客户委托,也不可能再惊动院长,只能接受庭长给的台阶,虚心请教。庭长当众一通普法教育,挽回了颜面,最后关心我要“好好”成长。同意立案。我的说法不准确,要多付50元。
每次“斗争”后都反省方式是否合适?有次甚至被抓到把柄,险些备案处分。古人有言:人情有所不能忍者,匹夫见辱,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此不足为勇也。我,一介鲁莽匹夫。一年来,脾性有所改变,仍远未达至大勇境界,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定下行事准则:守道无畏,信之刚毅,行之周圆。
荣誉
律师不是商人,价值不在于财富。如果将财富等同于成功律师或因财富而沾沾自得,是对律师最大的污辱或自辱。律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律师不会发大财。委托人的灾难,是律师的财源。但正如医生不能期盼人人得病,律师也不能盼望人人受灾,相反要自断财路为人解忧。这正是高尚所在。因为高尚的奉献,神学、法学和医学一直是西方最高贵的职业。哈佛法学院长罗伯特•G•西蒙斯开学致辞“如果你最初是为了挣钱才从事我们这一职业的,那么我建议你现在就放弃这一想法。请记住首任院长克里斯多夫•兰代尔•哥伦布的话: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先是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美国大法官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女士倡导“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贡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和满足。”
细数上海滩,最富裕的律师也远不如一个办网站或英语培训机构的。
中国处于史无前例的转折点。参与其中是律师的时代使命。虽然诉讼律师直接作用的是个案。但个案是一个支点,运用得当,所产生的作用力不可估量。这种作用力正越来越多地呈现。诉讼律师通过个案,在立法、司法、社会理念等各方面产生巨大的推力。见证历史,即是人生之幸;若能参与其中,或成人生之功,享无上荣光。
朝圣
与法检的朋友聚会。我问“刑事司法中,你们到底怎么看待律师的作用?”“程序上一般必备,实体上一般无所谓。”“花瓶?”“花瓶还有欣赏价值呢!阑尾吧,弄不好它让你很难受。”我黯然无对,仰头一杯,百味难忖。
克莱伦斯•丹诺在《我的光荣与信仰》一书总结走过的路:“我曾在一条狭窄和孤寂的道路上沿着朝圣者的足迹前进,那是条血迹斑斑的人生之路,为了实现理想中的美好生活,我品尝到了人生的辛酸、苦涩和孤独……”
这是一个朝圣者的心路,不避苦难,自苦难中发现了美学和哲学意义,以自己孤独的追求加入人类的精神传统。霍里法官在丹诺葬礼上说:“丹诺曾经活过,这是一件庄严的事情。(人们)将永远记住他曾为他们进行过英勇的奋斗,随时准备为他们贡献他不寻常的才能……对于穷人、被压迫者、弱者以及犯错误的人———所有种族、所有肤色、所有教义、所有人类———具有无限的同情和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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