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民委委员、各位律师:
民事法律研究会曾于2008年12月10日举办了一次《婚姻法解释(三)》热点问题研讨会。会后,将意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起草人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起草完毕,全文共20条,内容包括分居期限的认定、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如何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不请求离婚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之间的赔偿、夫妻以一方名义举债是否有义务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意义重大。
兹定于2009年1月22日(周四)下午2点30分在市律师协会35楼举办《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研讨会,主要议程:
1、 由民事法律研究会主任贾明军律师介绍该(草案)立法背景及起草过程、条文形成过程情况;
2、 各位参会律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欢迎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并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拟于会后成立立法建议课题小组,对上海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总结,以书面的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
该学习活动各位民委会委员自愿参加。该研讨计入培训课时,欢迎各位律师参加讨论。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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