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 >> 资源共享

“能源行业法律服务产品打造及法律服务市场分析”讲座综述

    日期:2023-01-11     作者: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能源行业将呈现新的格局。在此趋势下,能源行业法律服务内容也随之丰富。为促进律师对能源行业法律服务产品及法律服务市场有更多了解,帮助律师拓展法律业务的思路,2022年3月25日下午,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能源行业法律服务产品打造及法律服务市场分析”讲座。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镔主持,浙江阳光时代(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陈新松和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洪升主讲。

一、“双碳”背景下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浙江阳光时代(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陈新松从天然气产业概述”“产业上游法律环境”“产业中游法律环境”“产业下游法律环境”“天然气产业展望五个方面,就双碳背景下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进行解读。

(一)天然气产业概述

1、天然气产业发展现状

天然气是清洁低碳的化石能源,在我国经历了从分散零星利用到大规模利用,从能源消费结构单一到消费结构合理化,在一次能源消费量占比逐步提升。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快推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健全天然气产业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天然气监管体制。截至目前,虽然天然气行业仍缺少《天然气法》作为上位法支撑,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仍存在,但是产业政策体系有了一定的改善,监管体系也逐步完备。

2、国家油气体制改革

2017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以竞争市场构建为轴心,在多个领域大力推进市场放开,为油气法律制度设计定调。《意见》中提到五个“放开”:一是勘探开采业务:包括放宽主体限制、实行矿权招标、规范矿权转让、强化退出机制(上游)。二是石油进口销售:放宽对原油进口权和成品油销售权的限制(上游)。三是管道网络准入:包括管网逐步独立和管网公平接入两项内容(中游)。四是天然气终端市场:提出完善特许经营办法,推动天然气管网输配分离、城市燃气管网配售分离、基础设施公平准入(下游)。五是油气价格管制:对竞争环节政府定价做出转型决策,明确提出放开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下游)。

(二)天然气产业上游法律环境:放开勘探开采业务

首先,放宽主体限制。《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放宽准入主体限制,有序取消油气勘查开采专营权;全面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和难动用资源的勘查开采;允许具备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对比此前版本,主要变化有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其次,实行矿权招标。《意见》提出制定油气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办法,公开公平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有偿出让矿业权。这有助于矿业权审批取得向竞争取得转变,为各种投资主体平等取得矿业权提供了条件。

再次,规范矿权转让。《意见》允许油气企业之间以市场化方式进行矿业权转让,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意见》的规定有助于还原矿业权的产权性质和油气资源的商品属性,为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奠定基础。

最后,强化退出机制。《意见》规定,探矿权人未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直至注销探矿权;采矿权人在采矿期间未满足承诺条件的,应缴纳违约金或退回采矿权。此次《意见》再次强调建立矿业权退出机制,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矿业权退回之后应适用矿业权出让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竞争取得,以提高能源效率,增加油气供给。

(三)天然气产业中游法律环境:国家管网公司成立

一是逐步整合省际及各省管网资产。2019年12月9日,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管网公司)挂牌成立。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逐步整合上游企业的省际长输管网资产和省内的地方管网资产,目标是形成全国一张网。2020年9月30日,国家管网集团以股权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三大石油公司及其下属油气管网相关资产,标志着国家管网基本完成对全国省际长输主干管网资产的整合。此外,各省省网也在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时至今日,广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等五省完成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公司。“全国一张网”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二是油气管网向第三方开放的情况。2019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其中的四个看点是:(1)《办法》所称油气管网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设施,居民用户不能申请开放设施。用户包括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2)天然气计量方式中,上游和下游的衔接是个问题。管网设施开放后,采用能量计量方式有利于准确计量,但是目前普遍采用体积计算,涉及衔接问题。(3)剩余能力如何计算没有标准。运营企业有剩余能力,是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前提。但是《办法》却未说明具体如何计算剩余能力。(4)办法发布部门的变化。此次《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住建部、市监总局联合发布。可以看到,对于天然气产业链的监管,相关部委正在形成合力。

三是管网设施收益率监管。第一,跨省长输管道收益率在8%基础上动态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长输管道的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该办法主要针对跨省的长输管道,并不涉及省内管道和配气管网,这与天然气的监管体制相关。第二,加强配气价格监管(7%)。2017年6月2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第三,多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江苏广东浙江等省陆续颁布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四)天然气产业下游法律环境

天然气产业下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用事业反垄断及价格专项执法,二是第三方施工破坏纠纷的法律问题,三是燃气经营许可与“点供”问题,四是燃气特许经营权及其纠纷。

在公用事业反垄断及价格专项执法方面,陈新松律师介绍了专项执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反垄断执法特点、反垄断执法给燃气行业带来的挑战、价格专项检查通知、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新政发布、价格收费新政的主要内容等六个方面。

第一,专项执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有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燃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交纳最低用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气费”的最低限额;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供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

第二,反垄断执法特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燃气行业反垄断执法关注重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不容忽视。燃气行业也涉及多起滥用行政权力的处罚案件。

第三,反垄断执法给燃气行业带来的挑战。一是反垄断执法调查力度大,不确定性较强,应对难度较高。二是新规定明确要求处罚决定要向社会公布,将波及资本市场,上市燃气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冲击。三是反垄断处罚力度大,被处罚的单位可能面临高额的罚单。四是相关运营模式往往涉及燃气行业经营者的核心运作方式,其原有的经营管理、安全服务等业务模式均需及时进行调整,对其经营管理和安全服务是不小的挑战。五是反垄断执法范围广,涉及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燃气行业的经营模式高度相似,一家单位被罚,将影响整个行业。

第四,价格专项检查通知。2017年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开展全国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具体到燃气领域,包括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新政发布。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燃气企业需要做好相应准备,完善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应对市场和政策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

第六,价格收费新政的主要内容。重点为“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和“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注意“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抓好政策落实”。

(五)天然气产业展望

碳中和背景下,当前及未来较长时期,我国能源发展进入增量替代和存量替代并存的发展阶段,包括天然气在内的化石能源,既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压舱石”,又是高比例新能源接入的新型电力系统下电力安全的“稳定器”。“十四五”期间天然气产业面临的机遇,体现在国家实施清洁低碳发展战略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关键性政策落地。上游领域开放油气勘察市场,中下游环节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天然气行业迎来“主体多元、统一开放、充分竞争、有效监管”新时代。

天然气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有(1)国际政治经济格局调整,给我国天然气进口带来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达到了43%,2035年可能升至60%。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持续遭受严重冲击、全球贸易争端加剧等因素给我国天然气进口带来不确定性。(2)作为主要利用领域的燃气发电面临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冲击。风电、光伏发电的经济优势正在凸显,已成为全球新增电力装机的主流。中国已建立起支撑可再生能源规模发展的产业基础,天然气发电需要在与可再生能源融合中寻求发展空间。(3)交通领域方面,天然气汽车面临电动车及氢燃料电池车的竞争。据工信部规划,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将达25%,2030年增至40%。专家预测未来2-3年氢燃料电池将在商用车领域快速渗透,5年后进入乘用车市场。

 

二、国际油气价格高涨及双碳战略下新能源高科技公司法律服务市场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洪升立足实务经验,当前国际局势下国际与国内能源最新动态”“双碳战略背景下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关于氢能的产业规划新能源高科技公司法律服务市场分析三个方面,就国际油气价格高涨及双碳战略下新能源高科技公司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分析。

(一)当前国际局势下国际与国内能源最新动态

赵洪升律师从当前国际局势入手,结合国际与国内能源最新动态,介绍了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提出“世界能源向绿色低碳转型具有时代紧迫性,各国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成为大势所趋”。世界各国加速布局氢能市场。氢能是一种来源丰富、绿色低碳、应用广泛的二次能源,正逐步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其产业链涉及上游制氢、中游储运及下游应用等多个环节。未来在传统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脱碳中有望扮演重要作用。从国际层面看,全球主要发达国家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氢能已成为加快能源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战略选择。从国内层面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氢国,年制氢产量约3300万吨,其中,达到工业氢气质量标准的约1200万吨。可再生能源装机量全球第一,在清洁低碳的氢能供给上具有巨大潜力。国内氢能产业呈现积极发展态势。

(二)双碳战略背景下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关于氢能的产业规划

2022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规划》提出,要增强能源供应链安全性和稳定性、推动能源生产消费方式绿色低碳变革、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2022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规划》旨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三个战略目标:第一,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氢能是用能终端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载体;第三,氢能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氢能产业发展制度政策环境,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供应链和产业体系,初步建立以工业副产氢和可再生能源制氢就近利用为主的氢能供应体系;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20万吨/年,成为新增氢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二氧化碳减排100-200万吨/年。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氢能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清洁能源制氢及供应体系,产业布局合理有序,可再生能源制氢广泛应用,有力支撑碳达峰目标实现。到2035年,形成氢能产业体系,构建涵盖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多元氢能应用生态。可再生能源制氢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对能源绿色转型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规划》明确未来的重点任务是:第一,系统构建支撑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体系;第二,统筹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稳步推进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第四,加快完善氢能发展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氢能政策体系、建立完善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加强全链条安全监管。

就上海来说,氢能已经明确作为绿色低碳产业成为上海市三大新赛道之一。2022年3月21日,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龚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氢能产业发展。会议原则同意《上海市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并指出,发展氢能产业,既是上海加快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抢抓绿色低碳新赛道、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选择。上海市在2021年底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三大新赛道——数字经济、元宇宙、绿色低碳,氢能已经明确作为绿色低碳产业成为上海市三大新赛道之一。

(三) 新能源高科技公司法律服务市场分析

目前氢能行业仍处于产业化初期,头部洗牌情况频发。众多央企、上市公司和中小型企业竞相布局氢能发展。处于创业期的氢能行业高科技能源公司法律服务需求旺盛且具有较为明显的类型化,值得律师们重点关注。

创业期氢能行业高科技能源公司法律服务包括有关企业经营的传统法律服务和氢能项目法律服务。企业经营法律服务,包括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商业秘密和员工合规法律服务、安全运营和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1. 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重点内容

1)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服务

公司在快速发展期,获得外部投资或者需要加强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此时会涉及到公司老股东股权转让问题。包括:股权转让程序合法性;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股权价格如何确定;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款等。

(2) 员工持股相关法律服务

 现在许多高科技能源公司喜欢在上市前通过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巩固公司核心员工的权益。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控制人情况、股本结构、行业特点、员工意愿,设计合适的方案,如:自然人直接持股、设立公司间接持股、设立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并存。

(3) 股权代持相关法律服务

因股权代持不严谨,导致合伙人之间反目成仇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代持人来说,他往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希望掌握公司的话语权; 对于被代持人来说,往往只是投入资金,希望拿到分红,但可能会出现代持人拒绝承认其股东地位,被代持人无法获得相关投资保障的问题。建议根据客户的角色设计定制个性化条款。

(4) FA协议相关法律服务

需要明确外部投资人是以投资名义还是借款名义与公司签订协议。如:外部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入股,不负责经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外部投资人却是以借款的方式把资金出借给公司,事后采取强制回购股权或者查封公司账户回收资金,给公司造成巨大困扰。

2.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重点内容

1知识产权委托开发相关法律服务

常见问题例如:一家新能源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设计、研发、生产、加工相关产品,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该新能源公司不能擅自使用受委托公司的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参数。导致该新能源公司无法就该产品申请专利。因此在委托开发和产学研合作中,要注意知识产权的权属、定价和合作模式的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

(2) 购买外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

一家新能源公司既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同时打算购买外部知识产权,一次性购买成本过高,如何能在保护企业正常开展知识产权布局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成本?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购买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产品是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生产工具;另一种是需要购买的知识产权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基础。

(3) 知识产权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相关法律服务

在为新能源高科技公司设计股权架构时,有些股东会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因此要注意以下知识产权合规问题:知识产权股权估值;知识产权股权退出机制;知识产权入股设计、搭建、调整股权架构;知识产权股权融资的关键条款与落地等。

3. 商业秘密和员工合规法律服务重点内容

1)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服务

不乏有企业因商业机密流失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被卷入高额的诉讼纠纷的情况出现。例如某公司一名中层员工离职后侵犯其商业秘密导致其公司市场快速被侵蚀,与战略投资人的对赌失败后破产。因此需要设计完善的商业秘密预防体系,内部员工监控体系及纠纷应对体系。

(2) 人才引进风险预防相关法律服务

某新能源企业的科研人员离职创业,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并且侵犯商业秘密,原单位采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竞业限制是把双刃剑,如果公司需要聘用这类员工,或者这类员工自己出来创业,应采取方式帮助他们解决与原单位的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3) 员工销售合规与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服务

在公司内部,另一类需要关注的人员则是销售岗位和研发岗位的人员。他们容易出现收受回扣等白领犯罪行为或者向公司外部人员透露公司商业秘密、以亲戚的名义在外面开公司等竞业限制行为。建议根据企业情况,提前采取预防手段,发现相关行为后要注意取证问题。

4. 安全运营和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近年来,国内外加氢站爆炸事故频发。一方面,氢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具有一定的爆燃风险,属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易燃气体;另一方面,创业期的高科技新能源公司可能重视开发和市场,而忽略了安全问题。因此,协助企业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安全运营体系成为关键,体系应包括内部台账、外部台账、应急处置、培训管理四个部分。

氢能项目法律服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价、拟定或审核投资协议、项目公司设立及融资、项目前期的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加氢站项目建设招投标、加氢站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运营阶段的法律服务。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人:陈新松 浙江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洪升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 

     杨晓凤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