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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纵火案开庭 20余律师同庭辩护

    日期:2009-08-28     作者:生活新报    阅读:5,696次
 

“28名被告,你们对公诉人关于死者尸检等报告的举证,还有什么异议吗?”法庭上,审判长问。被告席上,在60多位武警战士的看护下,28名被告低着头回答:“没有!”去年5月11日凌晨,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发生一起放火案,造成7人死亡、6人重伤。昨日8时30分,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涉案人员多,罪名复杂,案件将审理4天。

20多位律师同庭

昨日14时,记者乘出租车赶向法院时,一女司机说:“昨日早上,中院门口,有许多民警在值勤,不晓得发生什么事情。”到法院门口时,经审查,记者得以进入中院大厅。大厅贴有“此案件要审理4天,期间所有法院干警必须着制服上班;法院大院一律不准停放私车”等通知。

在法庭门口,有两道电子检测门,过了门,值勤警察要求存包,在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和拍照的严格要求下,再通过民警的扫描仪器检查,关了手机后,进入审判法庭。

可以容纳近千人的法庭,坐有三四百名原被告方群众,法庭台子上,审判长左前面坐有三排20多位辩护律师,其右边坐的是4位公诉人,后面坐有10多位被害者亲属。法庭内,分别有民警在巡查。每押上一名被告,通过走道时,有武警战士严密保护。

28名被告罪名繁多

昨日早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说:被告人罗某、环某等26人,均因该案于2008年6月13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因该案于2008年6月9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夏某因该案于2008年7月1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该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聚众斗殴罪、偷越国境罪;芮建达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另一环姓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又一环姓男子涉嫌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杨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祝某、郭某涉嫌放火罪、聚众斗殴罪;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刘某、罗某、王某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另一茶姓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报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期间退侦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天。

2009年4月21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后,因发现被告人罗某等9人还有其他罪行。同年6月2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延期审理。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被告人环某、陈某、孙某等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加起诉。

昨日下午,28名被告依次上庭,接受公诉人、辩护律师和审判法官质问。休庭10分钟后,公诉人举证,分别举出28名被告归案情况;5·11事件中7人死亡、6人重伤的身份情况以及尸检等情况。28名被告对公诉人的举证,基本无异议。由于案情涉及人员多、罪名多,案件将审理4天,到8月30日结束。

■案件回顾

2008.5.9 斗殴受伤 实地踩点

去年5月11日零时3分许,祥云县祥城镇城南一房屋起火。祥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指挥中心迅速指令祥城派出所和消防大队出警处置。火被扑灭后,民警发现现场有7人死亡,6人受伤。

案件发生后,大理州和祥云县等有关部门迅速成立“5·11”案件指挥部,下设专案组、善后工作处理组和联络协调组,分头开展工作。同时,云南省公安厅、大理州公安局相关人员连夜赶到祥云指导案件侦破工作。

据相关部门调查,2008年5月9日晚,被害人蒋某等人,在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中段金沙滩迪高城门口与被告人夏某、杨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被殴打,蒋某等便邀约了汤某、段某和李某等人携带西瓜刀等工具欲报复。被告人罗某等人知道蒋某要报复,准备了铡刀和钢管等作案工具,到龙翔路茂元酒店门口时,与蒋某等人相遇,双方再次发生斗殴。斗殴中,双方均被砍伤。罗某指使同行的被告人去接已邀约好的人员,对蒋某等人所居住的祥城镇鼓楼南街137号进行实地踩点。

2008.5.10-11 械斗纵火 7死6伤

5月10日下午,罗某安排组织召集人员并准备斗殴工具。当晚,罗某、环某将人员集中于金沙滩迪高城门口,被告人陈某等3人分发作案工具和作为标记性的白色线手套。之后,罗某、环某带领众人到蒋某等人所住的房间门前。罗某等5人用铡刀砍门,环某等3人用刀、棒砍砸窗子,门窗被砍、砸破后,房内人员持刀与门窗外的人员互砍。

见房内人员不敢出来,环某、孙某等12人向房内砸石头,罗某、环某指使孙某等人去找汽油烧房子。孙某到60米处的玫瑰缘发廊,向被告人郭某要了用600ML的雪碧饮料瓶装的一瓶汽油,返回现场,用打火机将汽油瓶点燃,从窗外扔进房中,房内顿时起火。房内人员将燃烧着的床上用品从门内用刀挑出。陈某见状,用刀挑起反甩进房内,并找来一把竹扫帚,由祝某点燃后,从门口扔进房内,导致了房内火势加大。见房内人员被困,罗某指挥参与人员撤离。后见房内人员出来,罗某等9人又返回现场,对从火场中逃出的汪某等7人用刀、棒、锄头把、钢管砍、打。被害人段某在逃出房外时,被堵在门前的彭某等6人持械打倒在门前水沟边路上。环某持铡刀砍击倒地的段建华头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罗某、环某等人又对从房内逃出的人员进行围打,被害人李某被打伤倒在门外北侧窗下,被害人汪某等3人均被打伤;被害人蒋某等人被烧死;段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锐气砍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杨某系全身多发性二度烧伤。

持续到11日凌晨,事件导致7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房屋被烧毁三间,价值共计人民币8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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