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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2-01-10    阅读:4,488次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2年3月30、3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2年1月15日至30日每天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双休日照常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 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时间紧、要求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集中时间和精力,减少工作环节,全市报名统一集中在上海司法会堂(中山西路1538号)。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的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报名材料与程序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明(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3张,黑白、彩色均可; 5、异地报名人员须提交上海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有关单位出具的一年期以上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的原件。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填写《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与上述材料一并交报名点核验,并准确地将本人通讯地址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 2001年7月15日以前已办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已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但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期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上述报名地点核对报名材料,确认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10元,考务费160元,共计170元。 报名应本人前往,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市司法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后,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统一制发准考证。准考证将于3月初寄给报名人员。报名人员损坏丢失准考证的不予补办。 报名截止日期之后,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3月30日上午8:30-11:30 试卷二:3月30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3月31日上午8:30-11:30 试卷四:3月31日下午14:00-17:00 (二)考试内容和科目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三)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1年7月15日公告,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司法部已据此编写出版了《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华书店有售),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考试的命题范围不超出该大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此前公布的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均可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委托、不指定任何单位举办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辅导。 五、其他 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声讯电话:16005148。 二ОО二年一月十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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