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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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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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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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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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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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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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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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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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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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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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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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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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民四他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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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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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孙健不具代理权,其“代表”公司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仲裁条款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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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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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可可协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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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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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新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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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民四他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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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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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之间未就购买可可豆事宜产生的争议达成通过仲裁解决的合意,因此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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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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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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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拉德金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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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冶炼厂、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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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皖民二他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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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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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包括芜湖恒鑫公司,仲裁庭未区分被申请人为芜湖冶炼厂和芜湖恒鑫公司的部分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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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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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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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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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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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民四他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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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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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系通过欺诈手段签订,根据仲裁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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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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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GMI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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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GM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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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冶炼厂、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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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民四他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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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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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包括芜湖恒鑫公司,仲裁庭对GMI公司与芜湖恒鑫公司之间所作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对于未区分被申请人为芜湖冶炼厂和芜湖恒鑫公司的裁决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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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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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 E.N.E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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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 E.N.E(美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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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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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广海法他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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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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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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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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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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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东丰船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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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沈阳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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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民四他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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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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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关书面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接到另行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也无证据证明仲裁庭向被执行人发出仲裁开庭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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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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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管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英国伦敦"ABRA轮2004年12月28日租约"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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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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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凯强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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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民四他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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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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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电子邮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电子邮件的其他证据,未证明被申请人得到指定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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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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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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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基农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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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丰源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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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民四他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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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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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重新指定仲裁员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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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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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4-05号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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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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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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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民四他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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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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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再次决定延期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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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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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没有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按期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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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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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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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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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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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厦海法认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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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民四他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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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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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一名仲裁员没有全程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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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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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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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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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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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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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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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院就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对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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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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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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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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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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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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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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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民四他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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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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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任命违背了《仲裁条例》和《示范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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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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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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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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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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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民四他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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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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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未将申请人对申请事项的变更通知被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被申请人提出申辩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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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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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没有履行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其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违反了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的《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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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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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VOEST-ALPINE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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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VOEST-ALPINE国际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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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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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宁民五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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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民四他字第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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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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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事实及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不能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解决案涉纠纷达成了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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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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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承认及执行蒙古国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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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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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民四他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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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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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仲裁裁决涉及继承事项,根据申请执行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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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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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瑞士洛桑12330/TE/NW/AVH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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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比卢家装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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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民四他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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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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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也与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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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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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艾多拉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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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艾多拉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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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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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确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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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民四他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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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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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决议程序及仲裁听证会日期”的快件并未送达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导致其未能出庭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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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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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承认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7-11号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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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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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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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知民仲审字第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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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民四他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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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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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仲裁事项与前次仲裁程序中信越会社关于协议可履行的请求属同一仲裁事项,构成重复受理,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明确约定的仲裁终局力原则不符,构成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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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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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斯顿瓦克公司与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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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斯顿瓦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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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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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津海法确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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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四他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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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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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涉案仲裁条款的约定及仲裁地《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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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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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与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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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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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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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杭仲确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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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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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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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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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腾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与金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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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腾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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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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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中法民四认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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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四他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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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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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事人通过签订《备忘录》中的诉讼管辖条款修改了原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涉案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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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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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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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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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所望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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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特字第10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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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四他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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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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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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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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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达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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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达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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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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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外仲审字第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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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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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未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涉案仲裁条款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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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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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斯史密斯&桑斯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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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SMITH&SONSCOTTON.LLC(杰斯史密斯&桑斯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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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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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外仲审字第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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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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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纺织公司与杰斯史密斯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绿色纤维公司并无拘束力,但仲裁庭根据该仲裁条款裁决天然纺织公司和绿色纤维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且裁决未区分天然纺织公司和绿色纤维公司,全部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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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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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伦宝棉花有限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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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伦宝棉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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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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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外仲审字第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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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四他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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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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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合同缺乏倪家港公司公章,且张永忠既否认其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上签字,又未获得倪家港公司明示授权,因此倪家巷公司与艾伦宝公司未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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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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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克斯棉花有限公司申请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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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克斯棉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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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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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外仲审字第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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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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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昉公司仅签署《销售确认书》,但未签订对《销售确认书》仲裁条款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买卖合同》,也未接受其中的仲裁条款,因此不足以认定金昉公司与普莱克斯公司之间就仲裁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仲裁地英国法仲裁协议未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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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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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丽提散货航运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华美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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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丽提散货航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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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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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四他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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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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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本案费用裁决中直接对申请人在中国法院诉讼程序中产生的损失作出裁决,超出了费用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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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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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G汽车工业控股公司与武汉泛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奥地利联邦经济会仲裁中心SCH-5239号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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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G汽车工业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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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泛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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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四他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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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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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仲裁裁决第5项(Ⅳ)目不属于合资合同纠纷,且合资公司不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第9项为解散及清算争议,不属于合资合同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对裁决第5项(Ⅳ)目及第9项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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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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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特福船运公司申请承认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HULL XXK06-039”号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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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特福船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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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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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四他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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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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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仲裁裁决A部分第(5)项为“若卖方未能向买方返还该等款项,买方将有权要求中国银行山东分行支付”,但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并非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的当事人,也为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其保函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作为涉案仲裁的裁决事项,该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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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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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8295/CYK号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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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cor Holding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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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浩普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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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仲审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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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他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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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安排》第七条第三款(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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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法院另案已作出认定涉案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涉案仲裁裁决是仲裁员在认定涉案仲裁条款有效的前提下作出的,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将与人民法院的上述生效裁定相冲突,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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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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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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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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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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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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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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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可公司申请仲裁时的主张是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技术及因未经授权使用而支付违约金,但涉案裁决包括了授权的技术,超出了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范围,该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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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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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莱顿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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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莱顿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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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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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他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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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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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仅为案涉HPO42号协议的缔约方,仲裁庭裁决其就HPO42号协议之外的其他五份协议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且超裁部分与有权裁决部分不可分,对于案涉仲裁裁决涉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部分,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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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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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上海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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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宝资源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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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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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协外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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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四他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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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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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且未排除该组成方式在仲裁“快速程序”中的适用,仲裁庭采取独任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违反仲裁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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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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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MorningLimited申请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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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 Morni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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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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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协外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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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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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仅限于合资双方围绕合资合同发生的争议,而非能将其管辖延伸至合资公司本身,涉案仲裁裁决第(2)、(4)项超出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但超裁部分可分,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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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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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尔默海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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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尔默海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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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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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协外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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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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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的存在及效力作出否定性判断的前提下,承认及执行基于上述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中国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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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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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全球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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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全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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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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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协外认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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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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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然”无权代表或代理北方电影集团签订涉案仲裁协议,IM公司和北方电影集团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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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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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仲裁协议并非北方电影集团所签署,应根据送达实际情况判断北方电影集团是否获得适当通知,其中挂号包裹送达方式因仲裁庭秘书表述无法追踪包裹无法确认、传真方式送达未包括《仲裁通知书》和《仲裁规则》,因此未能合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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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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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OJ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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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OJ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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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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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协外认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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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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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然”无权代表或代理北方电影集团签订涉案仲裁协议,FSOJ公司和北方电影集团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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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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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仲裁协议并非北方电影集团所签署,应根据送达实际情况判断北方电影集团是否获得适当通知,其中挂号包裹送达方式因仲裁庭秘书表述无法追踪包裹无法确认、传真方式送达未包括《仲裁通知书》和《仲裁规则》,因此未能合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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