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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与经费

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会费交纳规则
日期:2023-09-21    阅读:37,026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会费交纳规则

(2012年3月24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邀会员会费交纳,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特邀会员,是指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参加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的会费交纳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会费交纳义务)

团体会员由该机构交纳会费,个人会员由该个人交纳会费。

第五条 (交费时间)

会费按年度计算,统一在协会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交纳。

每一个年度的会费交纳,应当在当年的会员年度审核结束之前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交纳时间办理交纳会费手续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以外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纳会费的手续。

第六条 (会费额度)

特邀会员年度会费交纳额度按照下列标准:

(一)团体会员年费为人民币五千元;

(二)个人会员年费为人民币一千二百元。

第七条 (会费折算)

每个交费年度中期入会的,应交会费金额按季度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按入会时所在季度起至交纳年度结束之季度的季度数,乘以应交全年会费额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

第八条 (会费调整与减免)

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会费的交纳标准,会长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会费的减免。

第九条 (会费误交处理)

特邀会员交纳会费额度不符合本规则额度和会费调整减免等规定的,依据本规则规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会费少交的,补交应交纳部分会费;

(二)会费多交的,退回多交部分会费。

第十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2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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