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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拿“个案”当“典型”

日期:2012-02-08     作者:王 展 朱作洋

2011年10月13日,佛山两岁小女孩悦悦在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碾压,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未施以援手,而期间小悦悦又被另一辆车碾压过去,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公众无不谴责18个见死不救的路人,并且迅速地得出了社会道德沦陷的论断。此外,还有些法律人士和专家呼吁为“见死不救”立法设罪。对此,笔者以为:

一、“小悦悦事件”只是个案非典型,路人行为不代表社会道德沦丧

个案和典型的差异在于是否有代表性。18个路人在该事件中表现出了极度冷漠,但我们不能无限地放大这种冷漠效应,更不能直接将此事件的冷漠归咎于社会道德的缺失,甚至有人直接谴责社会的道德沦丧。当笔者说“这只是个别现象”时,一定会有人跳出来向我举出更多的案例试图说服我。但请不要忘了,除了小悦悦事件、摔倒老人无人扶的情况,还有更多的见义勇为的鲜活事例,所以,小悦悦事件毕竟是个案。每个事件都有其与众不同的情形,我们作为二手、三手甚至N手资料的承接者,无法完全了然还原整个真实的过程,所以我们更应该抱着客观的精神审视信息。社会有冷漠的路人,更有舍己救人的英雄,还有我们这些抱有正义感的公众,因此我们不该去谴责和哀叹社会道德,而应从自身来更好地维系和提高道德水准,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二、“见死不救”入罪需谨慎

该事件发生后,有社会人士怒民族之不争,呼吁设立“见死不救罪”,从法律层面上打击和杜绝见死不救的行为。笔者理解这种心理,但觉得急切入罪并不可取。首先,该事件目前反映出来的更多的是一种道德层面的问题,如要强行入罪,可能负面影响更多。其次,虽然多国有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但首先是设定了很多的前提,如辨明情况是否紧急、是否会对救助者和被救助者造成危险、是否存在故意等等,可见各国对此的立法也是相当谨慎的。由于要预先分析各种前提,故对于施救者、旁观者和法官都有具备各种常识的高要求,我国目前还不具有这种全民普及的应有素质。但可针对相关专业性行业及执法部门设立实施该类罪名,如医生、专业打捞人员、救援队员、消防等公务人员,避免行业乱象、以利为先,因为他们完全具备分析上述前提的专业素质。最后,依据个案设罪,会妨碍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旦就“见死不救”设立罪名,如果发生交通工具上老人孕妇摔倒造成伤害,是不是也要对“不让座”的行为设立罪名呢?

三、与其惩罚“见死不救”,不如鼓励“见义勇为”

为何会有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该事件后,有媒体随机采访了民众,大部分民众表示会毫不犹豫地施救,而也有一部分人坦言出于担心会被受害者讹上而不会积极施救。很明显,如果施救行为不会对施救者本身造成重大损害的,每一个路人都会毫不犹豫地采取行动。因此,我们应排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正面的鼓励更有利于促成善意的发生。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就有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社会多一些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政策,对于社会是一个很好的导向,必定能大大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

四、客观事实靠证据,盲目用情不可取

公众大多吸收的信息包括“小悦悦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报道,但这些报道基本都有倾向性,并不能反映全部真相,更不能当作法律上的客观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法律上的客观事实由证据来支撑。就拿轰动一时的“彭宇案”来说,法官的判决逻辑是“彭宇未撞人为什么要扶人”,所以认定了“彭宇撞了老太太”。但笔者以为这只是证据规则在个案适用中的偏差,并不说明证据规则本身错误,更不代表普遍的司法倾向,这是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的判断。当然,“是谁撞的老太太”这一真相究竟如何谁也不得而知,除非有当时的录像为证,否则媒体报道不能代表真相,公众根据媒体报道就盲目用情切不可取。 (作者单位: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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