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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影响

2015年第06期    作者:汪智豪    阅读 7,543 次

2015年1月7日,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2月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交易启动,上海市商委门户网站于2月10日公布首批17家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名单,其中上海本地企业有8家,外省市企业有9家。至此,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在自贸区正式试点。

 

一、平行进口汽车的概念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通俗地来讲,相比正常进口的汽车而言,平行进口汽车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

 

二、自贸区试点平行汽车进口业务前存在的问题

在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开展前,通过平行进口的汽车总量不大,一般不超过汽车总进口量的20%,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进口汽车的认证及售后服务问题上。

(一)进口汽车的认证

从海外进口到中国的“中规车”均需获得3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3C认证一般由国外汽车厂家或各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向3C认证机构进行申请,俗称“中规车”,即传统中国区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进口的汽车。“非中规车”由于未通过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而进口,其经销商是无法直接申请3C认证的,但“非中规车”可以避开3C认证,通过另外两种渠道进口汽车,即“小批量”与“小3C”。

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文件的规定,“小批量”即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其中以汽车类产品最为常见。按小批量程序进口的车辆,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会向进口商出具车辆小批量检测报告,该报告一车一份,等同于“中规车辆”的“一致性证书”,全国的车管所均可以挂牌。由于小批量的非中规进口车没有针对中国市场条件进行适应性设计和制造,这使得中国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较一般进口汽车要高。另外,一般小批量进口的汽车都是要求以实际进口人登记的,所以一旦进行销售后在办理车辆登记时会遇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的拒绝登记。

“小3C”即非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发起的认证或非境外生产企业授权总经销商发起的3C认证。按该程序进口的车辆,国家级的质量认证机构会向进口商出具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但该证书所列车辆相关信息是进口商申报的改装车辆的信息,有可能与关单、商检单上的相关车辆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以小3C手续进口的车辆在中国部分管理严格的地区出现上牌难的问题。

就上述两种汽车的进口方式而言,进口车贸易商较常采取的方式是在汽车进入中国之前,加贴小3C的标志,并在海外做好改装后,再通过3C认证进入中国。

由于申请3C认证的费用共包括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年金和认证标志费,单这7项的费用就约为30万元。而通过认证的费用远不止这些,因为国家对整车产品的检测就有47项,费用最大的是碰撞试验,单一个车型就要报废4辆车,其中3辆用于碰撞,1辆用于解体。因此,从小3C到3C的过程成本很高,这也导致了平行进口汽车的数量不大。

(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

一般而言,平行进口商作为进口主体一般都不承担售后服务责任,更无法履行汽车产品三包、召回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之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更有可能由于车辆无法实施召回而承担了隐性的交通事故风险。之前的通常做法是贸易商从海外渠道买入汽车进口到国内,将“三包”交由保险公司来操作。若在保质期内汽车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会支付费用进行维修。通常在车辆维修方面交给下游的经销商解决,有的品牌商也愿意参与。但如果涉及到相对专业的问题和故障,综合修理厂和别的品牌商根本就无法解决。

作为销售者,关注的重点在于利润;而作为消费者,最关注的是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的维修。在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试点开展前,进口过程中的售后服务问题把一大部分销售者和消费者拦在了进口汽车业务与购买进口汽车的门外。

 

三、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开展后解决的问题

由于《通知》的公布,促成了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在自贸区的试点,并将原先平行进口汽车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一并得以解决。

首先,《通知》对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设立了较高的准入条件。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才得以开展该业务。不难看出,开展该业务的企业的门槛是比较高的,相较而言是具有一定规模及实力的企业,这对消费者来说能提供一定的保障。

其次,《通知》解决了售后服务上的问题。《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要求开展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试验区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的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并且将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认定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对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均承担履行的义务。

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无需担心购车后的售后维修方面的问题,明确了在自贸区内设立了综合维修点,可对所有品牌的进口汽车予以维修。独立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也负担从其处购买进口汽车的售后维修服务。

再次,在汽车认证上由于《通知》的规定,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销售的企业将具备向汽车质量认证机构申请3C认证的资格,无需再通过“小批量”或“小3C”的渠道进口汽车,这样也避免了因这两种渠道取得进口汽车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在“保险难”上面的问题也得以解决。据了解,目前已有人保、太保提供保险业务,其他的保险公司正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也针对此次平行进口汽车试点项目的特点,保险公司设计了机动车辆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四、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业务是中国汽车行业反垄断的重大举措

国家反垄断部门自2011年开始,依据《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经销与售后市场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国内外高中低端整车生产企业以及配件企业均在调查范围之内,但各汽车品牌经销商的高价垄断行为仍然存在。

由于我国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授予了进口车企建立销售渠道的权利,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总经销商,具有提供车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等多项职能,因此它们就具有从车辆报关、销售价格,到确定经销商利润空间、经销商网络建设,再到品牌宣传等进口车的整个链条的“主宰权”,这直接导致了汽车价格居高不下,形成价格垄断。

针对汽车行业存在的严重垄断现象,该《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口汽车市场的垄断行为,逐步建立起一个公平有序的汽车交易环境,促使各经销商公平竞争。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的备案工作。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实际上放宽了经销商代理品牌的数量,打破了原有的单一授权模式。

此次《公告》及《通知》的发布,到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业务正式开展,在汽车市场上引入一批具有实力的新竞争者。新批准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同样具备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打破了进口车企的“主宰权”,从源头上打破了进口车企在中国的垄断模式,打破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获取的畸高利润。

由此可见,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开展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消费者在购买进口汽车时能够获得更多价格上的优惠,同时对车型品牌上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有利于打破进口车的高价垄断现象,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汽车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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