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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所蒋振伟律师接受法治频道采访

    日期:2014-08-07     作者:长宁区律工委    阅读:2,753次

近日,针对近年来未成年少女怀孕现象持续高发的情况,以及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疑问,新华律师事务所蒋振伟律师在接受法治频道采访时表示,在未成年少女已满14周岁的情况下,考虑到其心智不成熟,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即便未成年少女是自愿发生性关系,那么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未成年少女未满14周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则构成强奸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蒋振伟律师呼吁,学校、家长、社会应正面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加强对孩子的管理和沟通。未成年少女处在青春期,情感波动大,除了进行法制意识教育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其采取极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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