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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期货犯罪刑事辩护与合规实务”讲座综述
作者: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   日期:2021-11-16    阅读:1,532次
     2021年3月1日 下午 ,上海 律协金融工具 业务研究委员会通过线上直播的形式举办了“ 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期货犯罪刑事辩护与合规实务 ”讲座。 本次讲座共有 包括 上海律协相关业务研究 委员 会成员 在内的200 余名 律师及金融从业人员 参加。本次讲座由上海律协 金融工具 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叶立明 律师 及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强律师 主持 上海交通 大学 凯原 法学院 谢杰副 教授主讲。

一、讲座的背景

本次讲座的背景是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讲座当天的正式实施后,对未来金融及资本市场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对律师在今后的金融及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被喻为是继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其中涉及证券期货领域的罪名无论是从入罪门槛、刑期还是罚金上都有所调整,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和债权、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一系列新型金融及资本市场不法行为从立法上实现了刑事入罪,相关内容可以说是对于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刑事犯罪体系的重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于证券期货领域犯罪“零容忍”态度和严厉打击的决心。

随着新法的正式公布,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如何正确理解、精准把握相关罪名并且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了重中之重。为此,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了本次讲座,与大家一同分享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对于证券期货刑事犯罪的理解与心得。资本市场领域各金融工具相关的刑、民、行的交叉及临界点把控,这一一领域将会是未来律师业务的蓝海,对从事金融及资本市场非诉业务的律师甚至金融业人士来说,如能对这一块领域好好研究,也会对自己的业务大有裨益。

二、讲座内容

本次讲座共分三个部分:1、由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强律师为大家介绍本次讲座背景及主讲人信息;2、由中国金融、资本市场刑事法律实务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为大家进行主题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背景下证券期货犯罪刑事辩护与合规实务》专题讲座;由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立明律师主持进行交流互动环节

谢杰教授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金融犯罪法律条款,从市场与制度、理论与实务、本土化与国际化、金融与法律、财务与法务、交易与诉讼、辩护与合规、公司证券法与刑法刑诉法等多个维度来阐述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法律风险及其规制逻辑,充分把握市场特点、实践方法、理论支持、从业风控、合规管理等要素,并结合典型案例提供了应对思路和建议。重点针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内幕信息交易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进行选择性的简要论述。并通过“欣泰电气(300372)IPO财务造假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天合化工财务造假案”、“Valeant虚假交易证券欺诈”、“In Re Donald J. Trump Casino Securities Litigation, 793 F. Supp. 543 (D.N.J. 1992)”等一系列经典案例,充分、生动的将相关行为的入罪条件、刑事规制逻辑、监管措施及要点等展现出来,让大家有了豁然开朗的感觉。

    三、互动环节

   最后,谢杰教授与参与讲座的人员展开了热烈的互动交流,结合本次讲座内容及相关案例对金融及资本市场行政监管及刑事规制领域的新鲜热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其中,有线上参会的律师提出,本次刑法修正案重点修订的与证券期货领域关联的罪名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有紧密的联系。在注册制下,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而新证券法修改的这些内容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有较多的体现,例如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本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欺诈发行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惩戒力度等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加入存托凭证),增加公开发行文件(加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修正中,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规制对象中。鉴于以上种种,想请谢老师从“行政监管与刑事衔接”的角度,对证券市场中多见的行刑关联犯罪的辩护方向和辩护要点,给大家做一个概括性的指导。

同时,也有现场参会的代表提出诸如:“在目前的证券市场,兴起一股散户抱团炒股的潮流,由多名中小股民共同委托一至两名操盘手,对他们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统一操作,该行为是否会涉及《刑法》182条项下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也会被纳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畴,从而面临被刑事追诉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实践中出现的“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三种新型操纵市场的行为纳入到刑事规制的范畴中来,而两高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除上述三种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外,还规定了“利用重大事件操纵”“掌控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操纵行为的刑事不法性,那么对于这些没有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操纵行为,我们实务中应当如何理解与认定”等等问题。谢老师对上述问题均一一进行了解答。

供稿: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叶立明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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