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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打人案 因被告质疑"口供" 再次延期审理

    日期:2009-09-22     作者: 张敬    阅读:2,063次
 北京女律师王某在天津西站候车室,与4名铁路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被指控导致其中一人重伤。继首次开庭2个月后,9月17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公诉机关再次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

38岁的王某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检方指控称,去年5月4日,王某和丈夫在天津西站候车室欲进站送人,在检票时与工作人员多丽、张飞、张巍、王红(均为化名)发生冲突,王某打了张飞一个耳光,并推倒另一工作人员多丽。经法医鉴定,张飞的右耳为感应神经性耳聋,构成重伤;多丽构成轻微伤。

庭审中,王某否认检方的指控。当检方出示了她曾承认打人的笔录后,王某称,这份笔录取得的程序不合法。该笔录是事发后7个月,在对其刑拘前一天作出的,并不是检方所说的第一份笔录,而且在作这份笔录时拘留证已经下达,却未向她出示,她是在迷迷糊糊的状况中签的字。

庭审中,辩护人质疑,旅客郭维明证词中女青年动手打了女服务员。这与几名工作人员描述男服务员被打不符。旅客郭军证词,那个女同志用拳头将那个男服务员打倒了,后来一个女服务员过来劝架,也被那个女同志用拳头打倒了。被打倒的男服务员戴眼镜、35岁左右较胖。这和张飞体貌特征不符。

公诉人回应,由于现场每个人所站位置不同、视角不同,出现不同的陈述很正常,辩护人不应以点概面,几份口供的核心内容一致,存在细微差别才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质疑,王某及辩护人在庭上多次提到,王某曾向天津铁路公安处督察室投诉车站派出所一名负责人,而此后也是同一派出所来京抓她,并让她在该所作了笔录。她认为,该派出所应该回避,而且派出所没有刑事侦查的权力。公诉人回应,由于证据中未显示王某和丈夫曾投诉车站派出所,因此无法确定派出所是否应回避,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查清此事并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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