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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有关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18    阅读:31,955次

发布时间: 2017-04-14

沪人社专〔2017〕109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本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的规定,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关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本市工程系列初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具体规定如下:
 (一)理工类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技术员职务;聘任技术员四年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理工类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在职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其他初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参照上述办法开展相应的聘任工作。
  三、有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对艺术、播音、新闻、群众文化等中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各区应加强统筹,探索通过建立联合评审组等方式,为区属用人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提供评价指导。
  对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其他中级职称实行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开展相应的聘任工作。
  四、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见附件)。该表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证明,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该表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均应重新填写。对已使用旧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待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再使用新表。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表格下载路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2017年版)。

 

备注(以下条件仅适用于中级职称(三级律师)聘任,取得律师执业证视同于初级职称(四级律师),不在本表填写范畴。)

一、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律师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无违纪行为。
  (二)在本市正常执业、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1年以上)的专职律师。  

二、申请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博士学位(全日制),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填表注意点:

(一)聘任依据”栏勾选“只聘不评”。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级别)”栏填写“中级职称(三级律师)”。

(三)表格律师事务所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章、加盖事务所公章。

(四)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单位档案,一份交本人保管)。表格A4设置,存档可按档案管理要求剪裁。

(五)除必填项外,其他项选填或不填。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作单位: (必填)

姓  名

(必填)

性 别

(必填)

出生年月

(必填)

参加工作年月

(必填)

身份证号

(必填)

居住证号

(非本市户籍)

(必填)

学  历

全日制

(必填)

毕业学校及 专 业

(必填)

毕 业

时 间

(必填)

在 职

(选填)

毕业学校及 专 业

(选填)

毕 业

时 间

(选填)

学  位

(必填)

取 得

时 间

(必填)

聘任依据

□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含文件规定可聘任职务的职业资格等)后聘任

  只聘不评

□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后直接聘任

□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名称

(不填)

资格等级

□  高级

□  中级(不填)

□  初级

取得资格

方   式

□  评定取得(不填)

□  考试取得

评   委   会   名   称

或考试证书颁发机构

(不填)

证书取得时间

(不填)

证书编号

(不填)

工作部门

(必填)

行政职务

(选填)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名 称 (级 别)

律师中级职称(三级律师)

首次聘任

时  间

(必填) 年    

聘 任 期 限

  (必填)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行政负责人

(签章)

(必填)      

单    位

(盖 章)

(必填)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2017年版)


     

 (本页无须存档)

 

1.本表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

2.本表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并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单位档案,一份交本人保管)。本表为A4设置,存档可按档案管理要求剪裁。

4.对实行直接聘任(只聘不评)的系列(专业),首次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附相应的学术、技术评价材料。

5.如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级别、聘任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动,需重新填写本表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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