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草案)》:对“被精神病”说“不”
日期:2012-03-22
作者:卢意光
2011年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精神卫生领域进行立法。精神卫生立法牵涉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草案首先应当就是一部权利保障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医治的权利;其二,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碍患者伤害与侵犯的权利;其三,保障正常人免于“被精神病”的权利。
该草案在立法宗旨、保护对象、诊断治疗、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规定,如果实施则意味着权力在精神卫生领域得到一些理性制衡与规范,而公民在精神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权利却得到大幅增加。草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意识归位,很重要的原因是许多地方出现的“被精神病”案例所引起的关注。“被精神病”对受害者来说,是对公民表达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的粗暴践踏,而且一旦戴上“精神病患者”的帽子,“被精神病”者的维权之路将非常漫长。
近年来,将正常人误送、强送、误收、误治,而变成“精神病”的案例层出不穷且每每皆轻而易举,常常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强治误治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把人们搞得惶恐不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于送诊,草案规定除了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当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对于非自愿诊断,草案规定,如果患者已经发生了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必须经过承担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如果患者已经发生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于复诊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自主委托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应当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草案对于目前“被精神病”的争议,还应对目前司法鉴定程序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作为维护公众权利的中介机构,有权在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要求法医精神病鉴定和复议申请,以防止正常人在不正常情况下,被强制鉴定为精神病或被化名鉴定。
草案的核心是“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确定了精神障碍诊断两种复诊、两次鉴定的制度。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做出。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可以进行复诊。患者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重新鉴定。
对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与初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重新鉴定的意见为准。如果重新鉴定的机构与初次完全一样,鉴定结论就很难有公信力,应当建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参加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员或鉴定机构不应当再参与到重新鉴定。
草案中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那么,非自愿住院的裁量权由谁掌握?从草案规定看,决定权还是在医学人士手中,但非自愿住院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它可以说决定了一个人的未来,它可以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并迫使其接受医疗。因此,对是否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判断,事实上涵盖了医学、伦理和法律判断。显然,医学人士不可能同时承担医疗和司法判断的双重责任。而且,在以往的“被精神病”个案中,无一不具有医生的诊断及鉴定支持。所以,就这一条规定来说,制定相关程序和制约机制非常重要。 ●
(作者单位: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