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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有大视野

日期:2011-07-01     作者:丁晓文

       在一次工作晚餐上,我提起最近看的一本很有意思的书,内容是“邱会作和儿子谈文化大革命”,坐在我边上的一位三十多岁的官员问我“邱会作是谁?”我反问他“黄、吴、叶、李、邱知道吗?”回答是不知道,同样表示不知道的还有我同桌的几位青年律师。我感到很吃惊,在我眼里他们都是很优秀的年轻人,但是离开他们的本职专业,他们一些基本的历史知识却很差,这名共和国重大审判活动中著名的“被告人”及其置身的重大历史事件,竟然未能引起青年律师的关注,令我很感慨。我总觉得一个律师,如果是仅懂一点专业法律条文,知识面太窄,看问题就不容易深刻,也就不会有人们常说的大气。《上海律师》约我谈些执业感悟,我就结合我的执业经历谈谈律师的执业视野吧。

专业服务沾了非专业的光

1986年2月,我参加了上海市自行组织的唯一一次律师资格考试并获通过(1988年我又参加全国考试也获通过),记得当年大概有108个幸运儿,如朱树英律师当年就和我是“同科进士”,由于我不满足仅做一名兼职律师,两年后我就向单位提出辞职,到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但单位却告知,如果我一意孤行将对我除名,幸好事务所主任张国飞律师是我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谈判,单位人事科告诉我,虽不允许我“辞职”,但给我一条“生路”,由单位对我进行“辞退”。同时非常滑稽地是告诉我,辞退决定书具体文字由我撰写。现在的人可能根本搞不懂为什么还要做这一番文字游戏?因为那个时代个人是不能随便炒单位鱿鱼的,这就是当年我们那一代人的择业环境。既然单位已给了我“自由身”,我对当年的企业领导就一点儿也没有怨言了。我感到我作为一个老三届的个体已是非常幸运了,我最终选择了我非常喜爱的律师工作,这个职业使我过去近四十年的人生经历变得更加有意义,没有浪费。我的一些生活经验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当事人,更好地理解生活中的许多矛盾,使我能有一种境界去办理那些普通的民刑案子。记忆中我当时办案充满了激情,因此我也写了一些文章。最难忘的是1990年10月,我在《解放日报》的“人民广场”版面开了《律师手记》专栏,记得“人民广场”两年多里登载的六十多篇《律师手记》中一半都是我撰写的,后来我和责任编辑徐蓓也成了朋友,她对我说:“你的文章多了一些法律之外的人文关怀,有较强的可读性”。

社会活动使你站得高看得远

我注意到许多大师级的专家除了知识面比较宽广外,还都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很关注政治和民生。我在一些会议上听到他们那些很有创意的意见时,每每能深切体会到这一点。因此,我觉得律师的专业领军人物同样也应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要关心政治、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以此来开阔视野,提高境界,这样的律师发表的专业意见就会有高度,就会有独到之处,因此我很反对一些年轻律师只关注一些专业法律问题,不愿意分神关注社会问题,这样的律师可以成为专业律师,但难以成为领军人物。
我在执业中很珍惜一些能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如区人大代表的经历,让我更了解社情民意,发表意见时就会有更准确的立意。2004年我还被邀请作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首届市长提高班的授课嘉宾,这些经历极大地开拓了我处理专业法律课题的视野,比如市长提高班给我的授课课题为“城市规划建设中市民权益的保护”,我在和市长们讲课互动中,进一步理解了这些父母官们的苦衷,了解到现阶段城市建设中许许多多的现实问题,对一些专业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那个时期我借助备课写了一些文章,其中一篇题目为“寻求定位点”,副题是“试论城市规划建设中市民知情权的保护”的文章登在了《法治研究》杂志上。
事实上,律师都有一些社会活动的机会,通过这些活动能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发表专业意见时,社会效果就比较好,在业内也容易得到认可,为此我连续两届担任了律协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坦白地说,从事社会活动必然会与具体法律服务的时间产生冲突,甚至可能在个案的业务创收上有所损失,这就有个取舍问题。我非常不欣赏那种一点公益活动都不肯参加的律师,我认为我们当代律师应有一些使命感,我在为纪念律师制度恢复25周年举办的“律师本质属性”大讨论时写了一篇短文《我的律师职业使命观》,其实就是我平时的一些思考。我在文中提到,“从我国法律建设的阶段性重点看,在未来较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公权力和私权利碰撞的问题应当得到律师行业的特别关注,为了社会的平衡和稳定,律师必须发挥更具建设性的作用。因此,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律师应当有更积极的参政意识。这不仅是为了行业地位的提升,也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多一些更理性、更具综合判断力的律师,在政府的决策活动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对整个社会都是福音。因此,就整体而言,我们这个行业需要有更多一些的律师去关心公共利益,这些律师可以经常发出一些反映民意的呼声,而其中具有牺牲精神、热心为国为民分忧的一些律师则应当成为我们行业的旗帜。”想不到我这篇剑走偏锋的文章得到了律师们的认可,被评为唯一的一等奖,这对我是很大的鼓舞。

精彩在于有广阔的视野

执业20多年来,我当然也办了许许多多自我感觉还可以的案子,但常常回想起的却不是那些帮助当事人准确运用法律的案子,记得最清楚的往往是那些对相关课题有认知高度、办案思路有创意的案子。多年来我觉得有一个永恒的课题在拷问我,律师办案时总会遇到情、理、法的冲突,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冲突,这不是什么学者们讲的“恶法非法”之类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这常是我法律服务重点思考的问题。我认为好的法律服务就应该有好的法律效果,不管终局后果,仅关注法律适用的对应性的法律服务、法律裁决,那不是法律的本意。我在许多场合都曾提及,20年前,我作为上海无线电二厂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处理该厂与当时的万国证券公司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当时上无二厂资金短缺经营非常困难,向万国证券公司借贷的一笔款项到期不能偿还,被万国证券诉至法院并被查封了账户,我全面了解了上无二厂的经营情况和我国企业整顿、破产具体法律制度的粗糙、缺失后,清楚地明白作为在职员工有四千余人的国有一级企业,被司法查封的银行账户的钱款是企业生存的“种子粮”和“口粮”,因此此案不宜简单地审理判决。我的代理词的第一句话是“此案不能简单依法解决”,这样讲当然是故作惊人之语以求得演讲效果,法院非常重视我的代理意见,此案最终调解解决。根据包括这个案子在内的普遍情况,后来上海市经委和法院还联合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序破产的政策,如规定企业维持生存的基本账户不能查封等,同时上海市加快了完善破产企业职工保障机制的建设。
 回顾办这个案子的思路,对我以后办案有很大的启示。我的专业定位是破解城市建设中的法律难题,2000年后由于看到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烂尾楼”现象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我在许多报刊杂志上连续发表文章提出治理建议,我还积极主动向市政府法制办递交了一份治理停缓建工程的立法建议,我在分析许多烂尾楼的成因时注意到:许多烂尾楼的形成有着银行的“依法”不负责任,政府的“依法”一推了之,法院的“依法”机械执行留下的消极作用等客观背景。我当时写的一些文章是很有针对性的,我2002年在《文汇报》上发表的题目为《“烂尾工程”命系银行”》一文中,分析了许多银行的消极做法并提出积极建议。题目为《“烂尾工程”面对的法律课题》一文提出:“政府的最佳立场是尽量地积极参与和积极推动,最终仍应借助市场自身的力量和司法强制力去处理‘烂尾工程’。”在题目为《“烂尾楼”拍卖:如何打开续建之门?》一文中,我指出:许多“烂尾工程”若通过拍卖等执行程序,最终仍无法使许多工程续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司法程序上的“烂尾工程”。我感到至少从实际效果而言,失当的拍卖浪费了“救活”停缓建工程的司法契机。我一直提醒自己应保持对专业问题思考的视野和高度,实际就是保持专业服务的优势,最终也更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我因此有很多机会为政府处理公共危机出谋划策,同时在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我也和许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建立了互信关系。当然我也绝非一个个体律师,我庆幸我参与创建了一个专业律师事务所,并身处在这个专业团队中,借助这样的平台我可以为一些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的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如轨道四号线塌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外滩“港四大楼”倾斜事件,我都直接提供了专业意见。
总之,我觉得在专业法律服务普遍同质化的情况下(不一定是坏事,也反映专业法律服务水平普遍提高),保持专业法律服务的高度,就一定要有开阔的视野。我的经历告诉我,这种视野的提高、开拓,一是要有更加多元的知识结构;二是要多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心,这样你在执业时就会有更加成熟的大局观,你的专业意见一定会更加切中要害。●
丁晓文,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高级律师,复旦大学法学硕士。黄浦区第二、三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曾任第六、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获得过“上海市优秀非诉讼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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