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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与负担

日期:2011-11-01     作者:叶金荣

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最“热”的莫过于月饼。但今年,围绕着月饼又引发了一场热议。最近,一些媒体陆续报道,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均需要按照其价值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少民众对此表现出有异议的态度,显然,“月饼税”的征收严重伤害到了公众的情感。
不管公众反应如何,职业的思维方式让我首先想到的是合法性问题。事实上,“月饼税”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但为何今年大家才会有如此反应,这源于今年某地税务部门对某些企业向职工发放月饼需计入工资总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被媒体报道出来,使公众突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我国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经2005年、2008年两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包括各类补贴,形式上包括了实物、有价证券等,那么企业发放的“月饼”就可以对号入座了,这就意味着发放的月饼的价值需计入工资总额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是属于合法的。
但是合法的事情为什么引起公众这么多的异议,这值得我们深思一下。
首先是公众的知晓度上面。税收政策和法律直接关乎民众的经济利益,应该在实施前就做出充分解释,让民众充分知晓和理解其含义,知道适用的范围。而不应是实施多年后税务部门凭主观的需要随意出来做个说明解释就可以的,这种突然的知晓让民众有一种在满心喜悦的时候被当头一棒的感觉。从这一角度来看,税务部门认为完全合法且已实施多年的“为月饼缴税”而民众却有如此大的反应就不足为奇了。如果民众对此税收政策法规早已充分理解的话,就能够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实物福利或者向单位提出以何种形式发放福利的建议,能及时行使自主权来决定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如今质疑之声一片的局面就有可能不会发生。
其次是合理性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物所得按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按市场价格来确定其所得额,但事实上众所周知就月饼的价格来说是有很大的“水份”的,是属于“华而不实”的东西,如果按它的标注价格计入收入总额进行征税的话,实难让人不提出质疑和反对。更何况,月饼的价格中还包含了生产者销售者转嫁到价格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这些一并计入收入的话,等于员工还要为已承担的税款交税,这难免让人感觉税负是否过重了。虽然规定是刚性的,但是从为民的角度来想,敢于考虑规定具体实施适用中的合理性问题对于有关部门来说也是迫切而必要的。
再次从注重民意上来说。月饼在中国人心目中代表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节日,具有其特殊意义,有感情的因素在里面。企业为此发放月饼给员工,应该是让员工感到温暖的事情,如果这部分要计入收入额并可能增加员工的税负,那无疑可能伤害到人们的情感。对实物形式的福利进行征税是有法可依的,而且应该多数人都会认为这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某些企业通过发放实物形式进行避税,可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但是象征传统节日的月饼等是具有特定意义的东西,是否一定要和普通的实物一样把它归入员工应纳税收入内,这是值得商榷的。
虽然对于发放月饼要计入收入缴税确实不合情理,有悖民意,但要对现有的规定作出特别解释或进行改革也并不是民众期望的那样简单,不仅仅是只要把节日发放的月饼等都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就可以了,还应涉及到比如在金额上进行限定等等多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否则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漏洞,被某些人有机可乘,造成应收税收的流失。“月饼税”的争议是个特定的事件,但反映出来的是民众对整个个税制度存在不解和异议。在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多隐性收入没有纳税的情况下,“月饼税”反映出来的问题,再一次提醒我们,个税制度需要尽快地综合完善。●
    (作者单位 上海荣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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