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件鉴定人出庭”专题研讨会通知
作者: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 日期:2013-03-08 阅读:4,406次
各位律师:
2012
年
8
月
31
日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款设立的鉴定人出庭制度,与之前鉴定机构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有明显不同,对还原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提高司法公信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该条款在实践中至今仍然难以落实,遇到很多困难。为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将组织系列研讨会,对于“医疗案件鉴定人出庭”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本次研讨为该系列研讨活动的第一期,拟邀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浦区医学会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的专家一同参与讨论。讨论主题初定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的立法意义;
二、“医疗案件鉴定人出庭”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三、如何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承办单位: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
会议时间:2013年03月14日(周四) 14:00 - 17:00
会议地点:市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肇嘉浜路789号35楼)
会议联络人:沈昀(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秘书 13817397691)
请各位委员准时出席,同时欢迎感兴趣的律师参加。此次活动计入培训课时,请带好会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