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修订建议刊于《二00九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内,将于十二日刊宪。
条例草案订定条文,设立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评核委员会,处理关乎律师在较高级法院的出庭发言权申请、就申请作出的裁定,以及批准申请的条件。
评核委员会的成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包括现任或前任法官、法律界人士、律政司人员,以及一名业外成员。
在建议的计划下,律师如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执业至少满五年,并符合其它由评核委员会订定的资格规定,便可提出申请;其它规定可包括须完成核准的讼辩课程及通过有关的评核规定。
条例草案列出批准申请的条件,评核委员会须信纳申请人已在近期取得诉讼工作经验,以及在所有方面,均适合享有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
条例草案亦订明任何人如无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而以律师身份行使该等权利,则属干犯藐视法庭罪,并即属犯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
据悉,香港立法会将于今年六月二十四日进行首读及开始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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