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22 >> 2022年第01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冰墩墩的法律保护

2022年第01期    作者:文字整理:许倩    阅读 1,478 次

主持人:沙海涛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 宾:郭国中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马赛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淑娟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沙海涛: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上海律师》2022年第一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沙海涛律师。今天,我们请到了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的三位委员作为嘉宾,他们分别是郭国中、马赛、李淑娟律师。北京2022年冬奥会充分向全球展示了中国力量和中国实力,留下了许多精彩和感动的瞬间。这届冬奥会也诞生了一位超级网红,它就是本届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随着冰墩墩的大热,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频频出现。一边是奥林匹克官方旗舰店里的冰墩墩一墩难求,另一边是各种自制的野生冰墩墩层出不穷,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很多冰墩墩造型的蛋糕、咖啡、汤圆等。这些使用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侵权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我们想听听三位律师的意见。首先请郭律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郭国中: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模范生,其表现绝不亚于奥运赛场上的运动健儿。他们对这届冬奥会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采取了立体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分别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特殊标志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保护。不仅对知识产权确权特别关注,而且对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保护等也做得非常优秀。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首先是著作权。超级明星冰墩墩的卡通形象深入人心,包括冰墩墩、雪容融在内的卡通形象不仅可爱,更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著作权法》当中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所以这些使用行为若未经授权,则会涉嫌侵犯著作权。第二类知识产权是商标权。北京冬奥组委共布局了4187件商标,而且将商标45个大类全部覆盖,从化学原材料到社会服务等领域都做了全方位、全类别的保护注册。包括冰墩墩、雪容融以及冰墩墩的拼音,甚至是冰墩墩卡通图案的三维标志,也都在45个类别里分别进行了注册。以三维标志为例,比较有代表性的三维标志是劳斯莱斯车标,冰墩墩的三维商标就可谓为吉祥物领域中的劳斯莱斯,是顶配版。第三类知识产权是专利。提起专利,我们一般会想到高尖端技术等。实际上,北京冬奥组委也递交了与冰墩墩、雪容融相关的总计14件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包括标贴、标牌、手机用户界面等。第四类知识产权是特殊标志。在202110月发布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标志包括五环图案标志、会歌、会徽、奥林匹克、奥林匹亚等专有名称,12个特殊标志也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保护。结合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感受到北京冬奥组委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系统化、立体化的布局。

沙海涛:通过郭律师的介绍,我们知道北京冬奥组委对包括冰墩墩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采取了全方位的立体保护,这些保护方式既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三驾马车”——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也包括奥林匹克标志特殊保护。接下来,请马律师详细介绍一下奥林匹克标志的著作权保护。

马赛:冰墩墩形象在著作权领域的保护,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可能比较容易理解。首先,冰墩墩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所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一般都把冰墩墩作为美术作品来加以保护。其次,冰墩墩的著作权人是北京冬奥组委。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向全球广发英雄帖,从5800多个设计方案中层层筛选最终确定的吉祥物。冰墩墩的形象是由广州美术学院曹雪教授团队设计的,但冰墩墩的著作权人并不是曹教授的团队,因为冰墩墩有特殊性——它同时是奥林匹克的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在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而2015年成立的北京冬奥组委就是承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组织机构,所以冰墩墩的著作权人是北京冬奥组委。因此,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冰墩墩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主体也是北京冬奥组委。

关于侵权的判定,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是比较清楚的。除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比如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冰墩墩玩具玩偶,或将冰墩墩形象用于服装或包装,制作衍生周边产品、表情包等,都很可能构成侵权。而且,著作权侵权并不以是否用于商业目的为要件,这点和刚才我们说到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方式有所不同。对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12种情况,再加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有网友出于个人喜欢与欣赏的角度,用黏土、毛线做个冰墩墩当小摆设,这样并不会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从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民事法律责任,即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等;三是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今年2月中旬有一则新闻报道,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了一起制售盗版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分析,我认为对冰墩墩的保护途径还是比较清晰的。

沙海涛:谢谢马律师的介绍。接下来,请李律师介绍一下如何从商标的角度保护包括冰墩墩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

李淑娟:关于冰墩墩的商标权保护,前面郭律师和马律师已经说得比较详细。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当我们说到某一种权利时,首先肯定要界定权利人、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如马律师所说,冰墩墩商标权的权利人就是北京冬奥组委。前面郭律师也提到,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商标共计4000多件,其中涉及冰墩墩的商标有200多件,包括如冰墩墩的文字、冰墩墩的立体三维商标及英文,以及其他和冬奥会、冬残奥会相关的商标。冰墩墩200多件商标申请的类别和范围也比较全,45个大类基本上都有所覆盖,对权利的保护很明确。随着冬奥会热度的提升,确实也存在其他第三方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进行商标侵权的一些行为。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若未经冬奥会权利人许可,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和冰墩墩立体或者文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这个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来判定其侵权行为。一旦认定涉嫌商标侵权,就须承担如马律师所说的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于冰墩墩专利权的保护,我接下来从权利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这三个层面进行简单论述。冰墩墩的形象除了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作为吉祥物,它也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登记。本届冬奥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共14件,其中大概有8件与冰墩墩相关,是在2019916日进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冰墩墩的吉祥物、标贴、标牌以及带有软件启动图形的用户手机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依然是北京冬奥组委。若为市场经营的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则违反了《专利法》,《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分别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外,商家利用冬奥会的有关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界定的混淆行为。

沙海涛:谢谢李律师的详细介绍。刚才提到,北京冬奥组委将以冰墩墩形象为基础设计的标签贴牌、手机启动界面等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郭律师,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专利保护,您还有哪些补充?

郭国中:我想就专利保护的一些细节点来谈一谈我的看法,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冰墩墩等相关外观设计专利,其主要设计人是曹雪,曹教授在冰墩墩的设计工作中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专利的发明人总共写了14位,包括曹雪、刘平云、廖相荣等,这是集体创新的智力成果,是集大家之所长——通过多位设计人的共同努力,最终才形成了这么可爱的冰墩墩。第二点,因为冰墩墩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期是2019916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之日起10年;新的《专利法》实施之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已加至15年。这样就会有一个问题——15年之后,冰墩墩的卡通形象是不是可以进入公众领域,大家可以免费使用,而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关于这一点,要结合刚才马律师所讲,冰墩墩的卡通形象不仅仅受《专利法》保护,还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之内,它同时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15年的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它还将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长达50年。第三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这里就不得不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主要适用整体判定原则,也就是整体上相似即构成侵权。我们注意到,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的组成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冰墩墩卡通形象的实物照片,将其修饰之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片;另一类是黑白线条图,也就是设计稿。前面讲到北京冬奥组委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模范生,单从这个细节就可以看出来,他们同时提供了实物图和设计稿,从而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地扩大。这意味着有些我们看到的冰墩墩可能在光泽度和色彩上做了调整,和实物并不那么构成近似,但即便如此也不影响认定侵权成立。除了从附图既提供实物图又提供设计稿之外,北京冬奥组委在其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稿当中也做了非常细致的考虑。以标牌这项专利为例,其用途写的是该产品用于标志物或指示物,用于展示或佩戴。从这一表述来看,它也是尽可能地对冰墩墩的专利适用范围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结合上述三点,从专利的角度,我更希望大家关注专利的确权环节,因为会涉及专利的发明人、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如果在确权环节打好了基础,那么在将来维权的时候,成功几率将会大大提高。所以我要再次为北京冬奥组委点赞。

沙海涛:除了我们刚才讨论过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与其他标志有哪些不同的地方?针对奥林匹克标志,我国法律又提供了哪些特殊保护?请马律师详细讲解一下。

马赛:奥林匹克标志是一种特殊的标志,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所保护的法益有些许不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2018年进行了修订。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吉祥物,因此,冰墩墩作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对于奥运会吉祥物其实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比如国际奥组委规定吉祥物不能有性别差异,所以我们看到的吉祥物基本上都不说话;北京冬奥组委与动画电影《我们的冬奥》制片方签订的协议条款里也有一条约定: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时不能说话且应当性别中立。这里还有一个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的概念——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是什么关系?根据《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奥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体育组织;而北京冬奥组委是承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组织机构,是独立事业法人,两者是不同的。我们熟知的一些奥林匹克标志,比如五环,是国际奥委会的标志,它的专用权属于国际奥委会,那么中国奥委会对于五环这样的奥林匹克标志享有怎样的权利呢?中国奥委会作为非盈利的体育组织,依据非盈利原则,享有在中国举办的和奥运会有关的活动当中使用这些名称、标志,包括徽记、格言、会歌的权利。并且,中国奥委会还具有一项义务和责任,即在中国领土上保护这些奥林匹克的名称、标志、徽记等不受非法使用,这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里的规定。2001年,中国奥委会在北京起诉了一家食品公司,该公司在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五环标志。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为中国奥委会有义务在中国保护这些奥林匹克的标志、名称不受非法使用,所以享有诉权,可以直接起诉。最后法院支持了中国奥委会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这一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里有对应的案由,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下面有一个子目,叫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只不过律师同行很少会专门接触到这类案件。

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来看,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强调的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和前面讲的《著作权法》的保护是不一样的。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包括哪些?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有比较明确的列举性规定。虽然为商业目的使用必须经得许可,但北京冬奥组委欢迎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非商业使用。这种使用的路径可以根据北京冬奥组委官方发布的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的规则来进行申请,申请的主体主要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非营利的法人或者组织。因为对于奥林匹克标志,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其也必然承载着文化输出的要求,需要对外进行传播,这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特殊性。

沙海涛:马律师刚才提到了奥林匹克标志的非商业使用,这为很多企业和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途径。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和使用许可,三位嘉宾有没有其他建议?

郭国中:我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再谈一谈我的想法。因为在这次对冰墩墩知识产权的保护行动中,有一支力量同样有非常优异的表现,要予以点赞,那就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上海为例,普陀区和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发现冰墩墩侵权商品的第一时间就采取了行动,侵权商品包括冰墩墩造型的拉花咖啡和蛋糕。不过,虽然这些店主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涉嫌侵权,但其初衷都是为了表达对冬奥会的支持以及对冰墩墩的喜爱,所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了指导性的、更加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责令当事人自行取消订单交易,并且通知电商平台对涉案的侵权商品进行下架处理,而不是直接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对文体用品、服装鞋帽、冰墩墩装备用品、纪念品等厂家、商家进行了提前告知,做了很多普法工作。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统筹指导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了提前预警,并且在具体的保护工作中也做到了排查不留死角,为冬奥会的成功举办保驾护航,向世界展现了非常优秀的中国形象——我们不仅有驰骋奥运赛场的实力,还有很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执法水平。 

沙海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双轨制,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供权利人选择。行政保护途径有时确实具有更高效、更人性化的特点,我们也非常感谢这些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付出努力的行政执法人员。李律师、马律师两位还有没有其他补充?

李淑娟:我觉得本届冬奥会在版权保护方面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地方。体育赛事直播越来越成为体育文化产业的一个利益增长点,除了对前述各项权利的立体保护之外,本届冬奥会还加大了对奥运赛事转播权的保护。12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版权保护集中行动版权守护计划。由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组成的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针对涉冬奥音视频传播发散快、分享频率高的特点,专门建立了冬奥赛时反盗版工作专班和反盗版快速反应处置机制,采取7×24小时工作机制。截至2120时,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新浪微博、B站、抖音、百度等27个主要视频、社交、直播及搜索引擎平台,共接到各类权利人通知后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32376个,并按照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的要求,通过自查主动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227452个,处置传播涉冬奥侵权内容的账号3363个。由此,足以看出本届冬奥会在版权保护方面,尤其是对涉冬奥音视频的保护做得很到位。另外,各平台对本次行动的积极支持也非常值得肯定。我觉得这些举措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也促进了奥林匹克精神和文化的传播和推广。

马赛:本届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包括冰墩墩、雪容融这些吉祥物的火爆,给很多人包括法律从业人员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的认识。比如,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先由其权利人提交给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再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公告。20201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其中列举了7件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组委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这些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之前我们可能不太会注意此类规则,但现在随着冰墩墩的走红,这些知识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还有刚才李律师讲到的和视频相关的内容,确实如此,本届冬奥会在版权保护方面有很多和视频网站密切相关的行动。有不少视频网站、平台都存在搬运赛事片段的情况,累计侵权量非常大。所以为了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版权,国家对于这些侵权行为的态度是零容忍。另外还有冬奥特许商品,如冬奥会吉祥物周边等,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一类物质载体,也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北京作为冬奥会的承办者,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等,对这些冬奥特许商品实施保护,保护的方式很广泛。

沙海涛:的确,中国之所以能够交出一份完美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答卷,除了主办方、行政执法机构外,广大的商业平台也付出了努力,我们感谢各方的付出。北京2022年冬奥会虽然已经闭幕,但是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的商业运营还在继续。我们在此也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如果需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包括冰墩墩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需要及时向权利人申请许可,以免踩雷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再次感谢三位嘉宾参加本期法律咖吧。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2022321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