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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律师质疑价格调整听证会问题重重

    日期:2010-11-26     作者:邢云    阅读:2,266次
 
《邯郸拟上调民用天然气价格》追踪

“他们是居民天然气使用消费者吗?”

11月19日,本报曾报道邯郸市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将于本月26日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消息一出即在当地坊间引起强烈反响,不少市民致电记者表示关注。11月25日,作为旁听人员的殷清利律师向记者透露,此次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问题重重,并对消费者代表身份提出质疑:“他们是居民天然气使用消费者吗?”

■律师“揭秘”听证会为何推迟

记者了解到,在得知邯郸市即将召开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后,殷清利律师即向邯郸市物价局提起申请听证参与人或旁听人员,邯郸市物价局以未按公告报名为由不允许其作为听证参与人,当考虑到旁听人员没有报名,经报相关领导同意其作为旁听人员出席听证会。

对此,殷清利律师认为,2010年6月30日在邯郸物价网及邯郸某报登载的《邯郸市物价局关于召开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载明消费者代表10人由市消费者协会推荐,不是从报名人员中抽选,所以其才没有报名。但在之后,在邯郸物价网上发布的《邯郸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情况的公告》中对消费者代表10人产生系通过网上征集、消费者协会推荐,这样对比说明最初邯郸市物价局公告剥夺了包括其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报名听证参与人的权利。

此外,殷清利律师表示,邯郸市物价局原定于2010年11月12日上午召开,并在邯郸物价网上公告。但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规定,鉴于此次听证会召开没有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他在11月10日向市物价局提出异议,市物价局接受其异议,这样听证会被推迟在11月26日召开。

■召开听证会公告多处矛盾

同时,殷清利律师注意到,邯郸市物价局系2010年11月12日在邯郸某报登载了最新听证会的召开公告,然而该公告并非是在以上条文规定召开听证会11月26日的15日前。另外该公告的听证参加人中有两个“杜某某”的名字,与网站所登载一个“杜爱民”矛盾,所以其表示,“很期待在听证会上看到两个杜某某的出现”。

还有,该公告听证参与人的数额(邯郸物价网公布24人、邯郸日报公布25人)均与第一次报名公告确定的数额不一致。就此殷清利律师表示,其就这一异议专门向市物价局咨询。他们答复:还是30人,除已经公布的24人外,其中经营者单位还有4人以实际到为准,另外有2名是媒体方面的代表。

因为没有在听证会公告听证参与人名单里,经营者方面的代表就不具备参加听证会的资格。关于媒体代表,按听证会报名公告的要求其是单列的,是独立于消费者代表10人以外的。但在邯郸物价网公告的10人消费者名单中却至少有两位记者(即乔某某和李某),即说明消费者名单被变相减少。

■突击击变更听证地点未公告

据介绍,11月24日,殷清利律师接通知称听证会召开地点改在国际饭店,原因也只是原定此前某酒店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

殷清利律师认为,邯郸市物价局改变听证地点,虽然听证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知情,但对居民天然气涨价关注的广大市民朋友却无法通过媒体得知听证会地点变更,这样也剥夺了广大市民的参加热情。所以市物价局临时变更已经有报纸公告的听证地点,会涉嫌不透明操作。殷清利建议,邯郸市物价局如果更改听证地点,应重新登报公告在15日后另行召开听证会。

■“他们是居民天然气使用消费者吗?”

在邯郸市物价局公布听证参与人后,殷清利律师注意到,按原来报名公告的30人组成:消费者10人,经营者4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参加人16名。这样对比消费者10人不应再有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代表。殷清利律师通过网络曾要求以上消费者代表公开自己身份及是否系居民天然气消费者,也要求市物价局公开,但始终无果。

据殷清利律师说法,他利用自己交际圈以及有关渠道,初步调查消费者10人的部分代表身份依次为:武葆春(邯郸市消协秘书长)、戴国明(市消协理事兼法律顾问)、王清岭(邯郸市个私协会宣教部主任)、张海琴(复兴区物价局副局长)、杜爱民(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项怀忠(邯郸市老教授协会副秘书长)、李辉(中原商报)、张军(中共邯郸市委讲师团副主任)、乔占芳(邯郸广播电视报记者)、白永亮(丛台区太行纸箱厂厂长)。殷清利特意指出,上述如有不准确之处,敬请消费者代表提出更正。

殷清利律师说,从这份名单可知,不管是社会组织,还是政府部门,还是新闻媒体等其他,都在涉嫌变相减少了消费者名单的公正性。他建议,邯郸市物价局必须在真正消费居民天然气的居民里选取,核查消费者消费居民天然气的凭证,方有可信度。

■消费者代表比例不够法定标准?

殷清利律师表示,按邯郸市物价局公告报名的听证参与人30人(其中消费者10人)计算,消费者代表占听证参与人比例为三分之一。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显然本次听证会的消费者人数比例不符合法定标准。

此外,11月24日,我省规定年底前,除国家统一调整价格收费外,原则上不再新出台和调整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项目。殷清利律师认为,这次居民天然气涨价与国家发展委调整天然气源头价格是两个概念,不能认为源头价格涨价就必须调整到户天然气价格。所以本次居民天然气涨价应立即停止,应待2011年初再议。否则就是置省新政于不顾。在谈及本次居民天然气调整的其他问题时,殷清利律师表示在参加听证会对听证要点及依据等充分了解后会发表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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