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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外事出访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27    阅读:46,846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外事出访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12月20日经第十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4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外事出访管理工作,提高市律协行业治理水平,推进市律协规范化建设,依据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律师协会外事出访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市司法局行政外事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律协外事出访任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

市律协参加由党政机关组织的因公出访团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要求办理。

执业律师承担出访任务,参加交流、培训或国际会议,由市律协报市司法局批准后,可以持因私普通护照出访。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市律协组织外事出访,参照国家有关因公出访管理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市律协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条 (出访计划)

市律协根据实际出访任务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经市律协会长会议和市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同意后,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审批。

出访计划应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人员规模,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出国旅游。

经市司法局审批同意的出访计划,确需要变更的,需报市司法局批准。

对配合高层访问、执行特殊外交使命、处理海外突发事件、经中央批准为竞选国际组织职务和在国际组织中兼任职、出席有关机制性会议,以及被确定为“点对点”做重点国家友好工作赴对象国的团组,不计入出访批次总量。对一年内需多次派员执行同一项重要磋商谈判任务或出席个别重要国际组织例行会议的团组,可按专项处理,多次出国计一个批次。

第五条 (出访团组人员)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当坚持“少而精”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六人。严禁通过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代表市律协承担出访任务的人员范围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各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外事委员会委员以及经公开选拔参加出国(境)培训等专项活动的执业律师。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执业律师代表市律协承担出访任务,具体人选须经市律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参加出国(境)培训的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应当是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应当与培训内容直接相关。

第六条 (出访国家地区和期限限制)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三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十日(含离、抵我国境当日,下同)。出访两国不超过八日,出访一国不超过五日。赴拉美、非洲地区的团组,出访三国不超过十一日,出访两国不超过九日,出访一国不超过六日。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

第七条 (出访日程管理)

市律协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制定出访任务,出访内容须严格限定在业务主管范围内,集中体现业务领域的特点,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当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安排或参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公务行程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借机旅游,禁止以任何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因航班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应及时补报。

市律协出国(境)培训团组培训的主题和内容应严格与业务相符、与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机构培训特长相符。

第八条 (出访经费管理)

团组出访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出访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中由市律协会费支出的部分,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出访经费总额,除非经市律协理事会讨论通过,否则执行时不得超出预算。

受组织委派至市律协工作的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出访团组的,应按照因公出国(境)规定审批,因公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不得由市律协支付。

第九条 (出访报送请示和审批)

市律协应根据“一事一请”规定,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要求,逐案向市司法局报送出访任务请示。请示件中应明确出访时间、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基本信息、出访经费来源、日程安排、邀请函及翻译件、邀请单位背景情况。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出访事项(包括出访团组的人员组成)应当在团组出访前三十个工作日(因公团组需出访前五十个工作日),经市律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及市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出访内容的,包括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出访人员等,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报市司法局批准。

出访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市律协团组出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律协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出访公示)

市律协应当在出访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律协会员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和人员、日程安排、经费预算等信息,公示期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出访纪律)

出访团组出访前应当集中进行外事政策、组织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事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 (团长负责制)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团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报期间,在出国任务申报表上签字;出访前,在行前教育情况表上签字;

(二)出访期间,对团组在境外的活动负主要责任,除负责主持交流活动以外,

还应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纪律,确保出访团组按期整团出、整团回;

(三)出访后,按规定审核出访报告等并签字。

第十三条 (出访报告)

出访团组在入境后十日内向市律协提交出访报告,再由市律协向市司法局提交。

提交的出访报告应当经团组讨论并由团长签字。出访报告除出访基本情况外,应当重点报告主要收获及建议。如持因公临时出国证照,应在入境后三个工作日由市律协上交市局外办。

出访团组应当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向市律协会员公布公务活动、经费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公示期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出访总结)

市律协每年12月15日前,需向市司法局报送当年度以市律协名义组团出访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十五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内”和“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日”指自然日。

第十六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由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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