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角度及性质不尽相同,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但双方的目标一致,关系并非完全对立,也可以做到和谐统一。而且,现阶段彻底杜绝法官和律师的交往也并不现实。为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协会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建立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为法官和律师搭建合法交流的平台。这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重要举措,它让实际存在的“私下沟通”转变为合法公开的正常沟通,更有利于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良性互动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12日的会议,讨论了《湘潭市法官协会湘潭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交流与合作的方案》等相关文件。会议决定,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仅就涉及法律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会商,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不涉及个案。其价值取向是搭建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的交流平台,尊重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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