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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因冒名顶替造成的错位人生?

2020年第08期    作者:文字整理:许倩    阅读 3,125 次

主持人:邓海虹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宾: 杨林兵 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林昕 上海律协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陆利平 上海律协教育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邓海虹:各位好,本期“法律咖吧”讨论的话题是冒名顶替上大学。今天很荣幸邀请到三位嘉宾,分别是杨林兵律师、林昕律师和陆利平律师。前不久,山东的陈春秀、苟晶等人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持续发酵,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高考本是最公平的选拔通道,是无数寒门学子改变命运的最重要机会,被别人冒名顶替之后,本可以精彩的人生就此失去了一次跃升的机会。在这种高考公平被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冒名顶替者需要承担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林昕:从手段和行为过程看,冒名者可能同时从事伪造、变造身份证或者买卖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对于被冒名者来说,他们的受教育权、姓名权,以及其他个人身份权受到了侵犯。对社会秩序而言,整个高等教育的教育公平被破坏。概括地说,冒名顶替行为可能产生社会秩序与公平的恢复、民事责任的追索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陆利平: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国家没有实现宪法司法化,在这样一个法治环境里,侵害受教育权,主要的救济途径还是通过民事救济的形式。《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害教师、受教育者以及学校的权利,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修订之后,最高院有一个针对该法的理解适用,其中,侵犯姓名权有一个情形,就是假冒或冒充他人的姓名入学,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颁布之后,相关的规定主要就是两个方面,第一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公民具有姓名权;第二是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跟之前《民法总则》一样,也是11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提到了对于侵犯姓名权的一个救济途径,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般情况下,我们都认为侵犯受教育权是通过民事途径,以侵权责任这样一种方式来追究冒名者,或者说其他帮助冒名者实施冒名行为的这些侵权者的侵权责任。在追究侵权者责任的时候,可能涉及一个共同侵权的问题,那就是冒名的人以及学校的老师,包括其他相关办假身份证件以及其他入学信息的,甚至包括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邓海虹:冒名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需要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赔偿?

陆利平:民事赔偿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经济赔偿,第二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赔偿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两个标准,第一个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第二个是被侵权人的损害。实际上这两者在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案子当中很难衡量,这就只能通过法院来自由裁量。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有的地方精神损害赔偿有上限,可能只有几万元,但所造成的损失是没法弥补的。

林昕:学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每个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均有国家经费拨款和补贴,且有确切数额。冒名者可以说是侵占了国家经费,这也可以作为衡量被冒名者财产性损失的一个参考。

杨林兵:这涉及民事法律中的补偿原则和赔偿原则的问题,损失填补是基本原则,惩罚机制较少。我觉得苟晶应该做三件事:第一是迅速恢复生活,这个极其关键;第二是再努力一下,联合一下有志之士,在合理的、可抗争的范围之内去争一争,通过个案推动教育公平的进步;第三是一定要依法控告,惩罚相关责任人,惩前毖后。

邓海虹:对于被冒名者,除寻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外,原本可以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习机会被剥夺,是否还可以要求继续接受高等教育?陈春秀要求“重新入学”的心愿能否实现?

林昕:接受高等教育,包括最后取得学历和学位,涉及两个行政行为——取得学籍和被授予学位。事件曝光以后,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于学校无法给被冒名者再办理入学手续,或者直接授予学位,这有行政行为本身的程序障碍。入学时学校需要核对学生的身份信息和一些其他信息。本案中实际上当年查出来有三个学生的入学信息存在问题,但是不包括陈春秀。学校里面复盘入学信息核查和办理学籍登记过程时,也坦承工作有一些疏漏:学校主要通知辅导员来做信息核查工作,辅导员因为工作量过大而导致失误和偏差。学籍管理有即时性,因为应届高考成绩跟当年录取入学都是涉及即时性匹配的问题。所以对于学籍管理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而言,作为行政行为实施的一方,事后的依法行政应撤销原行政行为,包括冒名者的学籍、学历,取得的学位,甚至通过这个学位取得的相应的职业资格,都要通过行政的方式来吊销或撤销。而对于被冒名者来说,目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救济程序都不能赋予重新入学或重新取得学位的机会。

邓海虹:在2018年到2019年期间,山东有14所高校进行自查清理,273个人在清查中被公示。但基于现行学籍制度,可以说很难让这273个被冒名者都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业。被冒名者除了经济赔偿之外,很难再得到其他的赔偿或补偿。很多人会问难道冒名者只承担民事责任吗?答案肯定是不是的。这些冒名者当时皆为学生身份,不具备能力去完成这样一系列操作,包括更名、办假身份证和假学籍等。这个过程中有多人在共同参与,比如冒名者的老师、家长,甚至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的人员。那么,这些冒名顶替的帮助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杨林兵:刚才两位律师主要谈的是民事法律责任,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有智慧处理这些案件,可以在就业等方面提供综合帮助。这些帮助可能是解决被侵权者后面的生活,但对于他内心怎么去平静,对于这些加害人该怎么惩罚,我觉得刑法的手段应该更有效果。案子现在还在侦查阶段,我们从官方通告了解的东西不是很完整,被处罚的十五人中,有两人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还有两人在纪检部门审查调查中,其他人均按党纪、政纪处理。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审查调查的人可能涉及三类犯罪:第一类,整个顶替行为的完成,流程里一定有伪造公章的行为,那么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第二类,这么多人参与其中,极有可能涉及行贿、受贿;第三类,该案是公安机关、教育主管行政机关等多机构合力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可能涉及渎职类犯罪。

邓海虹:杨律师谈到了一些刑事上的问题,但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在十几年前、二十年前,有很多应当追究刑责的人都过了追诉时效,我们可能更多考虑的是从民事权益上去保护被冒名者的权利。按照学籍管理和高等学历授予条件,让被冒名者重新入学并取得学历存在制度和现实的困难。我们也注意到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对教育权予以单独的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量?

林昕:受教育权在《宪法》和《教育法》里都有规定,它不只是个人民事权利。无论《宪法》还是《教育法》,规定受教育权同时也规定了平等、公平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所以受教育权不完全是私权的范畴,实际上也有公权的部分。特别是在这个案子里涉及高等教育的部分,实际上是整个高等教育的公平的入学机会、就学机会和受教育机会的问题,所以很难在民法里面单独开辟出一块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以后的赔偿认定、损失量化,都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更加适合通过一般救济手段实现补偿和抚慰。

陆利平:教育权有一个前提,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就像林律师刚刚讲的,不仅包含私权的内容,更多地还有公法上的意义,包括社会的公平权、个人的发展权,因此不能仅仅通过民事途径对受教育权受侵害进行单一救济。受教育权在《教育法》里是有规定的,第43条规定有三项权利内容,一是获得教育机会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升学,包括义务教育;二是获得受教育条件的权利,即使用学校的教学教育资源;三是评价结果获得权,即取得毕业证、学位。而这三项不能完全作为一个很单一的私权进行保护,而且侵权的方式也有很多种,有的可能是通过侵犯姓名权,有的仅仅是冒名上学,可能以通过侵犯姓名权或者侵犯个人信息这样一种途径来侵犯受教育权。还有的并不是这种形式,比如剥夺他人上学的权利,学校在教育过程中不能公平对待等,而这些就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了。因此最高院在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列入侵犯受教育权纠纷,现在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基于这样的法理。

邓海虹:在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陈春秀是被冒名并顶替,苟晶只是被冒名没有被顶替,这两种情况有哪些不同?

杨林兵:冒名就是冒别人的名字,这名字是他人独有的,这种情况可能贬损被冒用人的社会评价,这是一个隐性损失,剥夺了、顶替了他人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刚才陆律师讲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

邓海虹:2020年7月3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苟晶事件调查报告,结果出现了部分反转。苟晶第一次是被冒名,但她仍然进行了第二次高考,又可以去上学。也就是说,苟晶只是在第一次高考的时候被他人冒用名字去上学,但是受教育权没有受到剥夺。现在网络上对苟晶事件有两种声音,很多人对苟晶抱有极大的同情,后来发现苟晶所自称的学霸人设、两次顶替、被迫调剂、电话监听、威胁亲属等都是虚假的。一时间,网友纷纷感觉受骗,实情的焦点已从公众对高考顶替的愤怒转化为对苟晶行为的批判。对于用夸大其词、虚构事实、编造情节等手段欺骗网友同情心、引起舆论热议的苟晶,法律是否应该给予制裁呢?三位怎么看?

杨林兵:苟晶一开始应该是受害者,这点毫无疑问。我觉得在文明社会里,公众对受害人要多一点包容和同情。苟晶后来似乎有不当的言论和发布虚假信息,我觉得应该通过其他方式让她得到评价,但是社会不能因为这个事情形成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那这个社会撕裂度就很高了。

林昕:“被侵权”与言论和寻求救济的手段是否恰当,本身是两件事情,不管之后苟晶发表了什么言论,采取了什么手段,都不能影响侵权事实的存在,不能因为表达方式正确与否而影响对整个事实的认定和对事件法律性质的评价。

邓海虹: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在讨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时候,有委员针对出现的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建议出台“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罪”的相应罪名,同时也有很多人持不同观点。杨律师,您觉得有没有必要在刑法修正案中针对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出台相应的罪名?

杨林兵:苟晶案有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要不要增设一个这样的罪名,我的观点很明确——反对。刑法是最严厉的手段,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不能为了解决现时的一个问题就修改法律,突击修法是不妥的。任何法律的修订,都是对现有法秩序的改变,到底哪个好,只有时间才能证明。在理性社会中,法治给我们最基本的东西就是对未来预期的稳定。对于苟晶案,现有的刑法可以惩罚相关人员,更何况随着社会的进步,16年以前发生的行为现在很难再发生了,新修订罪名也惩罚不了前面的人,毕竟刑法不溯及既往。这个案件发生于16年前,涉及的罪名都过了追诉期。违法的人因为长时间没被发现,可能会“依法”逃避惩罚,理性社会应该接受这一点。不然,社会会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中。

林昕:受教育权不仅体现在通过高考进入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教育是长久的事业,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教育法律法规规定。譬如《义务教育法》,要求必须将孩子送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事实上现在很多家长因为各种个人选择,不把孩子送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是书院、私塾、武校,或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从《义务教育法》的角度看,孩子的受教育权也受到了影响。中等教育领域也有不同的矛盾,例如高中阶段有些家长为了让孩子高中毕业以后出国深造,把孩子送进出国培训机构学习,导致最后可能连高中文凭都拿不到,这些也是影响受教育权和选择权的问题。

邓海虹: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本身既不合法也不道德,冒名者本应心怀愧疚。但是冒名者张莹莹在被发现后,态度嚣张,称就算被冒名者本人上了大学也做不成老师,当老师是我自己努力的结果。这种言论让大家极度愤慨且难以接受,冒名者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偷走了别人的人生,还如此坦然,我们如何看待?

杨林兵:此人发表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只是言论不够正确。对一个人的行为的评价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评价,就是民事、行政、刑事;另一个是社会评价。作为法律人,我们要多关注法律评价,该人的言论很难用民事法律规制评价。

林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是很客观的。譬如教师资格的取得,确实与申请人学习的过程,考试的成绩、面试的表现等等密切相关,也许被冒名者自身不一定有能力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而取得从业资格。但对行政许可行为和职业准入制度而言,它的标准明确客观:使用伪造、变造的材料,获取行政许可和职业资格是违法行为,不符合资格授予的条件,已经授予的应当予以撤销。

陆利平:我觉得授予资格证针对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针对从事这个行为前面的基础性行为,这就好比车辆上路之后,哪怕是驾驶证、行驶证过期,通常情况下,原则是保险应当赔付,如果拒赔必须要说明告知,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授予教师资格证,是因为符合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与学籍的取得方式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冒名者的言论对于教育公平确实是非常大的伤害,因为教育公平本身是社会最底线最基本的秩序。如果连这个基本秩序都遭到践踏,那我觉得整个社会的公平就无从谈起了。破坏了教育公平,伤害的不仅仅是家庭、个人,可能是整个社会,甚至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邓海虹:我们今天讨论了如何维护公平的受教育权,这个话题涉及每一个人。冒名顶替事件谈起来很沉重,包括苟晶、陈春秀在内的很多曾被冒名的人,他们的受教育权无法得到绝对公平的弥补,法律救济也只能以民事赔偿为主。我们希望被冒名者维护权利的时候,司法机关能给予他们更多的补偿,让他们得到内心平衡。如果有可能,也希望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给他们一个重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让他们弥补十几年前的遗憾,纠正错位的人生。公平与平等是法治社会基本原则,不应当被任何人肆意践踏,也需要每一个人去维护。本期“法律咖吧”到这里就结束了,非常感谢三位律师带来的深刻的法律分析及实用的建议。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整理时间: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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