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规划制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规划,是指与上海律师行业中长期整体发展相关,以推动上海律师业高质量发展等为目的,结合上海律师行业实际,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计划或者方案或纲要。
第三条(适用范围)
律师协会规划制定、实施、评估和修订,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原则)
制定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性,即规划应当求真务实,具有合理的设计基础、符合客观及行业发展规律。
(二)合法性,即规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三)行业性,即规划应当在符合国家、上海整体发展战略基础上,注重律师行业相关的政策及要求,体现上海律师行业优势和特色;
(四)前瞻性,即规划应当关注行业中长期发展,对行业未来有前瞻性思考和设想;
(五)可执行性,即规划应当具有可执行性,有一定的实施方案及步骤,并设计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工作任务)
制定律师行业规划是律师协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工作部门)
律师协会是规划制定单位,律师协会下设负责规划的专门委员会是牵头承办部门,必要时,可由律师协会其他下设机构共同参与。牵头承办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规划起草小组。
规划起草小组成员应当在律师和行业外部专家中进行遴选;规划起草小组组成人员由规划牵头承办部门提议,报律师协会会长会议决定。
第七条(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规划制定、实施、评估和修订受上海市司法局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制定程序
第八条 (工作计划)
律师协会负责就规划制定拟定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计划有序实施规划制定工作。
第九条(准备工作)
起草规划前,律师协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规划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及人员安排;
(二)收集并研究与规划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三)收集并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政策性文件、行业有关规定等;
(四)收集并研究律师协会及下设机构在先规划或者与规划相关的战略、工作计划等,评估相应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集体讨论)
律师协会应当就规划的起草、论证与审议等建立集体讨论机制。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将规划草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和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应当邀请律师协会的律师代表、外部专家等人员参加,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在相关媒体上征求意见时,应当发布拟制定规划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论证)
律师协会应当将规划草案组织论证。论证由律师协会委托内部或者外部专家进行,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审议通过)
规划草案在经过征求意见、论证后,应当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相应修订,并形成规划审议稿,规划审议稿应当先经过律师协会负责规划的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然后报请律师协会理事会最终审议通过。
必要时,也可报请律师代表大会者审议通过。
第三章 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格式
第十四条(规划背景)
规划制定应当回顾总结规划所涉工作和事项的历史发展。
第十五条 (规划指导内容)
规划应当提出明确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十六条 (规划任务内容)
规划应当明确阐明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实施主体、实施期限和实施保障、需要注意防范的风险等主要内容。对于特别关键并且可量化的规划目标,可以设定相应指标。
第十七条(规划格式)
规划的格式应当参照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签署)
规划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公布)
律师协会或者律师协会确定的发布机构及时对外发布、印发规划。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条(规划实施)
在规划签署公布后,律师协会应当将规划内容细化和分解,以确保规划落实。
第二十一条(规划评估)
规划实施后,律师协会应当对实施情况、施行效果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修订。必要时,可以对规划实施进展和成效予以考核。
第二十二条(规划修订)
在规划需要修订时,参照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规划解释)
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规则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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