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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辩护人辩护

日期:2012-10-08     作者:易 栖

人物档案

         王文正 (1928-  ) 汉族,山东省莒县人。1944年小学毕业后当了一年抗日小学教师。1945年至1947年在莒县做青年工作。19482月至19488月,在华建建设大学学习。19489月至19492月,担任山东济南市四区街道干部。19496月至19526月,担任上海市榆林区接管会、区政府秘书。19527月至19545月,担任上海市闸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19546月至19564月,任闸北区法院院长。19565月至19595月,任上海市律协筹备会副秘书长兼第一法律顾问处主任。19596月至19811月,在安徽、江苏、山东煤炭系统工作。19812月至198310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19812月至8月在北京中央政法干校师资班学习,下半年负责上海军转干部培训工作)198310月至199110月,任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19906月至19986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1991年至1994年,任全国律协副会长。1984年至2003年,任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

 

       1995年前后,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如湖南彭杰律师被错误关押案、山西马海旺律师眼睛被抠伤害案、河北任上飞律师被非法拘禁案、河南冯志德律师被诬包庇案等,曾有家全国性律师刊物载文称,1995年是律师蒙难年。在“律师蒙难年”为律师辩护,不是一件轻松事。本文记录的就是当年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案件。

                             

 

 

1995510,一个很突然的消息传到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文正的耳朵里:某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陈某被检察机关羁押了。512,陈律师被刑事拘留,522,陈律师竟然被正式逮捕了!王文正几乎是大惊失色,为什么?怎么会?他立刻到律师事务所和区司法局详细了解情况。

“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协会的两个重要职责,一个当会长的不能不管,并且不能不作为大事来管。  

        事情原来是很平常的:19944月,陈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潘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的辩护人。他看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对检察院提出的指控产生了异议,于是再调查这个案子的证人,结果,证人黄某、龚某和李某所作的证言与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陈律师在开庭之前将三个证人的证言提交给法院。法院研究了证言,认为公诉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把案件退回给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检察院重新找三个证人调查,没想到有的证人改变了证言,证人黄某在陈律师面前说他曾从潘某那里拿过1.5万元赶工费,这一回见了检察员就说他根本没拿过。法庭开庭,认定了检察院提供的证人证言,给潘某定了罪。

此案判定,此事应该结束了。但没过多久,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199412月,某区检察院向某区司法局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请注意,是“违法”)。通知书中说:本院在审查潘某案件中,发现被告家属委托的律师在履行律师职责期间,向证人收集证据时违反法律规定,致使证人做虚假的证言,使本案未能即时审判,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特通知贵局,请予以纠正。

司法局很认真,派人调查询问这件事,但并未发现陈律师有出格行为,所以不存在什么纠正不纠正的问题,因此未予复函。

         19955月,检察院突然对陈律师采取行动,羁押,拘留,逮捕,搜查了他的家和办公室。

经过数月的审讯,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内容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大同小异,但有一点却是大大改变了:“本院确认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

        王文正觉得非常奇怪,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前一个通知书中很明确地说陈是“违法”,就算是“违法”,纠正就是了。前一个文件还未撤销,仅仅过了五个多月,后一个文件就突然认定陈犯罪了。内中难道不蹊跷吗?古人云: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难道律师介入某个案件使案件的审理有了反复,就可以定律师有罪了吗?

        王文正认为:如果把陈定罪判刑,今后律师谁还敢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呢?没有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那冤假错案不是又要多起来了吗?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不是落空了吗?

        他赶紧把律师协会的几位负责人找来开会,决定指派两位刑事理论颇有造诣的律师为陈辩护,他们是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叶松亭和王俊民,同时还请来苏惠渔等多位著名的刑法专家共同研究辩护思路和基本论点。

                      

 

        1120,法院开庭审理陈律师伪证案,王文正紧闭着嘴唇坐在第三排,而本案的重要证人龚某和黄某却没有到场。

检察机关指控:陈律师在199445月受委托担任潘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辩护律师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唆使案件主要证人龚某、黄某、李某(均另行处理)等人故意作虚假证言,并将所制作的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审判庭,致使公诉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无法正常审理,并导致该案审判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未能使被告人潘某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

当庭审调查一开始,便出现控辩双方观点不一激烈交锋场面。

公诉人将指控举证的起点定位在证明陈律师“明知被告人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事实,仍然收集与此陈述不一致的事实,构成伪证”。

而辩护人提出辩护证明起点是:控方不能证明陈律师明知事实真相在前,何谓有在后的唆使他人伪证;明知当事人在此前的陈述,不能证明当事人的陈述便是事实真相。辩护人提出:陈律师没有唆使他人作伪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人即使伪证,并非因陈律师故意唆使引起;陈律师向法庭提供辩护证据是履行法定职责等,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释放陈律师。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据说一审法院准备对陈律师作“定罪免刑”的判决。但该案有一定的敏感性,只好向二审法院请示。庭审后第10,陈律师离开拘留所,结束6个月28天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生活。

一审法院于庭审后将近8个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陈律师唆使证人龚某某、李某作伪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又认为,黄与其妻的证言及陈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虚假证明笔录和由潘之兄签名的“保证书”直接、详细、具体地证实了陈律师教唆黄作伪证的全过程和伪证内容。尽管陈律师否认在为黄作笔录时,黄的妻子在场,并称对保证书之事一无所知,但黄与其妻均陈述同在现场,且双方对当时办公室内的房间结构、办公用具的陈设及在场人的坐姿、方位等细节陈述一致。据此,法院认为,黄与其妻的证言真实可信,当予采纳。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掐指一算,起诉指控陈律师有三起伪证行为,判决否定两起,认定一起,判处陈律师的服刑日期,比陈律师已被羁押日期多两天,是巧合还是人意?

陈律师接到一审判决,失望至极。

 

上海律师界听到这个判决如晴天霹雳!王文正虽然很安静地坐在会长办公室,但这个霹雳炸到了他的心底,形势已经变得相当复杂并且对律师们不利!这是错判啊,怎么能够对一个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辛勤工作的律师定罪呢?正直是一个人的起码价值,正直也是一个律师的起码素质,但是,真要做一个正直的人看来是很不容易的。它考验着王文正,也考验着所有还在为他人辩护的律师。

夜已经很深了,王文正坐在灯下,他用手指梳理着他的白发,也梳理着他的思路。突然间,40年前的一幕幕赫然展现在他的面前——

1956年,王文正调到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担任副秘书长和第一法律顾问处主任,他坚持原则,仗义执言,可是到了整风反右运动,他受到了严厉的批判,说他严重右倾,积极宣传“无罪推定”和“有利被告”论,并受党内警告处分(后来改为免予处分)1959年,他被调出上海,到江苏、安徽、山东煤炭系统工作。

这一去不是2年,不是12年,而是整整22年。人的一生总共也就三四个22年啊!一直到1981年春,他才回到上海。

也许,越复杂恶劣的环境造就越坚定越有个性的人,而越坚定越有个性的人,往往越容易遭受环境的各种打击——这就是人类的命运了。

 

621,王文正在华东政法学院主持召开了一个举足轻重的会议——陈律师案专题研讨会,专题、专门、专一地关起门来研究陈到底有没有罪。出席研讨会的有律师协会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几名著名的刑法学教授,一审辩护人,还有有名望的大律师像郑传本、李国机等等。会上,18位与会者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正,判决认定的事实经不起推敲,要求二审一定要开庭审理。律师协会指派郑传本和薛进展两位著名律师担任陈案二审的辩护人。

会开完了,王文正心潮难平,连夜他又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写报告。在报告中他表明两个看法:第一,检察院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几个月之后就将陈律师逮捕,这是不正常的。检察院的解释是情况有了新的发展,可他们提供的主要材料都是把陈逮捕后收集到的;第二,律师要认真为被告人辩护,免不了与公诉人唱对台戏,如果落幕后就可以把律师抓起来,谁还敢真刀真枪地辩论呢?如果律师确实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由上级或兄弟检察院来侦查,以防止先入为主和意气用事。

19961125,陈律师伪证案二审终于开庭,应律师协会的要求,法庭同意给100个席位让100名律师旁听。律师们鱼贯而人,但是悄无声息,个个神情严肃,心事重重。

庭审开始了,焦点是陈律师是否教唆黄某为潘某作伪证。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争论异常激烈。控方仍然坚持原来的观点。郑传本律师从检察院提供的全部材料中发现,黄某作伪证的全过程和陈律师无关,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陈律师唆使黄某作伪证的事实完全是编造的。

郑传本律师笔挺地站在法庭上,声音洪亮:审判长、审判员:从本案的全部卷宗,特别是今天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可以清晰地看出有两条明显的证据锁链:一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证明陈与伪证无关;一条是指控与认定的“锁链”,这是一条虚构编造、支离破碎、不堪一击的虚假锁链,其虚构编造的突出点在于:日期和地点上的虚构编造,集中反映在潘某之兄给黄某写《保证书》的问题上。黄某及其妻说是1994514日上午在陈律师临时借用的律师办公室内作伪证笔录的当天写的,而陈说根本没有这回事;潘某之兄说是第二天515黄某专门将潘约出,在外面写的。对此三人说法不一的材料,法院可以不对任何一种采取轻信的态度,但在潘某亲笔书写的原始凭证《保证书》上落款日期写明是“1994515”则是不容忽视的。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515”的日期是潘某故意虚构或者过失笔误的情况下,是绝对不允许采信“14日”而否定"15日”的……

郑传本律师一环扣一环,一链接一链,把事实讲得非常清晰。

律师应该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沈钧儒老先生说过:“为律师者,必须崇尚德义,砥砺廉隅,精研法理,精练实务,而后可以胜任愉快,克尽厥职。”

王文正紧闭的嘴唇有了一丝别人很难察觉到的松弛。

 

二审庭审结束,过了两天中级法院的一位副院长约见王文正会长,仔细听取了他关于陈律师无罪的理由。副院长说,请你放心,审判委员会一定会认真考虑他的意见。

谁能料到,审判委员会开会时又出现了严重分岐。有主持无罪的、也有人仍然认为可对陈判刑。结果,只好请示市高院。

        经过庭审调查,事实已经弄清。陈律师提交的证人证言确有暇疵。所谓1.5万元的赶工费根本不存在。而黄某所以心甘情愿的为潘某分担罪责,原因有二:他是包工头,从潘某那里拿到加工任务,赚了许多钱,有报恩思想;其次是潘某三兄串通的结果。陈律师则毫不知情。据此情况就要给律师定罪,请问,如果公诉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被法院否定,是否要给公诉人定罪?

        高级法院经过反复诉论,认为给陈律师定罪毫无依据。

1998年初,检察院再次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复核,认为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此案撤销。

绝大多数读者看了都感到高兴。撤销就意味着罪名不成立。陈律师的眼角滚出了热泪,他紧紧握住王文正的手,能言善辩的他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三年了,王文正会长为此事整整奔波呼吁了三年!千辛万苦啊,一波三折啊,唇焦舌燥啊!

谈起此案的最后结果您是否满意的问题,王文正说:基本满意吧。有错必纠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嘛!陈的案子,给社会方方面面上了生动的一课,它在我国律师史上会留下令人深省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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