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随身只带了一条棉被,我从杭州乔司农场来到了上海。将近十年的农场生活,因为我母亲提早退休给了我一个顶替的机会而结束了。来上海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还经常在梦里回到过去的岁月,梦见自己冬天头上飘着雪花,在两边插着“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小红旗的沟边光着脚挑河泥;夏天顶着烈日在田里插秧,背着三十多斤重的铁桶在棉花地里打药水,晕倒了被人扶到树荫下,醒来还得再干。别指望农场的医生会给你开半天病假,那只是一种奢望。
在共和国的历史上,“老三届”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经历了“文革”,也经历了“上山下乡”。在“文革”中他们是毛主席的红卫兵;在“上山下乡”中却成为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知识青年;“文革”结束后他们又成了恢复高考的主力军。
顶替回沪后,我在一家机械厂做机修钳工。8小时下班后,当人们纷纷聚集在黑白电视机前观看《上海滩》、《霍元甲》等电视连续剧时,我一个人躲在宿舍里一个不足4平方米的阁楼上读书,困了,用冷水洗把脸;累了,躺一会起来再读。经历了几个春夏秋冬,拿到了第一届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文凭,接着又参加了专升本学习,读了外贸专业英语。1985年调到当时的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如愿以偿当上了一名专职律师。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年代,法院审理的也都是一些刑、民事案件,当时还没有经济庭。律师的业务主要是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非诉讼业务也只有担任法律顾问一项。1984年上半年我被借到法院刑庭工作过半年,又到上海电大担任过辅导老师,主要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84年12月,我第一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那几年正逢“严打”,刑事案件办得特别多,有时一天要开两个庭。
一天,我正在律师办公室看卷宗,当时的名称叫法律顾问处,门外来了一对老年夫妇要聘请律师,正好轮到我接待。两位老人一坐下来就泣不成声,原来他们只有一位养子,已经成家,和他们住在一起。几个月前,因邻里纠纷,养母与隔壁一位年轻女子(记得是一位大学教师)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养子看到后上去劝架,后因年轻女子下嘴唇三颗牙齿向外移位,公安部门以故意伤害为由对养子收容审查,关押了十个多月后现已提起公诉。当我问他们为什么不在所在地区请律师时,他们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他们说因被害人家属在外面扬言说所在地区的公、检、法、司他们都有关系,而那位受伤的年轻女子的未婚夫又是刚从上海调到中央某部门工作的高干,所以他们才来到离他们地区最远的区请律师。
听了两位老人的哭诉,年轻气盛的我一下子觉得热血沸腾,在征得领导的同意后,我接受了这个案件。到法院阅卷时,了解的情况基本上与两位老人介绍的差不多。根据我当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向承办法官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拳击被害人的事实,不可能造成被害人下嘴唇三颗牙齿向外移位的后果,从法医鉴定材料上看,被害人外嘴唇软组织无受伤痕迹,不符合外力打击的特征,既使是外力打击造成,受伤的牙齿首先应当是上牙,因人的牙齿是上牙在外,下牙在内,而且外力打击造成的牙齿移位只能是向内移位,不可能造成向外移位的后果。在卷宗材料中,被告人的养母有一段陈述,说她在双方扭打时曾被被害人咬住右手大拇指,被其用力挣脱的情节,并附有验伤报告。我认为被害人的下嘴唇三颗牙齿向外移位应当是在咬住被告人养母大拇指时,被其用力向下挣脱造成的。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将该案发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此期间,我又写信给市检察院的领导,指出收容审查主要是对身份不明、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的被告人适用的,现本案已经起诉,说明事实已经查明,仍对被告人采用收容审查,时间长达十一个月,是严重违法的。市检察院的领导收到信后,立即指派有关部门与我联系,并接受了我的意见,对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记得那天飘着鹅毛大雪,时间已经是阴历腊月二十九,第二天就过年了。被告人冒雪赶到我的办公室特地表示感谢。他说因为他入狱,家里妻子与养父母发生矛盾,两位老人悲伤之余,买了两瓶敌敌畏准备在大年三十服毒自尽,幸亏他昨天被释放回家,才避免了一场灾难。听了他的话,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既为他们一家感到庆幸,也深深感到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身上承担的责任。
事情并没有结束,检察机关因无新的证据,仍坚持起诉,在被法院再次裁定退回后,又决定提出抗诉。经检察院、法院双方各自向上级汇报后,惊动了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市律协也通知我去汇报案情。记得是在湖南路一幢向部队借的小楼里,听汇报的有当时市司法局律管处的蒉延庆处长,市律协何后、李树堂副会长,同时来汇报的还有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作为一名从事律师工作才一年多的三十几岁的年轻律师,我的心情多少有些紧张,但我还是按照自己的思路,汇报了整个案情和自己的辩护意见。没想到汇报完以后,几位领导都同意我的意见,特别是何副会长,临走时还对我说,年轻人大胆辩护,我们到时候都去旁听。
开庭那天,区法院最大的法庭挤满了人,最后在走廊上加了一排座位。市律协包括两位副会长一共有五六个人到法院旁听,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的人员也参加了旁听。我在法庭上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在结束时,我说本案是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案件,因人为的因素使案件复杂化了,希望法院能排除干扰,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免于刑事处罚。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在离开时,承办法官握住我的手说,叶律师,从我个人的角度,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我在法院工作过,完全能理解承办法官这句话的含义。
从那以后,我又办理了几起比较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1989年我被上海市司法局评为上海市首届十佳优秀辩护律师,同时被评上的有石钟祥、王珉、郭大镛、叶松亭、朱洪超、翟建等人。前面的三位已经去世了,有的也因年龄原因不再从事律师工作了。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我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已是经济、房产、金融等业务,但每年我还会办理一些刑事案件,并一直参加刑事辩护研究会工作,曾经还被市律协指派到外省市为当地律师讲解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促进法制建设,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每当我坐在辩护席上,我都会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作为一名老律师,我希望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步伐能更快些,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环境更宽松一些,更希望我们的刑事辩护队伍后继有人,有更多的优秀律师加入到刑事辩护的队伍中来。●
叶杭生: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继承传统 弘扬法治
9月2日,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副司长周院生(正司级)、副巡视员丘征在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马屹、黄浦区司法局联合党委书记翟世祺的陪同下,参观了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此次参观活动是司法部工作组就改革完善律师制度出台措施的落实情况而进行督查评估的活动内容之一。
司法部领导饶有兴致地参观了陈列馆,对陈列馆的筹建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对陈列馆在挖掘、保护上海律师制度的发源史、传承律师文化、弘扬律师精神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予以高度认可。
周院生副司长建议,将陈列馆展示内容作为全国律师培训的教材,并将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列为实习律师的教育基地。他希望通过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这一宝贵的平台,进一步传承和发扬律师“匡扶正义、弘扬法治”的优良传统,激励和推动当代律师更好地承担起推进民主法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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