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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被逃单 律所状告委托人

    日期:2010-11-15     作者:黄墩良    阅读:2,869次
  
 
签订委托合同,约好风险代理收费,但律师所还是被一家公司逃单2.25万元律师服务费,律所将对方告上法庭。

在对方未应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律师所要按件收费为1.2万元。律师所认为自己的合理收费受到侵犯,遂向泉州市律师协会反映,并上诉至泉州中院。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终审进行了改判,要求被告公司按协议支付该律所服务费2.25万元。

按到位额15%收费

帮委托人打赢官司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泉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泉中所”),被告是河南漯河市隆源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此前,泉中所受隆源公司委托,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代理隆源公司诉讼。

泉中所主任涂明忠说,律所若非万不得已,是不会将委托人告上法庭的,“但这次,隆源公司的做法很不厚道,不告它,简直对律师行业无法交代。”

去年,隆源公司与泉州市康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艺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当年3月20日,隆源公司聘请泉中所为公司维权,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隆源公司先行支付4100元服务费,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5%收取代理费(款项到位后7日内支付)。

随后,泉中所派出经验丰富的刘律师和郑律师代理诉讼,将康艺公司告到晋江法院。经两审,法院判决康艺公司支付隆源公司43.1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康艺公司并没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泉中所申请强制执行。

委托人拿到15万

却拒付律师费

“申请强制执行后,结果却很长一段时间没下文。”刘律师说,今年4月左右,他偶然跟隆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联系,才知隆源公司和康艺公司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于今年3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隆源公司自愿将货款减至15万元,并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从康艺公司拿到了款项。

按照当初隆源公司与泉中所的《委托代理合同》,隆源公司必须支付2.25万元律师服务费给律师所。但律师所几次与隆源公司联系,要求付钱,均遭拒绝。

“我们做了那么多的工作,也帮隆源公司争取到权益,它也有钱支付律师费却逃单,做法非常恶意。”涂明忠说,律师所后来将隆源公司告到晋江法院,要求支付2.25万元律师费。

一审判律所按件收费

律所获判1.2万元

晋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隆源公司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任何抗辩理由。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泉中所未举证证明隆源公司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时已被告知政府指导价,该合同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双方代理合同约定泉中所的代理活动为一、二审及执行,但泉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律师所实际参与执行活动或者执行和解。因此,本案收费以政府指导价,按两件计收为宜。

最后,晋江法院综合考虑泉中所的诉讼维权结果,以每件6000元计算,判决隆源公司尚应支付泉中所7900元。

律所不满一审判决

提出三点理由

一审结果,让泉中所难以接受,遂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中所认为,在隆源公司未提交任何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一审就判定按件收费,有“越俎代庖”之嫌,且不符合实情。泉中所提出了三点上诉理由:代理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得到保护;律师所参与了执行活动,并非一审认定的无参与;一审认定的12000元收费,也不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隆源公司与康艺公司的合同纠纷约46万余元(含利息),即使按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律师所也可收3万余元,若实际收费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计件收费,也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的额30%以内”。

泉中所还将情况反映到泉州市律师协会。

终审改判

被告支付风险代理费

近日,泉州中院作出终审结果,改判为隆源公司支付22500元律师服务费给泉中所。

中院判决认为,泉中所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在隆源公司未提出任何抗辩的情况下,未依双方合同约定及案件存在的实际事实,直接认定泉中所未履行风险代理的告知义务、隆源公司与康艺公司自行和解以及按一、二审各代理费6000元计算,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改判。

据悉,迄今为止,隆源公司仍未依照判决支付22500元。泉中所将考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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