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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较真还是合法维权?

从上海迪士尼乐园入园规则修改看如何应对大企业的霸王条款

2019年第09期    作者:许倩    阅读 3,486 次

主持人:应朝阳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宾:汤华东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培明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许倩

 

应朝阳:欢迎来到本期“法律咖吧”,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应朝阳,两位嘉宾是黄培明律师和汤华东律师。近年来,上海迪士尼乐园因其入园规则备受质疑。2018年6月因为“1米4儿童票不合理”,上海迪士尼乐园被广东高院的法官告上法庭;2019年3月又因为禁止自带饮食被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告上法庭,由此引发了广大民众的热议。今天很荣幸请到了黄律师和汤律师来讨论这两起诉讼背后的法律问题。首先我想询问一下两位嘉宾,对这两起诉讼怎么看?

 

汤华东:我先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个是广东高院的法官对于身高问题提起的诉讼,我觉得目前国际上其他的乐园,包括迪士尼在内的的一些乐园都是以年龄作为入园标准的,只有中国迪士尼采用了身高1米4的标准。由于现在营养条件好了,中国的少年儿童身高比较高,早就超过1米4了。我觉得延续中国以1米4作为标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以年龄为准。因为年龄是最科学的一个标准,我觉得应该往这方面靠拢,我支持法官的诉讼。第二个关于禁止带食品的问题,据我所知,世界上其它地方的迪士尼都是可以带食品的,限制带食品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和限制。

 

黄培明:据我所知,华政的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诉讼的请求、理由就是认为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和饮料入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认为这样的一个条款是限制了、排除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在这起案件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迪士尼的做法,是不是的确排除或者限制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是不是有一个强行的格式合同?这是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二个争议焦点就是迪士尼制定的这样一个条款,是不是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需求,是不是有制定这样一个条款的必要性?

 

应朝阳:我注意到有一部分网友认为这两个诉讼的起因都很小,打官司的争议标的也非常小,觉得这两位原告太较真,两起诉讼的社会意义并不大。两位对于这样的观点认同吗?

 

黄培明:我是不认同的,我觉得我们需要这样的较真。因为这两起诉讼其实是公益诉讼。公益性的诉讼分民事的公益性诉讼和行政的公益性诉讼,对于华政学子的诉讼行为,不论最终的诉讼结果怎样,它最终都能够通过公益诉讼的方法去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公正公义。如果人人都觉得我怕麻烦,或者跟我关系不是特别大,没有必要主动提起诉讼,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制度,如果不去改变,则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完善。

 

汤华东:我也认为过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做法是不对的,我非常支持他们这样做,这虽然是个人的行为,但是撬动了几十万、上百万消费者的权益,最终的结果也受益于整个社会,所以我非常赞成他们这样做。

 

应朝阳:也就是说,尽管有一部分网友认为他们太较真了,但很多时候法治建设就需要有这样较真的人来推动,其实案件背后的意义还是很大的。而且我也注意到近期很多人通过长三角消保委联盟提出倡议,上海迪士尼乐园已经正式公布,从2019年10月8日起,对于儿童票身高,采取了一个新的标准,就是既兼顾年龄又兼顾身高,不再是过去的只有身高一个标准。而且关于禁止自带饮食,上海迪士尼乐园也在近期进行了修改。对于上海迪士尼乐园入园规则的态度变化,两位怎么看?

 

汤华东:迪士尼的这种变化,显然跟这两位又热心又有正义感并且较真的公益诉讼者发起诉讼的两个案件有直接关系。小小的两个诉讼案件撬动了一个庞大的公司改变了他们的一些做法,这是蝴蝶效应。再加上媒体舆论的监督,网友的呼吁,最终形成了一股合流,这股合流对于迪士尼公司来讲显然是有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我认为法官也做了一些调解工作,使得迪士尼一方做了改变,这正是整个社会乐见的一种结果。

 

应朝阳:也就是说,两起很小的诉讼引发了舆论的监督,最终推动上海迪士尼乐园对于规则的修改。对此黄律师怎么看?

 

黄培明:我很赞成汤律师的说法,其实这两起诉讼的社会效应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迪士尼到中国来投资是有商业追求的,肯定会顺应民心,与当地的民众达成一种和谐。如果大家都对其制定的规则有一种抵触心理和不满,势必不利于其在中国的发展,所以迪士尼也是很聪慧地做出选择。我知道前两天迪士尼的游园规则发生了变化。首先,迪士尼允许游客携带供自己食用、饮用的食品或饮料入园,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如不允许带需要加热、加工、冷藏、保温的和刺激性的食品,我觉得这个也是合理的。第二,迪士尼也对大家关注的保安翻包、检查食品的事情做出了一个让步,希望游客自觉地把包打开,把自己的物品拿出来给保安检查。所以我们也看到在这样一个较真的公益诉讼的推动下,在社会舆情的监督下,一个很大的集团公司做出了一个规则上的修改。

 

应朝阳:我们注意到这两个原告一个是法官,一个是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都是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维权意识比一般的消费者强很多,法治的进步其实是有赖于这些人员的不断推动。我刚刚注意到前面黄律师提到了一个词汇叫格式条款,联想到曾有不少网友提到,上海迪士尼乐园的某些入园规则是霸王条款,这个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应该怎么在法律上界定?以上情况算不算霸王条款?

 

汤华东:我先谈一谈我的看法。霸王条款显然不是一个法律人使用的专业法律用语,我们在民法上经常用的是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事先拟定好的,不愿意对方修改,直接要求对方签署的一系列的合同,当然这里面有一些内容是具有排除自己责任、减免对方权利的相关内容,里面有一些“霸王”的内容,有些霸凌的或者是明显欺负消费者的内容,这些内容可能被民众认为是霸王条款。在这里,两者有交叉、竞合的关系。格式主要是从形式上的角度来看,形式是具有格式性。“霸王”是指内容上有一部分明显有失公平、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两者的关系,有交叉,有竞合,但是严格来讲不是一个概念。

 

黄培明:我同意汤律师的说法,霸王条款其实带有比较浓重的感情色彩。为什么叫霸王条款呢?是因为人们觉得这个条款蛮横,觉得这个条款要压住自己,其实是有一种不满的情绪色彩在里面的。但其实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如果来解释,它更像《合同法》上面所说的格式条款。什么是格式条款呢?格式条款是其中一方事先拟定的、固定的、可以反复使用的一些条款。如果在这样一个格式条款当中,一方排除了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就对其做了一些限制,说这是一些无效条款。所以,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它只是一个事先拟定的、双方反复使用的条款,但是霸王条款通常是一个格式条款。

 

应朝阳:刚刚听到两位的介绍以后,我觉得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有很多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请两位律师举一些例子。

 

汤华东:比如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开发商启用的合同往往大多都是格式合同,都是打印好的,当然最后也会有特别约定一些条款,允许适当补充一些内容。再比如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单反面的内容都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险公司往往不允许进行修改,只能选择签字或不签字。

 

黄培明:我补充一下,因为现在在买房的时候,交易中心会提供一个推荐性的示范版本,这个也不能完全说是由房产公司提供的,如果房产公司要提霸王条款,哪些可能是霸王条款呢?房产公司给消费者制定了很多违约责任,只要违反其中的一条,房产公司就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消费者的定金,把房子另售他人,这个就是霸王条款。此外,我们在办理通讯业务的时候,某个运营商和消费者说,你必须使用某套餐,必须要预充值。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有霸王条款之嫌。再比方说,消费者到饭店吃饭,饭店方说消费者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这个也属于霸王条款的内容。

 

应朝阳:按照刚刚两位律师讲的情况,格式合同往往会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出现,但事实上,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也依然存在的情况。

 

汤华东:在生活当中,如果卖方卖出的一些商品概不退换,或者是在交易过程当中,卖方对消费者的一些要求显失公平,也属于属于霸王条款的内容。

 

应朝阳:通过两位律师的介绍,我们会发现所谓的格式条款或者霸王条款往往出现在消费领域。请问是这样吗?

 

黄培明:以消费领域居多,但也不能完全覆盖。就像刚才汤律师说的,我们终其根本、终其原则、终其重点,还是要追求公平公正。可能在消费领域出现的会比较多一点。

 

应朝阳:好,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作为消费者遇到了霸王条款,应该怎么办?两位能否支支招?

 

汤华东:我先来抛砖引玉。我们当然希望消费者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的识辨力和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的内容,然后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就像我们今天探讨的事件里面的两个原告,他们都是专业人士,可以利用法律的素养来进行识别。也就是说,首先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养,在现在的普法大背景下,我也希望更多的公民具有法律素养。

我认为要借助于一些监管部门、公权力部门,如消保委等,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支持消费者自身,利用包括舆论、广播、电视、消协这些第三方的力量来增强自身的力量,寻找盟友。

必要的时候可以去监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这是借助第三方的公权力。

最后是提起诉讼。只要准确定位之后,就可以像这两位当事人一样提起诉讼,直接给对方施加压力,再加上媒体的宣传,就会对霸王内容服务提供者形成直接的压力。

 

黄培明:我刚才也说了,霸王条款很多是格式条款。其实我国的立法机构做过一些防范,《合同法》规定,如果你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并解释清楚。我们刚才也谈到过了,如果是排除自己的义务,加重别人的责任,这样的一个条款也可以认定为无效条款。如果说格式合同有歧义,那么通常会以有利于非提供方的角度来进行解释。有时候消费者说了,我们不是专业人士,不知道如何防范霸王条款。下面,我有几个小贴士来给大家支支招:

不要怕麻烦,如果签合同,要逐条看清楚,对于有些语焉不详、约定不清楚的,要在空格处补充要求。如果觉得这个合同当中有显失公平、加重自己责任、自己拿捏不准的,可以询问一下专业人士,特别碰到买房合同等涉及金额大的合同,一定要问清楚;如果自己处置不了,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支招。如果碰到非常强硬的商家,还有监管部门做你的后盾,你完全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甚至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权。

 

应朝阳:刚刚两位律师都提到了一个大环境,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督。个人的力量毕竟比较弱小,如果能够强化监督,应当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我想听听两位嘉宾对于强化消费领域,或者其他领域中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监管有哪些好的建议?

 

黄培明:抓住热点,部门联动来进行防范,因为每一个时期都会有不同的消费上的热点,比方说有一段时间老年保健品的问题特别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老龄委、街道、消保委就可以在老年人群体中做好宣传,让他们有一个维权意识,解决问题,抓住热点,部门联动。

 

汤华东:我觉得归根结底还是要改变某一个行业整体的生态环境,比如让更多竞争者来参与竞争,强化市场。

 

应朝阳:两位律师在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以及在强化监管方面提了很多建议。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一方面有一部分人员因为各种原因,即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去维权;另外一方面,有一部分人将打假等方式作为职业。这两种现象都广泛存在,不知道两位对这个现象怎么看?

 

黄培明:刚刚开始打假的时候,对于那些销售伪劣商品的商家,的确是有一个非常大的震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为中小消费者维权的。但是如果这些专业的打假者以自己的私利作为打假的一个目的,那这个事情就慢慢变质了,而且他们可能踩在法律的边缘,甚至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前段时间有个案例,说有一个职业打假人专门到超市去找那些临近保质期的或者已经过保质期的食品,找到以后向超市索赔,超市不胜其烦。打假人就对超市说,要不你请我做超市的顾问,我保你超市安宁太平。这种情况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汤华东:我来补充一下,逐利性是一个中性的问题,关键是手段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你的手段并不是真正关注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仅仅是关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比如说在标识问题上,商品的标识有问题,就要求对方赔十倍甚至更多。手段恶劣的,确实就会有触犯刚才黄律师说到的敲诈勒索罪。这样的一个群体确实是良莠不齐。我本人持中性的眼光看,也许这些人的存在能对净化市场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假如他们过分使用一些非法手段和措施,对于社会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

 

应朝阳:通过刚刚两位律师的介绍可以看出,一方面要鼓励民众积极维权,但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过度维权的人员,要提出合适的警告,法律是有边界的,维权应该也有边界。今天两位嘉宾围绕上海迪士尼乐园入园规则的修改,延伸到消费以及其他领域中的一些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等问题做了很多的介绍,两位的介绍让大家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最后我想请两位嘉宾用简短的话来总结一下你们的基本观点,给消费者提供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

 

汤华东:社会法治环境,公平的消费环境跟每个人都有关系,每个人都应该站起来,对这样的行为说“不”,并用专业的手段推动社会的改变。社会环境的改变,人人有责。

 

黄培明:我借用林肯的一句名言吧: 勇气源于正义。

 

应朝阳:两位律师都说得非常好,今天我们主要讨论了上海迪士尼乐园入园规则修改所引发的关注,希望今天的咖吧能够让大家做到明白消费,依法维权。最后非常感谢两位嘉宾的积极参与以及精彩评述。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整理时间: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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