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的精神,对于近期本市律师普遍反映目前会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市律协高度重视并就该问题进行专题调研。4月16日,在市司法局的协调下,市司法局、市律协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再次召开三方工作会议进行协商,研究制定适应律师办案和疫情防控需要的律师会见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1、取消“律协备案”的要求;2、取消“律师离沪后30天内禁止会见”的要求;3、取消原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三次会见的限制;4、依法、依规逐步推进会见工作恢复常态化。
即日起,《市律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的提示》废止。相关会见操作流程参见监管总队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调整律师会见工作的要求(见附件),供广大律师参考。
对于目前律师会见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如网上预约数量有限、现场申请会见渠道尚未完全开放、会见预约系统有待优化等,市律协将与监管总队保持密切沟通,尽快促成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市律协将与市监管总队将就尽快推进律师会见工作恢复常态化,继续进行商讨。
对于会见过程中发生的涉嫌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或对当前会见工作的其他改进意见,广大律师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向市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反映。市律协将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切实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
市律协提醒广大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配合各看守所其他疫情防控措施,按要求佩戴口罩等防护装备,遵守网上预约、远程会见的各项规定及其他执业规定,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特此通知。
附件: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调整律师会见工作的要求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21日
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
调整律师会见工作的要求
监管总队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适度调整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增加阶段会见情形。每名在押人员逮捕前首次、逮捕后首次、移送审查后首次、一审阶段后首次、上诉后首次,各安排一次会见,律师会见时间每次原则上不超过60分钟。
二、委托律师应通过预约平台申请会见,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无法通过预约平台进行申请的,应接受其现场申请,在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相关情况和信息审核后,优先予以安排。被会见人在新收隔离观察期、二次隔离期或疑似病例未确诊的,暂不予安排现场会见,可安排视频会见。
三、暂停律协健康备案手续。取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向市律协报备要求,但律师会见必须提供《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15日内是否有疫情重点地区、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四、看守所应允许符合会见条件的其他委托律师、律师助理及翻译等人员参与会见。不得以一名律师预约为由限制或拒绝其他符合条件的会见参与人一同会见。
五、律师及其他会见参与人,15日内有确诊病例较多的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情况,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不予安排会见。
六、各看守所应在现有视频会见条件基础上,适量开放已安装塑料薄膜或安全玻璃等完全隔断的律师会见室安排现场会见。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现场戒护民警转递。
七、会见双方所有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被会见人的防护用品由律师提供。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或未提供被会见人防护用品的,不予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全程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八、各看守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周六时间安排会见。
律师申请会见时需要向监管场所提交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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