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人”)受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环太平洋律师协会2020年上海年会会务服务商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2020年上海年会会务服务商项目
(二)招标范围、基本服务要求及服务期限:
1、承担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上海年会前期的会务筹备工作,包括会议宣传、会议报名和代为收费工作、参会人员邀请函发放、会址和非会议期间活动的安排(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
2、承担2020年4月15日—18日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上海年会期间,所有会议和配套活动的保障工作。
(三)资金来源:参会代表注册费、机构支持费、各类赞助费等
(四)会议预算:700-1000万元人民币
包括2个主论坛,25个分论坛,预计参会人员1500人
(五)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最高投标限价详见评标要素说明表。
(六)投标有效期: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 30个日历天,投标文件之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无效。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简称“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具备服务中国境内的国家级大型会议(国家级大型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机构)主办的,且参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的整体服务经验。
(三)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间近四年内具备服务在华举办的国际大型会议(国际大型会议指:我国或外国(地区)政府(管理机构),国际和地区组织(名单以我国外交部公布为准)主办的,参会人员来自2个以上国家且在300以上的会议活动)的整体服务经验。
(四)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文件要求: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提交人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若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三)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具备服务中国境内的国家级大型会议(国家级大型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机构)主办的,且参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的整体服务经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需包括合同/中标(选)通知书;
(四)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间近四年内具备服务在华举办的国际大型会议(国际大型会议指:我国或外国(地区)政府(管理机构),国际和地区组织(名单以我国外交部公布为准)主办的,参会人员来自2个以上国家且在300以上的会议活动)的整体服务经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需包括合同/中标(选)通知书;
(五)投标人近三年财务报表(2016、2017年审计报告及2018年财务报告)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六)投标人详细介绍。
(七)报价函(按附件格式)、付款方式及会议预算案。
(八)会议服务工作方案。
(九)评分办法中需要提供的评定内容的相关说明和佐证资料。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副本可为原件,也可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必须胶装成册,必须编制目录,除封面、目录、间隔页和封底外,其余每一页均需编辑页号,中间不得多页、少页。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
四、投标方式
(一)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招标书上的投标时间由投标人的代表自行带至上海市律师协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递交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的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出示投标人的代表的身份证原件供招标人核验。
(二)未按要求制作标书的视为废标。未按照要求递交或超过投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投标费用以及投标文件不予接受、被拒绝或废标后果,与招标人无涉。
五、评分办法
(一)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二) 基本要求
2.1 整个评标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
(1)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 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展评标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 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3) 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标工作;
(4) 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5) 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6) 在评标工作期间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7)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8) 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9) 不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0)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参与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2)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情况;
(3) 对各投标人的澄清问题及投标人的答复;
(4) 评委发表的评审意见;
(5)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评标结果公示后除外)。
2.4 参与本项目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评标委员会交办的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评标委员会的监督。
2.5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与本项目评标工作的其他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 人员及职责
3.1 评标委员会的社会专家应当是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评审专业人士,评标委员会的社会专家可以从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根据招标人的需求委任。
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行使评委职责;在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委中推选1位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3.3 由招标单位与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担任评标工作人员,完成评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四) 评标细则
4.1 评标步骤
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将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初步评审;
(2) 详细评审和评分;
(3) 推荐中标候选人。
4.2 初步评审
4.2.1 在初步评审中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将直接对其作否决处理,不再进入后续的详细评审:
(1)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 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3) 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5) 投标文件采用活页装订、存在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等现象的;
(6) 投标人复制或照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的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的;
(7)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列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况的;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b) 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中标人的义务;
(c) 对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d) 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e) 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范围、基本服务要求及服务期限”,以及附件2规定的“投标人具体工作内容列表”的;
(f) 投标文件报价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或超过最高限价的。
(9) 投标文件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之处。
4.2.2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4.3 详细评审
4.3.1 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值为100分
4.3.2 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4.3.3 投标人评分得分保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4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用书面方式要求有关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也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3.5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中的评标要素、各评标要素的权重及所包含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表1:评标要素说明表
4.3.5.1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打分。
4.3.6 商务标评审
4.3.6.1 商务评审即商务报价得分评审。
4.3.6.2 在详细评审的商务标评分中,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核。当发现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时,将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明显的小数点错位除外),以确定经核实的投标价:
(1)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单项总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改单项总价。
(2) 当单项总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单项总价之和为准修改总价。
(3) 对其他计算错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修正的方法。
4.3.6.3 投标报价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在计算经核实的投标价时进行修正:
(1) 报价表中各子目的数量与方案严重不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照最不利原则予以修正;
(2) 报“0”或“负”的报价,投标人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最不利原则予以修正。
4.3.6.4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缺项,按照最不利原则予以修正,但是在授予合同时,认为这些漏项或者缺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其他部分中,不再单独计价,也不因此增加合同价格。
4.3.6.5 对投标人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提供的优惠或让利,评标时一律不予考虑。
4.3.6.6 中小企业评标价格扣除办法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4.3.6.7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0
4.3.6.8 投标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4.3.6.9 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统计出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4.3.7 材料审查: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清单,将相关材料原件交至指定地点进行审查。
4.3.7.1 材料审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按招标文件初步评审条款要求做否决投标处理,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4.3.8 综合评分
4.3.8.1 各投标文件的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4.3.8.2 经分数汇总后,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3名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4.3.8.3 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对上述评标得分计算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3.8.4 当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总得分相等时,则按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若投标报价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无计名投票(如有可能,进行多轮投票),按得票数进行排序。
4.3.8.5 当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最终的评标价格或评分相等时,凡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提供的,则相关投标人的排序在前。
(五) 决标
5.1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及推荐意见将汇总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5.2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无法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六、招投标工作安排
(一)本次招标将在上海律协官方网站上发布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严格遵守《上海市律师协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程序。
(二)本次招投标流程如下:
1、发布招标文件:与2019年2月3日前在上海律协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项目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都可以以补充方式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在上海律协官方网站上,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期
2、投标截止:投标单位在2019年2月18日当日11时00分前送达投标文件。地点: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33楼,200032。联系人:贾明辉、席晶琼,联系电话:64030000-116、166。
3、评标: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评标工作。
4、定标公示:公示期为3个日历天。
5、签订合同:在2019年3月10日前(定标公示期满后7个日历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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