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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2015年第06期    作者:计时俊 傅 平 苗金萍 麻国安    阅读 9,740 次

本期主持:  计时俊 上海市律协宣传委副主任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宾:      平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苗金萍 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麻国安 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字整理:  傅正杰

计时俊:在目前我们的中小学校园里面,打架斗殴欺辱学生等校园暴力犯罪有蔓延发展的趋势,而被欺凌的学生有的是以暴制暴,发生血腥事件;有的是忍气吞声,学习情绪一落千丈甚至辍学。“去学校上学”成为某些受害学生挥之不去的阴影,校园暴力已经成为校园中一颗亟待治理的“毒瘤”。这样的现象显然是违背我们的教育宗旨的。今天我们召集各位研究青少年犯罪的专家,就是希望从律师的角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对于校园暴力现象的分析,挖掘它的根源,提出我们的建议和对策。傅律师,我们想先听听您的意见。

    平:我们也是从这个阶段过来的,应该说在十五六岁这个时间是一个成长发育和快速变化的一个过程,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有一个这样的过程。这个时候对于孩子来说难免好奇心,争强好斗的特征就会表现得突出一点。以前应该说也有校园暴力,但是之前传统媒体并不注意得到,所以这样的事情曝光出来的不多,大家感觉上这方面的情况少。现在媒体发达了,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也越来越普遍,校园暴力事件一出来,不管是社会媒体还是自媒体,马上就报道,大家也都知道了,所以感觉校园暴力事件增多了。在这个特殊的年龄阶段,青少年本身就有这么一个特性在里面。我们小时候也是喜欢一群人出去打台球或打游戏等,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跟社会上的人有接触,你把握的好,可能影响就小甚至没有影响,但是把握不好就会滋染上社会的不良风气。所以从数量上为什么现在多呢?辩证地来看可能是因为媒体曝光多了。应该说青少年这个时间段发生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是正常的,但却是让人遗憾的。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学习上,但是因为受到这些不良影响,不但侵扰到受害者,而且自己的成长也受到了影响。这个根源我觉得和生理特点有关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跟我们目前父母对独生子女的管教也有很大的关系。我也是做父亲的,从我对子女的感受,包括看其他父母对孩子的感受,总体上来说是宽容大于威严。以前小孩子对父母有一种敬畏感在里面,现在我们则说父母和孩子要讲求平等,同时因为孩子少,确实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关爱,所以很多方面没有那么严格。对于父母和孩子来说就没有一种很强烈的敬畏感。

计时俊:您认为目前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存在表象的增多,一则是因为自媒体等传播途径的便利导致以前未曝光的现象现在被揭露了,二则是因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本身年轻个性的张扬所致,三则是因为在我们的家庭教育当中,孩子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导致孩子们娇生惯养,没有经受过挫折教育。那么你有没有觉得现在的孩子和我们那个时候相比,性格更加的自私和狭隘。

    平:更多的是感到过去那种父母和学校的权威感在孩子中间不多了,父母也觉得孩子现在很难管,因为这是对孩子从小时候起就比较宽容、比较纵容导致的。这个也是独生子女或这个年代出生的孩子的一个共性,因为他们不需要去考虑别人的感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孩子对家长的权威感不足,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会产生一些障碍。同时,孩子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会形成一种狭隘自私的心理,发生冲突的时候不能友善地处理问题。

计时俊:麻律师,您自己也是老师,那么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您认为目前校园暴力事件越演越烈的情况跟学校有什么关系?

麻国安:从青少年的犯罪逻辑分析是这样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一下我们会讨论犯罪现象的特征,然后再讨论犯罪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个人感觉犯罪原因可能跟目前的影视暴力有关。小孩子会模仿,他们不可能无意识地就会产生一种暴力,所以我个人认为和目前播放的一些影视剧的暴力倾向有关。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对我们目前的影视进行分级,哪些是未成年人可以看的,哪些是他们不能看的,这个很重要。曾报道过有个小孩子电视剧看多了,就拿来一把伞模仿剧中人从自己家的阳台往下跳,把它当成降落伞,所以说暴力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模仿。另外一个原因我个人认为可能跟目前四个大人带一个小孩的现状是有一定的关系的。孩子从小没有养成一种忍让谦让的意识,唯我独尊,目的和要求达不到的话就会用采用暴力手段来加以解决。我个人觉得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就是青少年阶段正处在一个发育期、叛逆期,相当于处在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当中。有研究暴力犯罪的数据表明,过了这样一个时期之后,这种现象自然地就下降了,这个模型叫犯罪曲线。

计时俊:我记得我们小时候要碰到同学打架或者被同学欺负了,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告诉老师。现在的孩子为什么都不去告诉老师呢?

苗金萍:我认为这与中小学学校的教育有关。现在学校及老师主要追求升学率和合格率,注重教学,但对德育方面不重视。如有些同学打架,打架者自己一般不会主动告诉老师,这符合常理,但是旁观的知情者也不会去告诉老师,我认为这就与道德教育缺失有关系。学生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于被打的学生,不愿意告诉老师,可能他们认为老师主要抓教学,告诉老师可能不会管,即使皮不疼、肉不痒地批评打人者,也无济于事,甚至可能会遭到更严重的打击报复。我认为这就是被打学生不愿意告诉老师的原因。

    平:学校可能抓手也比较少,只能教育一下。但是你说教育能有多大的威慑作用,能达到一个制止的效果,这个也很难讲。更多的时候都是推向了家长。

计时俊:我记得我上初中的时候,在篮球场上跟高中同学发生了争执,他推了我一把,撞在了篮球架上,然后我就到校长室去投诉了。查清了事实经过后这个高中同学受到记大过的处分,认为他欺负小同学。而我们现在对于这种打架,学校里很少有处分的情况。

苗金萍:有些学校可能就没有处分规定。即使有处分规定,也可能形同虚设,没有严格执行。因为,现在的小孩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娇生惯养、唯我独尊、承受能力极差,不要说学校对学生处分了,就是老师对学生所犯错误提出批评,学生都不能接受,甚至有些学生以自杀方式对抗老师的批评指正,这类现象屡有报道。还有,与家庭教育及家长观念有关系,有些家长过于宽容、放纵或包庇孩子的不良行为,其孩子遭到老师的批评后,家长会找老师理论。如果老师批评孩子严厉或存在批评方式略有不妥之处,老师甚至还会遭到家长的殴打,这种案例也屡有报道。我们小时候读书时,哪有这类现象发生。即便被老师冤枉批评了,家长也会教育孩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家长绝对不会去找老师去理论,更谈不上会殴打老师。现在由于个别学生及家长的极端行为,搞的老师不敢批评学生,搞的学校不敢对学生进行处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教育也有难言之隐。为此,我认为,解决校园暴力现象,单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学校还要靠社会的力量。学校一定要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有问题的学生该处分的一定要处分,必要的惩戒一定要有,但是,千万不能开除中小学生,因为他们毕竟是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要给他们改正的机会,至少要保证他们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业。

    平:学校的处分是尽可能的不要给学生造成什么影响,所以现在处分好像不是很多。之前发生过老师批评学生后学生跳楼的事,这些情况也导致学校和老师有压力,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慎之又慎,应该可以做的事情没去做。另外一个层面,可能你去告诉学校,也起不到什么太多的保护作用,反而是加倍遭到报复。有的人可能会想,我去告诉老师寻求帮助也没用,反而会受到更强烈的皮肉之苦,所以选择了沉默和隐忍。

计时俊: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学校的不敢作为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

苗金萍:我认为校园暴力的发生,归结有四个原因:首先是学校教育的原因。因为青少年主要还是在学校读书,一天大部分时间还是在学校度过的。现在学校的教育不像我们小时候,那时的学校教育首先重视的是德育教育,然后是智育教育。德、智、体全面发展,很明显德在前。而现在学校重视智育,追求升学率,轻视德育;二是社会的原因。社会上暴力影视片过多过烂,学校周边存在游戏房等不利环境。我是非常反对给中小学生看暴力影片,玩打打杀杀的暴力游戏。青少年本来辨别能力不强,而模仿能力又特别强,容易发生由于学生模仿而发生的暴力行为。还有,有些媒体在报道校园暴力事件时,应避免使用负面效应的用语。因为有些青少年对负面报道接受很快;三是家庭的原因。如由于父母离异,孩子缺失家庭关爱、教育,有自卑感,或有家暴的家庭,容易使小孩产生暴力倾向;四是小孩自身的原因。青少年自身的生理特点、心理特征,决定其情绪容易激动,尤其是初中生,正好处于叛逆阶段,情绪难以控制时,容易采取暴力行为。为此,我认为要预防校园暴力现象,学校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德育、法制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关注孩子的行为动向,应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对学生的管教;还要依靠社会力量。

计时俊:如果这是发生在我们成人之间,一群人把另外一个人的衣服给剥光了示众,或者是对其进行殴打,实施该行为的成年人可能会构成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但是校园暴力的肇事者是孩子,因为他们还达不到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或者是介于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但没有犯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没有受到处罚。各位看这样一种不处罚的行为,对加害人和受害人会有怎样的一种危害性。

苗金萍:小孩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肯定是不应该受处罚的。我认为小孩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若其行为性质不严重,也应尽可能采取教育挽救的方法,不给于刑事处罚,毕竟是未成年人。但是,学校应当给于其一个必要的行政处分,比如说训诫、传唤家长、记过等,要让学生知道他们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规定,通过处分的方式,达到使孩子知错改错的目的。

计时俊:现在的舆论就认为,是不是应该降低这个犯罪的年龄。降到10岁或者12岁,像美国一样,有些10岁、11岁的孩子就可以判刑。麻老师,您怎么看?是不是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

麻国安:我的观点恰恰相反。犯罪年龄应该提高,提高到15周岁。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个链条,不要光想到前面没想到后面。从小学到初中,应该是在15周岁完成义务教育的阶段。但是一旦降下来的话,可能小孩子的义务教育就完成不了,甚至影响到整个民族。尤其是到了14周岁就可以判刑,那时候老师就可能放纵不管了。所以我个人认为不仅不能降下来,而且要升到15周岁或者16周岁,至少要让他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青少年犯罪这个时间段基本上是初一到初三,如果小孩子能升到高中,他就会正常的社会化。当然这也提醒家长在这段时间尤其要多关爱一下孩子,但不能溺爱。当然我觉得是不是要以年龄段进行区分,比如说14周岁、15周岁。但我个人认为最低的犯罪年龄反而是要提高。

计时俊:也就是说您认为不仅不能降低接受刑事处罚的年龄,而且还应该增加到从15周岁开始,刑法也不应该再增加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罪名。

麻国安:对,不能再增加罪名了。大家一定要注意,我们不是说把这些人判刑就万事大吉了,服刑之后他们还是要回归到社会上的。为什么提出刑事一体化,这是从前端到中端到后端系统性的考虑,不是严打。判了之后怎么办呢,因为这些人不是死刑,不能够剥夺其生命,而且最后还是要将他们改造成正常的社会公民。所以不要光想着前端,把犯罪年龄降低。特别暴力犯罪的,年龄降低一点,那是可以的。但是最基本的年龄线我觉得至少是维持现状,如有可能还要延长一点。这个我在许多会议上也提出过,许多专家也认可。

苗金萍:我认为像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的恶性犯罪,应当降低犯罪年龄,使其入罪。有的中学生学了一点法律,知道14岁以下的人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故其胆大妄为,在14岁之前实施暴力恶性行为。有些不懂法的14岁以上未成年人犯了罪,懂得此规定后,竟然后悔自己不是在14岁之前实施了犯罪。我接触的未成年人犯罪多一点。有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就讲,自己要是在14岁以前犯罪就好了,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了。为此,我认为,对于极端严重的犯罪,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大多是初中学生,该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10岁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责任年龄可降低到10岁,以增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但是,对于10岁以上的正在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在适用刑罚上给予特殊处理,如不判实刑,适用缓刑等,让其接受家长监督、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秘密监督,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切实改造好的孩子,学习成绩又优秀的,允许其考大学。

    平:关键是这个年龄线当时为什么定在14岁肯定是有道理的。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年轻人的生理特点,到14岁时应该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了,可能是这么来判断的。但是我想上世纪七十年代心智成熟的的年龄跟现在的心智成熟年龄肯定是有差异的。说实话,现在的孩子,五年级的都已经是半大人了。我是这么认为的,可以考虑降到12岁。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定性与怎么处理是可以分开的。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发生了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因为你是孩子,可以通过管教或者社区矫正的方式来改造他们,但一定要让他们知道做了这件事情是有后果的,而不能仅仅因为是孩子而免受处罚。

计时俊:现在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都是封存的。但你如果用社会矫正的方式,等于是告诉所有的人说他(她)犯过罪。

    平:这个里面主要是一个怎么配套的问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不满14周岁的孩子可以免于处罚或者可以予以训诫。我的意思是关键怎么来匹配这样的一个制度,怎么来以一个有效的惩戒措施来完成相应的工作。比如说社区矫正,不一定叫这个名字,但你要让他们知道犯错了,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去服务社区、服务社会,而不能因为他们是孩子就可以无限的纵容或者溺爱,这样可能会导致他们犯更严重的错误。刚才麻老师说让他们接受处罚学习就没办法完成了,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是不矛盾的,就是在监狱里面也可以安排他们学习。另外一个就是工读学校,我现在不了解工读学校的一些具体情况,但是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来说实际上是有这个设置的。

计时俊:现在的问题是送工读学校是要求家长、学生、老师一起同意才行,现在没有家长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工读学校,除非其对自己的孩子是真的失望了。而且小孩子自己本人肯定是不愿意的,所以现在的工读学校生源很困难。

苗金萍:我觉得送工读学校也不是个办法。我认为未成年人犯了罪以后确实应该让其知道承担责任,给你从轻处罚是因为你年龄小。我认为还是应当让他们在原来的学校继续学习,这样学校和家长的责任稍微大一点了。就像社区矫正一样,每个月都要有一个思想汇报,或者学校安排一位辅导员来负责此事,我认为这是有必要的。但这种事情不宜对外扩散,让他们正常上学,孩子的学习还是非常重要的。尽管犯了法,九年义务教育还是要完成的。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要进行思想汇报,而且家长要密切关注自己的孩子了。有一些家长太放任自己的孩子,对其不管不问,我就觉得这些家长太不负责任了。我认为有学校、家庭、社会都有各自的责任,不能单靠老师,也不能单靠学校。

计时俊:从刚才的讨论来说,麻老师认为应该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提高到15周岁,在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后。

麻国安:我很坚决,就是要到15周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能用苗律师认为的限制行为能力这条年龄线,用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这个标准我觉得不科学。

计时俊:但是傅律师的意思是这样的,定性和处理要分开来讲。性质还是要定的,处理可以减轻。

    平:我觉得我们对于青少年犯罪或者违反治安处罚或者有不良行为,关键是怎样设置一个既能对他们产生惩戒的效果同时又有利于教育他们的这样一种手段。不能用成人的方式去处理他们,这个里面应该有一定的差异。

计时俊:这就涉及到下一个主题,关于校园暴力以及未成年人暴力如何预防,如何尽早的警戒,在他们有暴力倾向的时候就灭掉这样的苗头。

麻国安:我们一定要提两个概念:一个是预防,一个是干预。预防是防不胜防的,总有疏漏。碰到这种情况就要干预,叫Intervene。我来提一些提议。第一个要分析一下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有时间地点,校园暴力基本上是发生在校园周边,时间基本上是在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我个人的建议就是第一要加强学校周边的警力巡逻,加强对学校周边两百米的巡逻;第二学校要延长放学时间,和下班时间衔接,不要把学生太多的时间留给社会。我现在还负责教育部中小学思修课程,中小学法治教育指导纲要正在修订,法治教育要进课堂、进课本,进入中考。现在教育部跟司法部在协调,教育部不愿意把太多的法治课程纳入到正规的教学体系中,司法部则希望法治宣传从娃娃抓起。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动向,中小学法治教育指导纲要正在修订,法治教育要进课本、进学校。这样我觉得还是有好处的,尽管可能会出现负面的效应,就是学生知道14周岁以下杀人放火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都是有两面性的,我不能为了一方面而不顾另一方面。我总结一下我说的三个建议:第一,加强学校周边两百米巡逻,第二延长放学时间,第三法治教育进课堂、进课本、进课时。

计时俊:对于已经有一些暴力苗头的这些事情,比如说老师已经发现学生之间有矛盾可能会导致暴力相向,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认为学校应该怎么做呢?

苗金萍:我认为学校首先一定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家长和学校要有联动和沟通。家长首先要管好自己的孩子,受害方的家长就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在上下学的时候接送孩子,尽量缩短孩子上下学路上的时间和空间,如公交站点最好离学校近点,与学校有个对接。真要有这种暴力苗头时,学校和家长要联合起来给予预防。现在有些老师只关注教学,不和家长联系。现在家长工作也忙,学生学习也紧张,导致不少家长不了解自己孩子在学校的真正表现。

    平:我插一句。另外一个原因是现在的工作节奏加快了,不能像以前有更多的时间跟孩子进行沟通或者教育孩子。另外一个是离婚率高,单亲孩子增加了。

苗金萍:如果把暴力原因分析透了,就可以想出对策加以预防。

计时俊:我在这之前也查了一些资料,就是各个国家对于校园欺凌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看看能不能作为他山之石来借鉴一下。挪威是采用全校范围的干预措施,如制定课堂规则,对学生行为进行限制,与学生开展有关同辈关系与行为的班会活动,为欺凌者、受害者及其家长提供心理咨询等。澳大利亚成立了政府支持的组织和网站,叫做“反欺凌网络组织”和“澳大利亚无欺凌计划”,帮助学校了解欺凌现象,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增进师生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解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以色列通过调查发现,欺凌现象发生最多的是在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里,或教师监控不力的时间段。很多学校采取的办法很简单,如增加警力,保证照明,让父母接送孩子,休息时间在走廊上安排更多教师等。在美国,校园欺凌在初中(6年级至8年级)阶段最严重,高中时逐渐减少。每年开学时,会培训教师如何处理欺凌事件,发给指导材料。对学生也会有预防性的教育,告知他们学校的有关规章。日本则允许学校对那些给同学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学生停课,并为此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指导原则和程序。韩国是向一些中小学生提供免费“警卫服务”,让其免受校园暴力。但一些家长和教师则对此表示担心,认为“警卫服务”会令受害学生变得孤立。针对这种担心,韩国教育部表示:警卫人员将向求助学生提供暗中保护。你们看这些国家的做法对于我们中国来说有哪些是值得借鉴的?

麻国安:相对来说学校暴力发生在初中阶段,而我们国家许多学校小学和初中是分开的,因此要把警力布置在初中。就像幼儿园,曾经发生过有人劫持幼儿园孩子,突然警方就加强警力了。所以,我觉得在放学的时候是不是要在校园周边临时布置一些警力,当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我很想提出来一个措施,要精准干预。一般来说初中生其父母就不接送了,这就要考虑到在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有公交站点,确保无缝的衔接,放学的时候要把学校所有的灯光都打开。要集全社会之力,专家、警察、学校、公交、政府有各自的职责。

计时俊:刚才讲到法治教育的问题,美国就做预防性的教育。告诉学生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违反之后要受到的惩罚。预防性教育就是要告诉学生如果触犯了底线,就会受到惩罚,当他们害怕惩罚的时候就不会做这样的事情。

麻国安:我们在学校可以贴上这样的标语:“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我是在一个施工工地上看到的这句话,我觉得这个到处都是可以用的。“校园暴力、人人有责”,这个就没什么意义了。我觉得这还是一个教育问题,从学校的角度,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所以在校园周边贴这些标语加强宣传,加强警戒。

    平:除了法律规定,还有个实际操作的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并没有说把父母的同意作为申请的唯一条件。原学校不敢提出申请,为什么不敢申请,这个要去考虑。工读学校本身的问题可以加强管理,这个制度设计没有错,是我们在管理上面出了问题。我们要发挥工读学校的作用,而不是让孩子觉得这是个可怕的地方。刚才说的美国,他们都是从办法上去解决问题。但我相信美国也同样有这样一个类似管教的地方对那些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惩戒,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发挥工读学校的作用。

计时俊:我们今天进行了一些很有针对性的探讨。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成因已及预防和干涉大家各抒己见,都提出了一些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在目前这个阶段,也只能做到这一步。因为防治和惩罚校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我们提出意见,让更多的社会部门能够注意到这一点,才能做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实施方案。像刚才讲到的校园警卫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法治进校园可能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的配合,还有一些关于校园暴力的联席会议需要各个学校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另外关于延长放学时间的安排,这就需要有关社会组织来加以解决了。最后,作为上海市律协,我们律师能帮孩子们做些什么?请每位律师说一段话表达自己的一些建议。

  平:我觉得我们可以通过律师的身份参与到法律服务当中,用我们的一些案例和司法资源,提供给孩子们一个参观教育的机会。另外,我们研究会能不能就工读学校的现状做一个调研。既然法律规定已经有了,就应当在实际操作中让它有效地运转起来,如果认为是法律设计的这个制度出了问题,要么就应当考虑去修改法律,要么就应完善法律的实际应用。我们可以去参观工读学校,进行座谈,也可以和校方了解一下对于工读学校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是法律工作者,不可能回避现有法律规定的制度措施。这是我的两点意见。

苗金萍:预防青少年犯罪,从学校的角度讲,应当重视对学生的德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但是应当注意,中小学校不能对严重不良少年以开除的方式进行处理

计时俊:应该允许在学校做出处罚之前进行听证,让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自己来申辩。如果能够这样做的话,我们把规则定好,让孩子更加会有一种实践的感觉,即便是受到惩罚,他们也知道自己是通过这样一个合理的程序受到的处理。

苗金萍:给学生处分之后还有一个后续的观察期。如果表现好了,取消这个处分,这样对孩子也是一个激励。律师可以参与、协助学校制定这些规章制度。

麻国安: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有各条线负责,如教委、儿童妇女方面的条线,唯一一个不占政府编制的是我们上海市律协,比较超脱一点。所以我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不仅是上海,可以扩大到长三角,由我们牵头,每年召开一次未成年儿童保护大会,通过报告的形式和媒体联系加以宣传。我建议,市律协和上海电视台搞一次儿童保护论坛,最好有媒体的介入,进行网络直播。一年开一次,可以大家轮流举办,结合儿童福利、校园暴力等不同的主题。

计时俊:今天三位嘉宾对于校园暴力的处罚和青少年犯罪预防聊了很多,非常感谢你们今天来参与我们的“法律咖吧”。●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为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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